主題:信仰的自我心理學

來源: christian2007 2011-01-18 01:06:52 [] [博客] [舊帖] [給我悄悄話] 本文已被閱讀: 次 (10083 bytes)

 

當我看完佛洛姆的心理學後,我對我自己的信仰深深表示懷疑。這種懷疑是建立在對自己的批判上。我並不是不相信基督信仰,我隻是在反思一件事:我對基督信仰的認識,到底是基於聖靈的教導,還是隻不過是自己的心理投射?我們是否不知不覺中,將自己的心理需要當作信仰的內容來自我崇拜呢?這個問題再問深一點,就是在揭示信仰與人的心理現象之間的關係;也就是說:信仰到底是人的心理需要,還是基於存在上的事實?也許很多信徒一看到這裏就會笑道說,你想太多了,隻要有信心就好。講這句話的人,根本就是在逃避自己的信仰,因為他已經將信心當作是一種不需要思想的怪胎。如果聖經上說“為我們的信心創始成終的基督”,如果這句話的基本意思就是在指明信心與基督之間的關係,那麽我們是否在基督耶穌“裏麵”就構成了信心的生命內涵的問題意識了。也就是說,實際上那些隻說“隻要信心就好了”的信徒,他們所談論的很可能並不是基督裏的信心,乃是自己的內在意識在引導著他的思想答案。正如佛洛姆曾經指出:自戀者時常認為隻有直接影響他的事情才是真實的,重要的。自己的觀點,身體,財產,想法和感覺——這些都是真實的。那些隻是在嘴巴上談論信心的信徒,往往為了避免自己的思想進入否定性的尷尬局麵之中,而不得不否定自己的思想意識而采用純粹心理“假設”來保衛自己的內在信心——然而他所謂的信心,根本就是與基督無關的生命特質,隻不過是根據自己的性格塑造出來的“心理產物”。從這個意義上來說,他所謂的信心以至於信仰意識,基本上就是“自戀的”;也就是按照自己的心理需要“投射”出來的社會產物。


為什麽會如此呢?因為我們根本從來沒有深刻地思考過自己的自我意識的社會根源。講的淺白一點:我們對社會的認識和經驗,多過我們對上帝的認識和經曆。也就是說,我們的心理活動以及來自心理意義的觀念意識,根本隻不過是一種社會力量一個社會的建構過程,不僅僅是經濟的物質力量,也包含了統治的精神力量。正如當我們談論何謂上帝的愛的時候,我們往往很可能隻不過是根據自己對愛的社會經驗及其期望,來“代表著”上帝對我們的愛。換句話說,從社會的思想觀念來說,如果愛就是指“接受”,也指生活上是否幸福的話,那麽他對上帝之愛的理解,很可能就是按照上帝是否在生活上接受他以及是否提供他幸福來判斷出上帝之愛的意義。然而,這種理解,是帶著“自我利益的”心理條件來建構出對上帝之愛的信仰意義。從這個意義上來說,我們所謂愛上帝,很可能僅僅是指:因為上帝給予了我滿足,所以我才需要愛。這是一種根據自己的自戀傾向來“建構”出上帝之愛的內在本質的心理投射罷了;很可能並不是聖經所啟示的“愛”。因為聖經中的愛,不僅僅是生理和心理上的需要罷了,也包括存在意義上的本質是一個按照上帝的榮耀和聖潔來“概括出”的內在形象。如果說:敬畏耶和華就是知識的開端,這句話的敬畏含義包括了信心與愛的話;那麽我們對上帝的愛或信心的理解,就不能夠按照自己的心理需要來認識或經驗性的建構,而是按照啟示者所啟示的“敬畏”的完全含義,來經曆著上帝的愛,以及信上帝。


於是,所謂的信仰,實際上就是指:自我心理上的超越。怎麽說呢?這需要從人類的性格如何被塑造的談起。一般上我們談論罪性的時候,往往是從道德意義上來理解的,所以我們才會對罪性定義為:不符合上帝的標準。但是如果深入思考這個定義的話,那麽我們是否應該將上帝的恩典定義為:上帝的供應呢?但是不論是“標準”,還是“供應”,這些定義或含義隻不過是根據自己的社會需要來解釋的。但是如果深入地來看,供應本身不就是罪性的具體化形式嗎?你看看舊約中的雅各在逃跑時,如何從透過詭詐的手段他的親戚家中獲得肥滿的羔羊——如果說,恩典就意味著上帝的供應,那麽這是否意味著:雅各之所以“幸福”,就是因為上帝“認同”雅各的手段呢?如果這個能夠成立的話,那麽這是否也就能夠表明創世記所記載的:神的兒子隨意地與人的女兒結婚,就是上帝所允許的供應咯?從以上的例子我們就可以看到,一般神學上所說的對諸如罪的定義,往往隻不過是自我的社會意識的心理表現罷了。但是從啟示上來說,到底什麽是罪性呢?不要忘記了,當亞當夏娃犯罪後就被趕出伊甸園(神的國度),以至於我們作為亞當的後代就無法直接麵對麵地看見上帝。這啟示什麽呢?這不就說明了,所謂罪,實際上就是指:存在上的斷裂。我們的存在原本就是與上帝相聯係——而存在的意義也是來自於上帝對我們存在的“揭示”(解釋)。所以當我們說,罪能夠遺傳的時候,這裏的遺傳,以及這樣的遺傳,並不是指生理學上的,乃是指存在上的——當人類離開了上帝的麵的時候,這種存在上的斷裂的後遺症,就是神學家所說的“罪的遺傳問題”了。然而,雖然如此,人們還是帶著上帝的形象和樣式離開上帝的麵;隻有在這個意義上,恩典才是恩典,因為上帝並沒有因為人類背叛了他就勾銷人類存在上原本的形象和樣式。但是即使如此,人們從那時候開始就完全地靠著自己的方式生活在世界上;而所謂的“靠著自己的方式”,實際上就是在上帝所命定的情況下(要汗流滿麵才能夠糊口的咒詛形式)才能夠講得通的。於是,不僅僅是存在與生活上,就連我們的心靈意義也是在這種“命定下”開始著自我的創造。可是這種自我創造的結果,完全與上帝的形象和樣式無關,乃是與自己的心理需要有關。從這個意義上來說,性格之所以是性格,完全是從心理需要來定義的。而之所以是心理需要,乃是因為人類在“存在上的斷裂”上失去了真我,隻能夠按照自己的方式來維係自己的生存。可是吊詭的是,當一群人開始建立起社會,也就是“城邦”的時候,這種“維係”就不再是關乎個人的事情了,乃是關乎社會存在的事情了。從這種社會存在中又產生了精神生產的需要。也就是說:人有錢就想享受——這就是物質與精神之間的社會關係是透過心理的欲望而升華成為更高層次的欲求。但是欲望本身是沒有層次的。所以所謂的“欲望的層次”,隻不過是按照社會的分工來表現的;也就是按照人之等級的社會化來完成的。而這種等級化的結果,就往往表現在抽象觀念的統治之中。正如馬克思曾經說過“思想,觀念,意識的生產最初是與人們的物質活動,與人們的物質交往,與現實生活的語言交織在一起的。。。。”也就是說:我們為了物質生產及其結果的形態而進行人際關係的交往;若沒有了社會的物質化生產方式,我們什麽也不是。因為資本的生產邏輯導致了社會生產方式的社會化過程;而我們通常所說的“個體的社會化”之現實意義,就來自於這種過程的內部結構的對立統一的曆史形式。換句話說,沒有經過社會化的思想或觀念並不是思想或觀念,隻不過是無意識的產物罷了。而我們的性格,就是在這種社會意識和社會無意識中徘徊——這也就是我們所謂的虛空感的心靈根基了。


也許你們會認為談論以上的社會意義是沒有意義的。但是你錯了;如果我們是帶著社會的影子來理解信仰以及信仰上的上帝,那麽難道你會認為你所認識的上帝,真的就是聖經所啟示的上帝麽?如果沒有聖靈的參與,那麽我們所謂的“對上帝的認識”又要從何說起呢?從這個意義上來說,如果我們沒有活在聖靈之中,並按照聖靈的思想來思想上帝以及上帝的一切,難道你們不覺得我們說我們在追求上帝這一類的話隻不過是自己的心理投射嗎?佛洛姆曾經說過:隻有當人離開了自戀狂或自我幻想形式,我們才能夠領悟,才能夠存在,並且成長。這就讓我想到耶穌基督曾經說過“你們要曉得真理,真理必使你們的自由”這句話。相比較之下,如果我們對信仰的認識永遠是活在心理幻想中的話,那麽我們所謂的自由豈不就是社會給予我們的自由含義嗎?如果是這樣的話,當我們遇到十字架上的苦難意義及其環境的時候,我們豈不就是很容易埋怨上帝嗎?正如約伯的朋友就是從社會上的某些人的遭遇或幸福與否,以及從社會道德之意義來指出約伯的苦難是來自於隱而現的罪。可是最後上帝說什麽呢?豈不就是說:誰用無知的言語使我的旨意暗昧不明?這說明了什麽呢?一個無知的言語,多麽讓人迷失方向,讓人不明白上帝。從這個意義上來說,當我們提出要仁愛,要公義的時候,難道你們不會自己問自己,我們是否已經將社會上的道德標準來代表著聖經中的【聖靈的果子】呢?既然仁愛與公義都是聖靈的果子,那麽這就反映了:對公義的認識,實際上就是對聖靈的認識。可是我們真的認識聖靈嗎?還是我們僅僅是憑著自我的心理感覺,來“象征著”聖靈的內住呢?——如果是這樣的話,我們豈不就是在【褻瀆】聖靈嗎?因為我們是按照自己的心理需要來“定義”聖靈。從這個意義上來說,我們離存在還很遠呢!也就是說,我們還是活在“罪性”之中。而我們對信仰的認識也就意味著,我們是從“罪”的角度來談論信仰的。但是如果信仰的核心是道成肉身的話,那麽所謂的信仰不就是意味著“充充滿滿有恩典有真理”嗎?這樣,從“罪”來談論信仰隻不過永遠是罪性的遮掩與化身,而不是上帝意義上的信仰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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