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種自由概念 (TWO CONCEPTS OF LIBERTY)
“普世價值”這個詞在冷戰後曾經如日中天,在資本主義危機的今天仍然是橫行於世。“兩種自由概念”是英國學者伯林1958年在牛津大學的一次著名演講。50年過去,在今天讀這篇文章仍然是非常的有意義。
TWO CONCEPTS OF LIBERTY BY ISAIAH BERLIN伯林
在近代曆史上,從不曾有過這麽多人的觀念以及生命,被狂熱的社會與政治學說所改變,有時甚至被猛烈的翻攪。觀念有時候就會形成一股不受拘製的動力,對廣大人群產生無可抗拒的影響力,這些力量會變得極為暴烈,不是理性批判所能左右,因此相當危險。
一百多年以前,德國詩人海涅 (Heine) 就曾經警告法國人,不要低估觀念的力量。一位教授在他寧靜的書房裏孕育出來的哲學觀念,可能毀滅一個文 明。海涅認為康德的巨著《純理性批判》(Critique of Pure Reason),是一把處決了歐洲 “自然神論” 的寶劍。盧梭的著作在羅伯斯庇爾的手中,變成一種沾滿血漬的武器,摧毀了歐洲的舊體製。海涅並預言,有朝一 日,費希特 (Fichte)
及謝林的浪漫信仰,將由他們狂熱的德國信徒,轉用於抵拒西方的自由文化,因而產生可怕的效果。事實證明,海涅的預測並非完全錯 誤。然而,如果教授真正能發揮這種能致命的力量,那麽,可不是也隻有其他教授或思想家、並非政府或國會,才有辦法化除他們的力量麽?
我 們的哲學家,似乎沒有意識到他們的活動所具有的這些破壞力。其原因可能是,由於被自己在抽象領域內的卓越成就衝昏了頭。這些哲學家們雖然用一種盲目的煩瑣 哲學式的迂腐態度,將哲學與政治這二種不同領域分別開來,政治卻仍然盤根錯節地和各種哲學糾纏在一起。如果我們認為:政治思想由於缺乏穩定的素材,無法用 定型的概念、抽象的模式、或其他適用於邏輯或語言分析的精妙工具來加以處理,因此就徑自忽略了政治思想。也就是說,隻在哲學上追求一種 “方法的統一”,從而拒絕所有無法用這個方法加以處理的素材。那麽我們就等於是自暴自棄,放任一些原始幼稚的、未經批判的政治信仰左右了我們的生活。
除非我們理解我們這個世界的重要問題,我們可能就無法清楚地認識我們自己的態度和活 動。這其中最大的一個問題,便是兩種思想體係之間的公開戰爭,這兩種思想體係中最古老的政治問題是服從與強製。“我為什麽要服從別人?”“我為什麽不能按照我喜歡的方式去生活?” “我必須服從嗎?” “如果我不服從?我會不會受到強製?誰來強製?強製到什麽程度?用什麽名義強製?為什麽?”
對一個人施以強製,就是剝奪他的自由,問題是:剝奪他的什麽自由?
第一種自由稱為 “消極的” (negative)自由。是回答 “在什麽樣的限度以內可以被容許去做,或成為某種角色,而不會受到別人的幹涉?” 第二種意義的自由,稱之為 “積極的” (Positive)自由,回答的是:“什麽東西或什麽人,有權控製或幹 涉,從而決定某人應該去做這件事、成為這種人,而不應該去做另一件事、成為另一種人?”
“消極”自由的觀念
正常的說法是,在沒有其他人或群體幹涉我行動的範圍之內,我是自由的。政治自由隻是指一個人能夠不受別人阻擾而徑自行動的範圍。這個範圍如果被別人壓縮到某一個最小的限度以內,那麽,我就可以說是被強製 (coerced),或是被奴役 (enslaved)了。
但是,強製一詞無法涵蓋所有“不能” 的形式——例如,我是瞎子不能閱讀; 或 者,我無法理解黑格爾作品中的晦澀部分。正如因為我跛了腳,所以無法去跑步,在這種情況下,我無法做到某些事,基本上不能被指為缺乏自由。強製意指:某些 人故意在我本可以自由行動的範圍內,對我橫加幹涉。因此,惟有在某人使你無法達到某一個目的的情況下,你才可以說你缺乏政治自由。僅僅是沒有能力達成某一 個目的,並不代表缺乏政治自由。
自由的範圍可能有多大、應該有多大。當然不能漫無限製,因為 “自然的” (natural)自由,會導致社會混亂,在這種混亂中,弱者的自由會被強者剝奪。因為人類的諸多目的與活動,不會自動地趨於和諧,所以他們願意為 “自由” 本身而限製自由。人類自由行動的範圍,必須由法律施以限製。但是,同樣,個人自由應該有一 個無論如何都不可侵犯的最小範圍。據此,就應當在個人的私生活與公眾的權威之間,劃定一道界 限。這一道界限應當劃在何處,極費爭論。但大體說來,人類畢竟是互相依賴的,沒有任何人的活動是完全 “私人”而永不幹擾到別人的活動。“梭子魚的自由,就是鯨魚的末日”。於是,某一部分人的自由必須受到約束,另一部分的人才能享有自由。
有人說過:“一個牛津大學 院長的自由,和一個埃及農夫的自由,完全是兩回事。” 這 一句話隱藏著某些真實而重要的道理。對那些吃不飽、穿不暖、生了病、不識字的人,說要給他們政治權利,而且不讓政府來幹涉他們,等於在嘲弄他們的落魄;因 為他們必須先獲得醫療上的幫助,必須先接受教育,然後才能夠了解他們所能享有的自由,再進一步去運用這種自由。事實上,對於無力運用自由的人,自由又算是 什麽呢?正如一位十九世紀俄國激進作家所宣稱的:在某些情況下,皮靴優於莎士比亞的作品;個人自由並不是每一個人的重要需求。因為自由並不僅僅意味著不受 任何挫折。埃及農夫在享有個人自由之前,必須先獲得衣物與醫藥,同時他對後者的需要 也更甚於前者。
自由並不是人類的唯一目標。一件東西是什麽,就是什麽:自由就是自由,不是平等、公平、正義,不是文化,也不是人類的幸福、或平靜的良心。
我們無法享有絕對的自由,因此必須放棄某些自由,以保障其他自由。但是完全的自我放 棄,便是自我挫敗。我們必須至少維持最低限度的個人自由,才不致於 “貶抑或否定我們的本性”。那麽,這個最低限度應該是什麽呢?如果我們拋棄它,就是違逆了我們的人性本質,這就是最低限度的自由。
然則,所謂人性本質卻又是什麽東 西?它又隱含了哪些標準呢?對於這個問題一向爭論不休。然而,無論這個“不準幹涉”的範圍,是根據什麽原則來劃定的,自由都是 “免於……的自 由”(liberty from…)。
在古代,我們似乎看不到任何把個人自由當做是一種有意義的政治理想。康多塞曾經說過,羅馬人和希臘人的法律概念中,沒有個人權利;就猶太、中國以及其他所有出現於世界的古代文明而言,情形也是一樣。即使在近代西方曆史上, 無論就個人或社群而論,不願遭受侵犯、而願自行其是的欲望。隱私權的意識,個人關係的領域自有其神聖性的意識,是來自於一種晚出的自由概念;這種自由的概念本身發展完全的時間,不太可能早過文藝複興時代。可是,這種自由概念的式微,卻將成為文明死亡,以及整個道德觀死 亡的標記。但這種自由觀念的第三特征可能更加重要。即:這種意義下的自由,與專製政體並非不能相容。這個意義下的自由,它所涉及的主要是 “控製的範圍”。正如在一個民主社會,事實上也可能剝奪一個公民在別種形式的社會裏, 所能享有的許多自由。 “誰統治我?” 和 “政府幹涉我 多少?” 這兩個問題,從邏輯的角度來看,是完全不一樣的問題。
“積極”自由的概念
“自由” 這個詞的積極意義,是源自個人想要成為自己的主人的期望。我希望我的生活與選擇,能夠由我本身來決定,而不取決任何外界的力量。我希望成為我自己 的意誌,而不是別人意誌的工具。我希望我的行為出於我自己的理性、有意識的目的,而不是出於外來的原因。我希望成為一個 “行為者” (doer)——自己做決定,而不是由別人決定。
以做自己主人為要旨的自由,和不讓別人妨礙我的選擇為要旨的自由,表麵上來看,似乎沒有什麽重大的邏輯差距,隻不過是同一件事的 “消極” 與 “積極” 描述方式而已。但是,在曆史上,“積極”與“消極”的自由觀,卻朝著不同的方向發展,而且不一定依照邏輯常理,終至演變成直接的衝突。
要弄清楚這個現象,其中一個方法,就是去了解自主 (self—mastery) 本身所造成的影響力。最初,這也許是並無害處的影響力。“我是自 己的主人”、“我不是任何人的奴隸”,這種想法並沒有害處可言。但是,正如黑格爾學派所想探討的:我會不會是自然的 奴隸?我會不會是我自己那種 “不受約束” 的激情的奴隸?這些難道不也同樣是 “奴隸”?進而言之,有些人是政治上的、或法律上的奴隸,有些人則是道德或精神上的奴隸? 隨後,人類就把這個 “自我” 看成理智、看成 “更高層次的本性”。看成 “真實的”、“理想的”、或“自主的”自我。
這個真實的自我,還可以被看成某種比個人更廣泛的東西,一個層麵的社會整體,例如:一個部落、種族、教會、國家,以及由現在活著的人、已逝者、和末到人世者所構成的 “偉大社會” 等。這個 “整體” 於 是被看成 “真正的”(true)自我,它將集體的、“有機的”(organic)、獨一無二的意誌,強加在頑抗的 “成員”身上,從而獲得它自己的 “更高層 次” 的自由。
在思想史上,強製他人,要將他們提升到 “更 高”的自由水平。這一類語言之所以能顯得有理,是因為承認:以某種目標的名義,例如正義的名義來對人們施以強製是有理由的。如此一來,很容易認為,是為了 他們自己、為了他們的利益而強製他們。於是,我們就是在宣稱:我比他們自己更明白他們真正需要的是什麽。如果他們和我一樣理性並且 也和我一樣,了解他們自己的利益,他們就不會抵製我。
一旦采取這樣的觀點,其立足點就可能忽視人類或社會的實際願望,借 “真實” 自我為名,並且代表那個自我,去欺淩、壓迫、折磨他們,同時心裏卻還堅持認為:隻要是人類的真正目標,便一定能和他們的自由相吻合。
這種吊詭,經常被人揭露出來。主張說:“我知道什麽對X君有好處,而他本人並不知道”,甚或說:“我為了X本人好,才忽視他的願望”。把X實際上追求、並選擇的東西,和假如X可能會去選擇的東西之間畫上等號,是一種可怕的作偽,是一切主張 “自我實現” (self— relization) 的理論核心。
主張說:基於某些我自己無法看到的 “好處” 的緣故,別人可以對我施以強製力,認為這樣做有時會對我自己有好處, 實際上,它還可能會擴大我的自由範圍,這是一回事;主張說:“如果對我有好處,那我就不算是被人強加壓力,因為不論我自己是否知道,這是我的‘意誌’本身 要求我這麽做的,而且,不論我這可憐的臭皮囊,我這愚蠢的腦袋,如何強烈地反對它,不論我如何絕望地反對那些由於仁心善意,而努力把它強加在我身上的人 士,我仍是自由的、或仍是‘真正’自由的。”卻完全是另一回事。
事實上,“積極的” 自由觀念,認為自由即是 “自主” (self-mastery), 實已暗示了自我分裂之意。已經輕易地助成了人格的剖分為二;其一是先驗的、支配的控製者,另一則是需要加以紀律、加以約束的一堆欲望與激情。這個事實證 明:自由的概念,直接導源於自我、個人的看法。對人施以足夠的操縱,則自由是什麽意思,便唯操縱者的意願是從。近代曆史已經昭然顯示,這個問題不隻是個學 術問題而已。
總結來說,“消極的” 與 “積極的” 兩種自由概念之間的對比,與區別正相一致。因為如果我們要了解 “積極” 自由的意義,我們要問的是:“誰 統治我?”、“誰有權決定我是什麽人?不是什麽人?應該怎麽樣?做什麽事?” 而不是去問:“ 我可以自由地成為什麽、或自由地做哪些事?”。
民 主與個人自由間的關連,遠比擁護者所認為的稀薄。想要自己治理自己,或參與控製自己生活過程的欲望,可能和希求一個能夠自由行動的範圍的欲望同樣深刻。而 從曆史的角度來看,前一種欲望,或許還發生得更早。但是,這兩種欲望所希求的,不是同樣的東西。實際上,它們的區別非常重大,以致於造成了今天主宰著我們 這個 世界的、各種意識形態的衝突。因為相信 “消極的” 自由概念的信徒,認為 “積極的” 自由概念,有時隻不過是殘酷暴政的華麗偽裝而已;而 “積極的” 自由觀念則認為,自由不是“免於……的自由”,而是“去做……的自由”。。。
(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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