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改憲法:使憲法真正成為人權的保證書和公共權力的許可狀,成為任何個人、團體和黨派不得違反的可以實施的最高法律,為中國民主化奠定法權基礎。 二、分權製衡:構建分權製衡的現代政府,保證立法、司法、行政三權分立,防止行政權力過分擴張;政府應對納稅人負責;在中央和地方之間建立分權與製衡製度。 三、立法民主:各級立法機構由直選產生,立法秉持公平正義原則,實行立法民主。 四、司法獨立:司法應超越黨派、不受任何幹預,實行司法獨立,保障司法公正;設立憲法法院,建立違憲審查製度,維護憲法權威。 五、公器公用:軍隊國家化,軍人應效忠憲法,效忠國家,政黨組織應從軍隊中退出,提高軍隊職業化水平。包括警察在內的所有公務員應保持政治中立。 六、人權保障:切實保障人權,維護人的尊嚴。設立對最高民意機關負責的人權委員會,防止政府濫用公權侵犯人權,尤其要保障人身自由。 七、公職選舉:全麵推行民主選舉製度,落實一人一票的平等選舉權。定期自由競爭選舉和公民參選法定公共職務是不可剝奪的基本人權。 八、城鄉平等:廢除現行的城鄉二元戶籍製度,落實公民一律平等的憲法權利,保障自由遷徙權。 九、結社自由:保障結社自由權,開放黨禁,以憲法和法律規範政黨行為,取消一黨柯斷執政特權,確立政黨活動自由和公平競爭原則。 十、集會自由:和平集會、遊行、示威和表達自由,是憲法規定的公民基本自由,不應受到非法幹預與違憲限製。 十一、言論自由:落實言論、出版和學術自由,保障公民的知情權和監督權。開放報禁,廢除現行「刑法」中的「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條款,杜絕以言治罪。 十二、宗教自由:保障宗教與信仰自由,實行政教分離,宗教信仰活動不受政府幹預。 十三、公民教育:推廣以普世價值和公民權利為本的公民教育,確立公民意識。 十四、財產保護:確立和保護私有財產權利,實行自由、開放的市場經濟製度;開展新土地運動,推進土地私有化,切實保障公民尤其是農民的土地所有權。 十五、財稅改革:確立民主財政和保障納稅人的權利。 十六、社會保障:建立覆蓋全體國民的社會保障體製,使國民在教育、醫療、養老和就業等方麵得到最基本的保障。 十七、環境保護:保護生態環境,提倡可持續發展,為子孫後代和全人類負責。 十八、聯邦共和:在自由民主的前提下,通過平等談判與合作互動的方式尋求海峽兩岸和解方案,在民主憲政架構下建立「中華聯邦共和國」。 十九、轉型正義:為曆次政治運動中遭受政治迫害的人士及其家屬,恢複名譽,給予國家賠償;釋放所有政治犯和良心犯;成立真相調查委員會,查清曆史事件的真相。 自由、人權、平等、共和、憲政、民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