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您的"一曰,‘不得改變身份’。具體應用的是,出國時是訪問學者,不得改變身份去念博士。....;二曰,‘不經使館批準,擅自去他國就讀或工作,作叛國罪論處’。"而言, 如果您"1989年六四發生時,已在國外近三年,",作為出國訪問學者,您當然要服從國家的要求,如果沒有國家的容許,您當然要根據規定回國為所在單位服務.
因為您出國時,是國家在眾多人選的情況下選擇了您,您在出國期間拿著國家的工資,當時國家還給您了製裝費,出國回國的機票是由國家負擔的,您的研究項目也是國家的研究機關之間安排的,您不是自費留學,您的花費和機會是國家給的,您花的是中國人民的錢,您應該回國.
當時中國科學院有規定,如果您想在國外進行深造,當單位不同意時,您可以回國工作兩年後,辭職或暫時離職後,自費和自行聯係出國...
當時和現在不同,國家需要人材,培養人材不易.人要有良心,不能太自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