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提唐福珍:究竟誰是法盲?

上周《南方周末》對成都市金牛區城管執法局局長鍾昌林進行了采訪,鍾局長是唐福珍自焚事件中唯一曾受到停職調查的官員,現已官複原職。文章標題引用的是鍾昌林原話“唐福珍自焚是法盲的悲劇”。

 

為了證明唐福珍是法盲而自己“法律意識很強”,鍾在訪談中舉出很多例證,如唐福珍是初中畢業,文化不高,行為過激,不聽勸阻,對自己不負責,對社會不負責;而他鍾局長則是維護法律法規的尊嚴,依法辦事,做了很多宣傳和思想政策工作,不被理解,很委屈,並認定自己對法律程序和法律依據的使用沒有錯。

 

這種比較有沒有意義?有,同時又沒有。從有意義的方麵說,由於執法者有很強的法律意識,而被執法者是法盲,正說明執法者的行為的正義和不容置疑,至少說也是沒錯,所以才有了《南方周末》頭版通欄大標題所述現象——“拆出人命的地方,官員果然個個都還在”,既然沒錯,為什麽要下台?從沒有意義的方麵說,中國人文化水平大多都在初中以下,屬於“法盲”之類,要想中國人個個都能有執法局長的法律水平,鍾局長們執法才能不出人命,一萬年以後恐怕也等不來。

 

其實問題的關鍵還不在這裏,因為我們從鍾局長的談話中讀出了一個極其重要的信息,正是這樣一個信息,足以證明唐福珍死得必然,大小官員們不必為此丟掉烏紗的必然,以及鍾局長對“歉意”不以為然的必然。這個信息就是鍾局長和他後麵的大小官員們才是真正的法盲,而同時他們又是執法者。

 

鍾局長原話是這樣說的:“任何人的基本權利,包括被拆遷者的權利都必須在法律法規的框架下,如果拋棄法律法規來談個人利益,這個社會就亂套了。”他這裏用了“任何”這樣的絕對字眼,相信這句話是鍾局長們堅定不移的信念,是他們執政、執法的基本理念和主心骨。然而恰恰在這裏,鍾局長們實在“盲”得太不應該,因為常識告訴我們,“任何”法律都是為保護人的“基本權利”而設立的,如果不是為了保護人的基本權利,法律本身是不存在的。因此,鍾局長的話必須倒過來說:“任何法律法規的框架,都是建立在保護人的基本權利這個基礎之上的”,這才是法律的本質。

 

至於由此派生出來的個人利益和社會利益的關係,在中國也是長期以來存在著混淆不清、似是而非的觀念。社會本來就由一個一個的人所組成,沒有個人的利益,社會利益從哪裏來?社會不應是空中樓閣,不尊重每一個人個人利益,用空洞虛無的所謂社會利益來剝奪侵犯任何人的基本權利都是與法的理念格格不入的,都是犯罪。

 

將法律本質倒置,將本來是保護人的基本權利的法律當作是任意侵犯人的基本權利的武器,這才是真正的法盲。而以法盲來執法,尤其可怕。

 

2010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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