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看以下的句子:
1)這是一本書
2)This is a book
以上兩個句子都是簡單易懂的。可是如果從邏輯學的邏輯意義來分析或來判斷的話,就會發現:當我們用中文來反映“書”的時候,是有一個特定的對象。從語境來說,將這句話的人一定深知道所說的對象。也就是說,中文語言的功能似乎是在講出一種特定的對象,而這個對象從邏輯學來說就是【非集合邏輯】。可是再看看用英文來表達的意思。其中的【a】就是任何一本書,似乎沒有特定的對象,而是將【書】作為一種“類”來看待。於是,問題就在於:為什麽都是在講“書”,用中文卻是在指出一種特定的對象,而在英文裏卻是反映了一種“類”呢?
更深入地追究,如果所謂的概念就是一種對象的本質屬性,那麽也就是說:概念》對象。但是我們都知道我們之所以有概念,就是在實踐的基礎上建立起來的--這意味著概念本身可以作為一種對象來加以定義--問題是:概念本身是否就是一種概念呢?正如因為我們先了解了對象才有概念,這意味著:對象》概念。這樣從概念來說,概念與對象之間的關係到底是什麽呢?正如類與對象之間的關係問題一樣。我之所以談論這個問題,就是因為我意識到,如果連:概念與對象與類之間的關係,都無法用【概念】來加以定位,那麽邏輯學所謂的邏輯都是建立在強製力的基礎之上(而這本身就是不是邏輯的基礎了)。從這個意義上來說,對象與類之間的關係似乎就是重合多過關係的。
可是當我們在【定義】中我們會提出:有著相同本質屬性的若幹個別對象,稱為“類”。如果按著如此的定義,就意味著:類》對象。可是當我們【定義】對象的時候,卻發現到:對象也可以分為相同的本質屬性以及非相同的本質屬性。如果按照這種區分,對象是大於類的--就是因為“類”僅僅包括了相同本質屬性的若幹個別對象,並不能概括非相同的本質屬性的若幹個別對象。這樣,到底是類》對象,還是對象》類呢?--這也就是我所看到的邏輯悖論。
再來舉一個簡單的例子:森林。森林到底應該是看作是一種對象呢,還是看作是一組集合形式呢?如果說是對象,那麽森林中的樹木到底是什麽類呢,還是對象呢?如果樹木又是一種對象,那麽森林與樹木之間的關係應該如何判斷呢?另外,如果將森林看作是一組集合,那麽森林作為一種集合,到底是對象包含了類,還是類包含了對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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