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考邏輯中的最簡單矛盾,或者謬論

來源: christian2007 2009-09-11 02:48:26 [] [博客] [舊帖] [給我悄悄話] 本文已被閱讀: 次 (2721 bytes)
         邏輯,作為最基本的思維形式,看重概念與概念間的關係。而概念,意味著反映對象的簡單內涵。可是如果我們深入地掌握邏輯學的種種根基,例如你們如果明白概念還可以按照不同的標準區分為單獨概念和普遍概念,或者是集合概念或非集合概念等,你將會發現一個非常有趣的衝突(如果能夠稱為衝突的話),那就是:概念所麵對的,既是對象,也是“類”。那麽問題來了:對象與類之間的關係是什麽呢?也就是說,我們是否能夠用邏輯學意義上的邏輯形式來【定義】類與對象之間的真正關係嗎?可以如果深入分析,那是哲學問題,而不是邏輯學的問題。
        看看以下的句子:
1)這是一本書
2)This is a book
以上兩個句子都是簡單易懂的。可是如果從邏輯學的邏輯意義來分析或來判斷的話,就會發現:當我們用中文來反映“書”的時候,是有一個特定的對象。從語境來說,將這句話的人一定深知道所說的對象。也就是說,中文語言的功能似乎是在講出一種特定的對象,而這個對象從邏輯學來說就是【非集合邏輯】。可是再看看用英文來表達的意思。其中的【a】就是任何一本書,似乎沒有特定的對象,而是將【書】作為一種“類”來看待。於是,問題就在於:為什麽都是在講“書”,用中文卻是在指出一種特定的對象,而在英文裏卻是反映了一種“類”呢?
        更深入地追究,如果所謂的概念就是一種對象的本質屬性,那麽也就是說:概念》對象。但是我們都知道我們之所以有概念,就是在實踐的基礎上建立起來的--這意味著概念本身可以作為一種對象來加以定義--問題是:概念本身是否就是一種概念呢?正如因為我們先了解了對象才有概念,這意味著:對象》概念。這樣從概念來說,概念與對象之間的關係到底是什麽呢?正如類與對象之間的關係問題一樣。我之所以談論這個問題,就是因為我意識到,如果連:概念與對象與類之間的關係,都無法用【概念】來加以定位,那麽邏輯學所謂的邏輯都是建立在強製力的基礎之上(而這本身就是不是邏輯的基礎了)。從這個意義上來說,對象與類之間的關係似乎就是重合多過關係的。
        可是當我們在【定義】中我們會提出:有著相同本質屬性的若幹個別對象,稱為“類”。如果按著如此的定義,就意味著:類》對象。可是當我們【定義】對象的時候,卻發現到:對象也可以分為相同的本質屬性以及非相同的本質屬性。如果按照這種區分,對象是大於類的--就是因為“類”僅僅包括了相同本質屬性的若幹個別對象,並不能概括非相同的本質屬性的若幹個別對象。這樣,到底是類》對象,還是對象》類呢?--這也就是我所看到的邏輯悖論。
        再來舉一個簡單的例子:森林。森林到底應該是看作是一種對象呢,還是看作是一組集合形式呢?如果說是對象,那麽森林中的樹木到底是什麽類呢,還是對象呢?如果樹木又是一種對象,那麽森林與樹木之間的關係應該如何判斷呢?另外,如果將森林看作是一組集合,那麽森林作為一種集合,到底是對象包含了類,還是類包含了對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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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hy -chali- 給 chali 發送悄悄話 chali 的博客首頁 (0 bytes) () 09/11/2009 postreply 17:0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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