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美學生如何應對警察的審問-詳細攻略

來源: 天機老人 2013-09-18 17:12:42 [] [舊帖] [給我悄悄話] 本文已被閱讀: 次 (27077 bytes)
以下信息僅針對美國,不適用於中國大陸地區,否則死無葬身之地。

Disclaimer: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provided for information purposes only and is not to be construed as actual legal advice nor take the place of legal counsel.

說道審問,我想首先我們要講清楚什麽是審問。舉個例子,你在高速上超速了,警察在你後麵閃著警燈讓你停下。這下麵發生的所有對話,哪怕是向你要駕照,都屬於審問的範疇。你們的所有對話,都有可能日後成為陳堂證供。很多人在這裏會犯一係列錯誤,導致日後上訴都無門。

警察問:Are you in hurry? (從最沒有攻擊性,輕鬆的問題開始) 你恐怕回答是,或者編了個什麽理由。 Do you know what's the speed limit here? 這個問題無關緊要,怎麽回答都可以。Do you know how fast you were travelling? 這是個非常重要的問題,這問題等同於你殺了人,警察問你怎麽殺的。如果你回答:我是超速了,隻不過一點點而已,恐怕五英裏都不要到。那麽以後再厲害的辯護人都難在法庭上幫你免罰單了。我在交通法庭上見過律師當庭證明警察的測速雷達的誤差到了荒唐的地步,但是案子還是因為當事人的這句話輸掉了。正確的回答是:I know, but I'd rather not say.

在我繼續下麵的內容之前,我想問問每個看到這篇日誌的人一個問題,為什麽會有審問這麽個東西?或者警察為什麽需要問你問題?

答案再簡單不過了,因為警察什麽都不知道(裝作什麽都知道),所以才需要問你。如果警察什麽都知道且有充足的證據,他會直接去District Attorney Office找Prosecutor直接起訴你而不是來和你浪費時間。所以,審訊的根本目的就在於利用人的各種心理特點,從你口中套證據,更可怕的是經驗豐富的審訊人員可以讓你把不是你做的事情也讓你感覺是你做的,心安理得的寫下供詞然後簽字畫押,整個過程就好像Inception。

你已經知道什麽是審問了,那麽反審問是什麽?反審問是利用各種辦法幹擾,中斷和審問人員的交流。這其中的手段和理論非常複雜。僥幸的是大家在美國,沒有刑訊逼供(恐怖份子除外)。最管用的一句話就是:I like to remain silent and I will not say anything before my attorney present. 隻要你說了這句話,警察拿你一點辦法也沒有。

所以,Read after me:

坦白從寬,牢底做穿。抗拒從嚴,回家過年。

坦白從寬,牢底做穿。抗拒從嚴,回家過年。

坦白從寬,牢底做穿。抗拒從嚴,回家過年。

坦白從寬,牢底做穿。抗拒從嚴,回家過年。

坦白從寬,牢底做穿。抗拒從嚴,回家過年。

以上,乃反審問精髓。很簡單,但是大部分人總是喜歡和警察叔叔聊天,結果越聊麻煩越大。

為什麽人們總是傾向於和警察說話?

很簡單,因為大部分人認為警察是好人,是抓壞人的。人們覺得道德就是法律,隻要自己的作為在自身道德標準上沒有什麽問題,那麽警察肯定不會來莫名其妙的找自己麻煩的。可現實是很多人因為自己都想不到的小事遭到聯邦重罪起訴。(下文詳細)這種觀點必須顛覆,因為美國警察就是一群嗜血的野獸,野獸總是可以馴服的,但前提是要承認這是一群野獸。

警察=披著法律外衣的野獸

首先請花10分鍾時間看這段視頻:http://www.youtube.com/watch?v=OEoJQpkUNRc

(充分說明了持槍權是神聖不可剝奪的基本權利。當事情超過忍耐極限的時候,那就是我們拿起槍為自由而戰的時候。)

再回到Traffic Stop的問題上來。美國的軟性洗腦也非常厲害,我看到很多電視節目,比如True TV上的一些,當事人被一個很普通的Traffic Stop攔住,然後竟然同意警察搜查他的車。在美國,搜查是需要法官的搜查令或者Probable cause,(下文解釋)而這些電視節目暗示我們的似乎是警察有權利搜查車。有些人吃完醫生開的藥以後瓶子沒有扔,用來裝其他東西,他自己都沒有注意到,警察在車上搜出了那個小瓶子,然後當事人被逮捕,被以一項和drug abuse相關的felony起訴。 所以,如果警察問你車上有沒有什麽違法的物品,你應該拒絕回答這樣的問題,且立刻告訴他:I don't consent any searches. 隻要你說了這句話以後,警察不能合法的做任何事情,即使他最後強迫你搜查你的車,哪怕查出了毒品也都屬於Illegal Search,這些證據在法庭上的作用會大打折扣甚至無效。前提是當事人必須清楚的告訴警察:I don't consent any searches!這是你的憲法第四修正案權利,務必記得。

Probable Cause

當然,有的時候警察有probable cause來搜查你的車,比如某天你和妹子在車裏車震完了抽了點大麻,回家路上又超速被攔住了。警察聞到了滿車的大麻味,然後問你有沒有抽weed。你拒絕回答,然後告訴警察:I don't consent any searches. 警察無線電叫了一條drug dog過來,把你的車從頭到腳聞了一遍,然後狗有了Positive Reading. 這時候警察會打電話給District Attorney Office, 申請warrant來搜查你的車。狗的positive reading就是這裏的probable cause。  這種情況被逮捕是肯定的,但是能否定罪,怎麽定罪很難說。所以,這種時候務必要找律師,千萬別和警察說話。比如有一個人抽大麻給抓了,結果審訊的時候說了自己賣了一包給室友,結果最後是以販賣違禁藥品被起訴了,這罪就重多了。

如何判斷事態的嚴重程度

美國的警察真的不聰明,至少滿街開罰單的street cop大都是些高中畢業當了幾年兵,退伍了混個工作的。這些人真的不難對付。但是有些時候,你遇到的會是些比較有水平的。這個問題很難說,因為取決於你到底有什麽不想讓別人知道的事情。遇到警察首先需要確認的是自己為什麽被警察找。如果警察不能直接回答你問題,比如超速,闖紅燈之類的事情。必須立刻小心。現實中這些人並不是說謊高手,所以與其說謊,他們則會刻意忽略你的問題,或者說:我呆會再告訴你,你先回答我幾個問題。萬一遇到這種情況,立刻閉嘴,叫律師。同樣,以下幾種情況也最好立刻閉嘴,叫律師來。

1,如果剛剛出門就被警車攔下。

不管警察說了什麽理由,都要考慮是不是警察在蹲點守候你。

2,在加油站,停車場等沒有什麽理由違規的地方被警察攔下。

3,被警察攔住的時候,對方可以叫出你的名字,或者拿到你的ID以後讀出你的中文姓的時候有非常熟練標準的發音。

不要怕被逮捕

我不想被逮捕,你也不想被逮捕,警察也知道你不想被逮捕。所以警察最常用的手段就是拿逮捕來威脅你。你不回答問題他威脅要逮捕你,你不給搜車他威脅要逮捕你,你要保持沉默他威脅要逮捕你。可是,在美國逮捕真的沒有什麽,相當一部分人都被逮捕過,逮捕不代表你有罪。所以最關鍵的是不要被法庭定罪。

警察可以完全合法的騙你

首先,警察沒有必要告訴你真話,警察可以完全合法的騙你。最常見的就是開超速罰單的時候為了防止你和他討價還價,把一張200美元的罰單說成是50美元的罰單。他可以告訴你法律規定他有權利搜你的車,你的包。他也可以告訴你他不需要warrant就可以搜查你家。因為他們在從公民被訓練成野獸的時候就被教導要invasive,要建立自己的lord形象。但是當你明白法律以後,這些全是bullshit。

有自己的法律顧問

希望以上我寫的能給你帶來一點價值。我認為每個人都應該有自己的律師。很簡單,去google找一個你們當地的律師,預約一個時間,讓律師和你詳細解釋一下你所在州的法律。另外,務必讓律師給解釋你享有什麽樣的憲法權利,非常精彩,絕對值得。花費通常在200左右。最後,手機裏存著律師的電話非常重要。

------------------------------------------------

[轉載]警方審訊技巧揭秘

很多法律愛好者總以為自己能讓罪犯招供。怒視嫌犯,當麵與其對質,再告訴他殺人凶器上遍布著他的指紋,一切就行了!於是嫌犯交代了所有犯罪事實。在現實生活中,警方審訊靠的不僅僅是自信和創造力(盡管這兩點對審訊工作確有幫助)——審訊者還要在交際影響的心理戰術方麵接受過高水平訓練。

讓一個人認罪可不是件容易事,而警察有時能讓無辜者承認沒有犯下的罪行,這就證明了警察在心理操縱方麵的過人之處。沒有兩次審訊過程是完全相同的,不過審訊大多都利用了人性中的某些弱點。這些弱點的暴露一般依賴於人在經曆截然相反的極端時所產生的壓力,如主宰和服從、控製和依賴以及後果的最大化和最小化。如果審訊者能根據嫌犯的個性和經曆,將環境和技巧有效地結合起來加以利用,那麽即使是最頑固的罪犯到頭來也會坦白招供。學者估計,在美國約有42%到55%的嫌犯都是在審訊時認罪的。

警方審訊技巧揭秘       

警方審訊並非總是都是這麽複雜。直到20世紀初期,在美國,刑訊逼供還是一種廣為接受(即便是不合法的)的做法。隻要嫌犯簽下一份棄權書,聲明供詞是自願招出的,那麽警方通過“酷刑逼供”(不給食物和水、用強光照射、折磨身體和長期隔離,用橡膠管和其他一些不會留下傷痕的器械鞭打)獲得的口供通常在法庭上都是可以被采納的。不過,在20世紀30年代至60年代間,對警務戰術的整頓逐漸改變了審訊方法。

雖然美國最高法院早在1897年就反對非自願招供,但是直到1937年情況才開始真正發生變化。在布朗(Brown)訴訟密西西比州一案中,最高法院拋出一份“自願”供詞,而這份供詞是在警察反複將嫌犯吊在樹上鞭打後獲得的。法院的裁決很清楚:通過暴力獲得的供詞不能作為法庭審判的依據。到了20世紀50年代,不僅警察通過毆打嫌犯得到的供詞被視為非自願供詞,而且通過以下這些方法獲得的供詞,也將被視為非自願供詞:對嫌犯的拘留時間超過必要長度、不允許他睡覺、進食、飲水或者上廁所、許諾當嫌犯招供後給其某些好處,或者威脅嫌犯如果不招供則將對其實施某些傷害。

1966年,米蘭達(Miranda)訴亞利桑那州一案被上訴到最高法院,使逼供的警察審訊方法再次受到重擊。埃內斯托•米蘭達(Ernesto Miranda)在兩個小時的審訊後,供認強奸和綁架係他所為。但是在向最高法院的上訴中,米蘭達宣稱不知道自己有保持沉默(第五修正案)和請求律師幫助(第六修正案)的權利。法院做出了有利於米蘭達的判決,這個判決結果創立了我們今天熟知的“米蘭達權利”。為了避免嫌犯誤以為自己除了說話別無選擇而造成非自願招供,警察必須確切、清楚、完整地告知嫌犯所擁有的權利:在審訊以及其他任何讓嫌犯招供的嚐試開始前,嫌犯有保持沉默和獲取律師幫助的權利。米蘭達一案的判決結果旨在消除因嫌犯無知而造成的非自願招供。

為了尋求一種方法取代非法的強迫式審問,警方轉而去借助於一些非常基本的心理技巧,比如曆史悠久的“一人唱紅臉一人唱白臉”的審訊套路。在這種方法中,一名警察恫嚇嫌犯,另一個則裝作對嫌犯很照顧的樣子。人傾向於相信自己的保護者,並願意與其交談。另一個基本技巧是最大化,在用到這個技巧時,警察會告訴嫌犯如果被認定有罪將麵臨的所有可怕後果,從而達到恫嚇嫌犯,使其開口的目的。恐懼往往能使人打破沉默、開始講話。警方曾嚐試借助測謊儀之類的儀器來檢測嫌犯是否在說謊,不過測謊儀和測謊訓練很昂貴,而且其結果幾乎從未被法庭認可過。但是有些測謊分析師,例如一名叫約翰•裏德(John Reid)的分析師,開始注意到被測對象都呈現出某些外在的、一致的生理信號,而這些信號與測謊結果相一致。裏德繼而發明了一種不以機器為基礎的審訊體係。它依靠一套特定類型的問題和答案來暴露嫌犯的弱點,審訊者可以利用這些弱點從嫌犯口中獲得供詞。裏德的九步心理控製法是目前美國使用最廣泛的審訊技巧之一。在下一部分,我們將詳細了解此體係。

招供和憲法

在最高法院的判決中主要參照的憲法修正案是關於供詞可采用性的第五修正案——它保證一個人不自證其罪的權利,以及第十四修正案——它保證一個人享有合法程序(包括快速審判)的權利。如果警方在拘留和審訊嫌犯三天後仍未能找到罪名指控他,那麽警方就侵犯了嫌犯享有合法程序的權利。如果警方將某人吊在樹上,對其鞭打使其招供,那麽警方就侵犯了嫌犯不被要求自證其罪的權利(以及其他權利)。 現代審訊是對人性的研究。我們中的大多數更喜歡與看似和自己類似的人交談。一旦交談開始,就很難止住。一旦我們開始說實話,就很難再說假話。當警察告訴我們,在一戶兩天前失竊的人家中,發現室內的門把手上有我們的指紋,我們會變得緊張,哪怕在入室行竊過程中我們一直戴著手套。

除少數情況外,為得到嫌犯的供詞,警察可以對其撒謊。因為我們認為,即使麵對著證明其參與作案的假物證,一個無辜的人也絕不會承認她並未犯過的罪行。遺憾的是,事實並非總是如此(下一部分將談到更多的假供詞)。不過,這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警察為什麽在審訊中使用欺騙性戰術。

心理控製甚至在審訊者開口之前就已經開始了。審訊室的實際布置旨在讓嫌犯感到最大程度的不適,並使他從剛邁入室內的那一刻就開始感到無助。經典的審訊手冊《刑事審訊與供述》中建議,審訊室應該是一間狹小、隔音的房間,其中隻有三把椅子(兩把給警察,一把給嫌犯)、一張桌子和四麵空空的牆。這樣的布局能營造出一種無所遁形、陌生而又孤立無援的感覺,從而在審訊過程中強化嫌犯“讓我出去”的意識。

這本手冊還建議讓嫌犯坐在一張不舒服的椅子上,使他無法觸到任何控製器,如電燈開關或者溫度調節器,以便加劇他所感到的不適,誘發他的依賴感。單向透視鏡是審訊室中的理想附加擺設,因為它不僅能增加嫌犯的焦慮,還能讓其他警察觀察到審訊過程,並幫助審訊者確定哪些技巧有效,哪些技巧無效。

在裏德審訊的九個步驟開始進行前,會安排一個首次會談,來確定嫌犯是否有罪。在首次會談中,審訊者嚐試著用隨意的談話創造出一種沒有威脅氛圍,從而在自己與嫌犯之間建立起友好信任的關係。人們更喜歡和信任那些與自己類似的人,因此警察可能會要求分享嫌犯的某些興趣或信仰。如果嫌犯開始向審訊者談及一些無關痛癢的東西,那麽當討論轉到犯罪問題上時,他就很難停下不說(或開始說謊)。

在首次會談中,警察通過觀察嫌犯的反應(包括語言反應和非語言反應)建立在開始真正施加壓力前的基準反應。警察隨後會將此基準作為參照點。確定基準的方法包括:向嫌犯提出各種能夠讓其使用大腦不同部分的問題。警察會問一些無關緊要的問題,有的需要回憶(僅僅是回想),有的需要思考(帶有創造性)。當嫌犯回憶某些事情時,他的眼睛經常會右移。這就是他的大腦正在刺激記憶中樞的外部表現。當他在思考某事時,他的眼睛會上移或左移,這是他的認知中樞正在活動的反映。警察要牢牢記住嫌犯的這些眼部活動。

下一步是質問嫌犯。警察首先會問幾個有關犯罪事實的基本問題,並將嫌犯的反應與基準進行比較,判斷他究竟在說真話還是在撒謊。如果審訊者詢問嫌犯案發當晚在什麽地方,並且嫌犯如實回答,那麽嫌犯就會回憶當晚的情況,他的眼睛就會右移;如果他在編造不在場的供詞,那麽他會進行思考,他的眼睛就會因此而左移。如果審訊者確定嫌犯的反應表明他在撒謊,並且其他所有證據都證明是他有罪,那麽便將開始進行針對有罪嫌疑人的審訊。

我們前麵提到過一本廣為使用的《刑事審訊與供述》手冊,“裏德”技巧就是這本手冊的主要依據。這本手冊列出了指導審訊的九個步驟或一些重點。其中的許多步驟是交迭進行的,並沒有什麽“通用”審訊過程;不過裏德技巧為如何展開一場成功的審訊提供了藍本。

對質:

警察陳述嫌犯的犯罪事實,並告知已獲得對嫌犯不利的證據。證據可能是真實的,也可能是編造的。警察一般會用很自信的口氣陳述案件過程,表明已經確定嫌犯參與了犯罪。於是嫌犯的心理壓力開始增加。同時,審訊者可以繞著房間走動,並侵入嫌犯的私人空間,借此進一步增加後者的不適感。

如果嫌犯開始煩躁不安、舔嘴唇和/或整理自己的外表(比如用手攏頭發),警察會將這些小細節視為嫌犯撒謊的暗示,並且可以確定警察的審訊方向是正確的。

主題編製:

審訊者會編造一個關於嫌犯為什麽會犯罪的故事。主題編製是通過觀察嫌犯的眼神,來揣測為什麽他會作案、為什麽嫌犯願意認為案件是其所為以及什麽樣的理由能讓嫌犯認罪。嫌犯是否比別人更頻繁地運用某種特殊的推理模式?例如,他是否好像願意把犯罪原因歸咎於受害者?警察設計一個主題(一個故事),使嫌犯可以利用這個主題為自己參與犯罪開脫或者找出理由,然後警察再觀察嫌犯,以確定後者是否喜歡該主題。是否他比以前更注意聽了?他在點頭嗎?如果是這樣,警察將順著這一主題繼續編造;如果不是,他將換一個主題並重新開始。主題編製隱於審訊過程背後,並貫穿始末。在編製主題時,審訊者的語氣輕柔、溫和,說話聲音讓嫌犯絲毫感覺不到威脅,誘使嫌犯誤以為十分安全。

阻止否認:

讓嫌犯否認自己的罪行會增加其信心,所以警察會設法打斷嫌犯對罪行的所有否認,有時會告訴嫌犯一會兒將給他說的機會,但是現在他需要聽警察說。從審訊開始,警察就會留意嫌犯否認罪行的意圖,並在他開口前予以阻止。阻止嫌犯否認罪行,除了能使其的信心保持低落,還能使嫌犯保持安靜,因此沒有尋求律師幫助的機會。如果在主題編製過程中嫌犯沒有進行否認,警察會將此視為確定嫌犯有罪的信號。如果在主題編製時,否認的最初嚐試漸漸消減或停止,審訊者便知道他找到了一個好的主題,嫌犯離招供越來越近了。

擊破反駁:

在審訊者完整地編製一個涉及嫌犯的主題後,嫌犯可能會提出邏輯上的反駁,而非簡單的否認,比如“我絕不會強奸別人——我妹妹曾被強奸,我親眼看到這給她帶來多麽大的痛苦。我不會對別人這麽做的。”警察對這種反駁的處理與對否認不同,因為這些反駁能給警察提供一些信息,用以反過頭來對付嫌犯。審訊者可能會說“看,你說的不錯,你告訴我你這樣做決不是預謀已好的,而隻是你一時失控。你關心像你妹妹那樣的女性 ——那隻是個一時的錯誤,不會再發生了。”如果警察處理得當,嫌犯提出反駁的結果將更像是在認罪。

掌控嫌犯的注意力:

到這時,嫌犯會感到灰心喪氣、舉棋不定。他可能想要尋找一個人來幫助他擺脫這種局麵。審訊者要盡量利用嫌犯的不安全感,裝作和他站在一邊。並在後續的主題編製中盡力表現得更為真誠。為了使嫌犯更加難以從這種局麵中脫身,審訊者可以在身體上更靠近嫌犯。審訊者還可以運用一些表示友好和關懷的肢體語言,比如觸摸嫌犯的肩膀或者輕拍他的背部。

嫌犯喪失決心:

如果嫌犯的肢體語言表示出他放棄抵抗——他雙手抱頭,雙肘置於膝蓋上,肩膀聳動——審訊者會抓住機會開始引導嫌犯招供。他將開始從主題編製轉向動機選擇(參見下一步),迫使嫌犯選擇一個犯罪理由。到了這一階段,審訊者會竭盡全力與嫌犯進行目光交流,以強化嫌犯的心理壓力以及想要擺脫這種局麵的渴望。如果此時嫌犯開始哭泣,警察便可將此視為確定嫌犯有罪的信號。

選擇:

審訊者為犯罪行為的某方麵提供兩個截然不同的動機,有時會從次要方麵開始,這樣不會使嫌犯產生過度的脅迫感。一種選擇是社會可以接受的(“由於一時衝動而犯罪”),另一種則是道德敗壞的(“你為了錢而殺害了她”)。警察增大兩種選擇之間的反差,直到嫌犯表現出選擇其中一種動機的跡象,比如點了一下頭或者增加了暗示放棄抵抗的信號。然後,警察就可以加快審訊進展的速度了。

讓嫌犯開口說話:

一旦嫌犯選擇了動機,供述也就由此開始了。審訊者鼓勵嫌犯講述犯罪過程,並安排至少兩人為口供作證。其中一人可以是審訊室裏的另一位警察,而引入第三位警察的目的則在於強迫嫌犯向一個新來的警察供述——向一位新來的人供述不僅能增加嫌犯的心理壓力,還能讓他更加渴望趕緊在供詞上簽字並離開那裏。在審訊室內引入新人還可以強迫嫌犯重述他那可以被社會接受的犯罪動機,從而強化其招供木已成舟的想法。

供詞:

審訊的最後一個步驟是讓供詞能夠在審判時被認可。審訊者會讓嫌犯寫出供詞或者將他的口供錄到錄像帶上。這時的嫌犯為了擺脫審訊,通常什麽事情都願意做。嫌犯確認他的供述是自願的,不是被強迫的,並當著見證人的麵在供詞上簽字。

這裏需要注意的是,在審訊的任何時候,如果嫌犯設法向律師求助或行使其保持沉默的權利,審訊就必須立即中止。因此我們可以看出,在初始階段打斷嫌犯說話的企圖是多麽重要——隻要嫌犯行使他的權利,審訊就結束了。

我們介紹的上述步驟展示了警察在向嫌犯套口供時用到的一些心理技巧。不過,真正的審訊可不是總按照書本進行。下麵,讓我們來看一場真正的警方審訊,這次審訊最終獲得了可以被采納的供詞。

如果你有同夥

《正當防衛法全集》中警告,如果你與同伴一起被捕,你需要保持頭腦冷靜。事先要商量好,在每人都找到律師前,誰都不能吐露一個字。同時要提醒自己謹防被警察利用人被隔離時產生的多疑心理大做文章。這本全集之中還為多人同時被捕的情況提供了警告:如果你們要討論應對策略,千萬不要在警車的後座上討論。如果警察把你們塞到一輛車中然後就走開了,那是他們正在對你們錄音。 2003年9月1日,密歇根州底特律市諾維警察局的維克托•勞裏亞(Victor Lauria)用他在裏德技巧培訓中學到的知識對尼科勒•米歇爾•弗雷德裏克(Nikole Michelle Frederick)進行審訊。弗雷德裏克兩歲的繼女安•瑪莉(Ann Marie)被送往急診室時已經奄奄一息,身上有多處明顯遭到虐待的痕跡。弗雷德裏克是她的第一監護人,在安•瑪莉被送往醫院之前一直是弗雷德裏克在看護著她。由於在第一次正式調查後弗雷德裏克便被控有罪,於是兩天後警方展開了對她的審訊。

勞裏亞先做了一次簡單會談,隻是通過一種無威脅的談話方式來確立弗雷德裏克的基準反應:

勞裏­亞:作為一個母親,你如何評價自己?
弗雷德裏克:嗯,我認為我、我很稱職。我的意思是,你知道我有點過於苛刻和嚴厲,但有時候孩子犯錯我卻沒有及時管教。
勞裏亞:你覺得安•瑪莉是一個什麽樣的孩子?
弗雷德裏克:她是個非常難伺候的孩子。她會,嗯,一直哭個不停。總想被人抱著……我是說安她,我是說她看起來總是像被別人打過一樣。你知道,她總是到處亂爬或幹點別的什麽。我總能在她背上看到淤傷或擦傷之類的痕跡。她的腿總被撞傷。

由於弗雷德裏克看起來在為安•瑪莉的受傷找借口並為自己辯護——“她是個很難伺候的孩子”——而且由於當傷害發生時她正在照看安•瑪莉,所以勞裏亞推斷弗雷德裏克有罪,並對其展開了審訊。他進入了微妙對質環節,讓弗雷德裏克知道她會怎樣被識破:

勞裏亞:警方有一整套調查辦法,可以判定傷害是怎樣造成的以及傷害發生的時間。
弗雷德裏克:……我認為我們實在無法弄清到底發生過什麽,因為隻有安自己才知道事情的真像,而如果確實發生過什麽,要讓安說出來也實在是太困難了。我這麽說並非想要表現出無禮或有什麽其他用意,我隻是想知道調查需要花多長時間。
勞裏亞:是這樣,像我之前所說的,對於這些傷痕我們能做的是,根據其是新傷還是已經開始愈合的舊傷來判斷傷痕產生的時間。你知道,因為醫生、法醫學家和病理學家都會來研究這些東西的……
弗雷德裏克:好吧。
勞裏亞:如果鑒定結果表明,淤傷是在最近24小時內造成的,你對此作何解釋?而且,如果有人懷疑這些傷痕是你造成的,你覺得他們為什麽會懷疑你?
弗雷德裏克:嗯,除了我還有別人在那裏。我不知道為什麽要懷疑我。
……

勞裏亞:你懷疑還有誰會這麽幹?
弗雷德裏克:不,我不知道。這正是我要說的,有好長一段時間我都不敢相信她受傷了,正如我所說的,我們要是聽見動靜就好了,你知道……
勞裏亞:在昨晚房子裏的所有人或來過的人中,告訴我你能保證絕對不會傷害安•瑪莉的人。
弗雷德裏克:……我知道約翰(John)是不會這麽做的。布雷恩(Brian)也不會。
勞裏亞:誰能為你擔保?
弗雷德裏克:嗯,也許約翰可以吧。但我不可能去傷害她,我不需要有人為我擔保,嗯,我相信醫生說的話以及造成淤傷的原因,醫生說的話我都相信。

警察開始編製一個關於失控情況的主題——弗雷德裏克並未預謀進行虐待,她隻是一直沒有清楚意識到她的行為已經就是虐待。不過弗雷德裏克不喜歡這個主題。她問警察為何不肯相信她說的話。於是勞裏亞將主題改變為“一瞬間”的失控,在那一刹那,弗雷德裏克傷害了安•瑪莉。他認為,安•瑪莉的淤傷明顯不是跌倒造成的。淤傷的造成另有其人,也許正是因為凶手在一刹那間失去理智。這回弗雷德裏克開始傾聽,明顯在堅持“一瞬”這一限定條件。

勞裏亞又進一步地發展了主題,加入了安•瑪莉難纏的性格以及照顧她的難度——責備受害者,弗雷德裏克之前就已經顯示出了這種傾向。她開始點頭,而勞裏亞則已準備好了選擇。他告訴弗雷德裏克,“如果不給已經發生的事情一個解釋,人們便會往最壞的地方想”。暗含的兩個極端已經呼之欲出:一個冷血、惡毒、向蹣跚學步的孩子伸出魔爪的母親,和一個在照顧難伺候的孩子時瞬間失去自製能力的母親。這種方法見效了。根據勞裏亞的陳述:

在兩天的審訊中,弗雷德裏克從未問起過安•瑪莉的狀況。當審訊快要結束的時候,我向她提到了這一點。她盡力想讓我相信,已經數次詢問過安•瑪莉的傷勢。然後她問我孩子的最新情況。我告訴她安•瑪莉已經腦死亡,恐怕救不活了。弗雷德裏克說道:“哦,上帝啊。我要變成殺人凶手了。”於是我又花了45分鍾,運用各種主題試圖從她口中得到更多信息。在幾次試圖否認知道任何詳情或曾有過導致安•瑪莉受傷的行為後,她承認了自己曾搖晃過安。在承認搖晃過安之後,弗雷德裏克崩潰了,她哭了起來。她說:“我殺死了那個小姑娘。我殺死了那個小姑娘。”

安•瑪莉最終不治身亡,尼科勒•米歇爾•弗雷德裏克因一級謀殺重罪受審。她被認定有罪,被判處終生監禁,並且不得假釋。

確保在審判時能夠認定犯罪嫌疑人有罪,並使其為所犯罪行付出應有代價的最好方法就是讓她招供。問題在於,盡管供詞在法庭上的作用舉足輕重,但用它證明嫌疑人有罪並不可靠。這是圍繞警方審訊戰術的一項主要爭議。

對抗警方審訊的五種技巧(不招供)

摘自“freeBEAGLES”對動物權利保護者(和其他人)的建議,其中關於如何在警方審訊中不讓自己或同伴獲罪,作者是這樣說的:

保持沉默。
保持沉默。
想象牆上寫著“我行使保持沉默的權利”,在整個審訊過程中一直盯著這些字。
時不時地打破沉默要求請律師。

培養對審訊者的憎惡之情,以使自己不致落入他的圈套開始說話。審訊一直是個備受爭議的話題。任何時候,隻要一名執法人員帶著一位平民走入房間並關上房門,人們便會問房間中到底會發生什麽。在任何時候,隻要警察帶著一份供詞離開房間,更多的問題便會接踵而至。招供是被強迫的嗎?警察是否侵犯了嫌犯的權利?

但真正更大的問題可能是下麵這個:警方的審訊過程能否一直公正?究竟該如何設計審訊程序,才能使嫌犯自願坦白招供?關於警方審訊技巧的公正性和道德性的辯論一直在繼續,並且其中有幾個問題一直是爭論的焦點。

首先,審訊是一個假定有罪的過程。其目標是使嫌犯招供。審訊一旦開始,警察在努力使嫌犯招供的過程中就會不自覺地忽略一切可證明其無罪的證據。這是一種普遍的心理現象——人們通常會“過濾掉”那些不符合自己既定觀點的證據。審訊旨在讓嫌犯極度緊張,因此嫌犯會由於承受壓力而表現出一些信號(如整理外表、焦躁不安等),警察會認為這些是嫌犯有罪的有力證明,但這些信號有可能隻是一個無辜者在被冠上莫須有罪名時的一種緊張表現。還存在一種潛在強迫的問題。盡管警察沒有明確表示坦白從寬、抗拒從嚴,但是他們可能會在措辭和語調中暗示出類似的承諾和威脅。比如,當警察勞裏亞告訴尼科勒•弗雷德裏克“如果不給已經發生的事情一個解釋,人們便會往最壞的地方想”時,弗雷德裏克可能把這句話理解為:如果認罪,但是隻要解釋清楚為什麽這樣做,後果就會比保持沉默要輕。

一般來說,圍繞警方審訊的對許多人權問題的都與一個事實有關,那就是心理審訊技巧和洗腦技巧之間有著驚人的相似。審訊者不經嫌犯同意便試圖影響嫌犯,人們認為如此使用心理戰術是不道德的。在洗腦過程中用來使洗腦對象感到不適、混亂和不安全的技巧,都與審訊中使用的技巧類似:

侵入嫌犯的私人空間
不允許嫌犯說話
使用恰恰相反的兩種選擇
把招供作為擺脫審訊的手段

嫌犯經受的壓力越大,他能夠進行審慎、獨立思考的可能性就越小,也就更加容易受他人建議的影響。如果嫌犯是未成年人或是精神病人,這一點會表現得更為明顯,因為他可能缺乏對精神控製策略的識別和抵禦能力。如果審訊過程的設計目的在於造成被審者產生非常巨大的壓力,以至於使其為了逃離這種局麵而招供;那麽這一過程得到的很可能會是假供詞。研究者估計,美國每年會出現65到300起假供詞事件。

下麵是調查人員披露的幾例假供詞事件:

1973年彼得•賴利(Peter Reilly)一案

當彼得•賴利的媽媽被發現在家中遇害時,他隻有18歲。經過康涅狄格警方八小時的審訊後,他終於供認是自己殘忍殺害了母親。根據他的供詞,陪審團判定他犯有一級謀殺罪。後來,直到有新證據表明罪犯另有其人,法官才將其釋放。這時他已在獄中服刑三年。1982年小厄爾•華盛頓一案小厄爾•華盛頓是一個IQ隻有69、被心理學家描述為“輕度智障”的人。在接受審訊後,他承認自己奸殺了一名19歲少女。僅憑供述,他就被判有罪並在監獄中度過了18年,其中有一半的時間都是在死囚區。在原定行刑日之前的第九天,弗吉尼亞州的州長將其赦免,因為DNA證據顯示,真正的罪犯是另外一名男子。

1989年“中心公園五人團夥”一案

在長達20多小時的審訊後,五個十幾歲的少年 ——14歲的雷蒙德•桑塔納(Raymond Santana),16歲的哈雷•懷斯(Kharey Wise),16歲的安特羅恩•麥克卡裏(Antron McCray),14歲的凱文•理查森(Kevin Richardson)和15歲的優素福•薩拉姆(Yusef Salaam)——承認強奸並毆打了一名在紐約市中心公園慢跑的女人。在真凶於2001年認罪前,他們已在獄中被監禁了6到12年(五人中有四人作為未成年人接受審判)。DNA證據表明,這個人才是真正的中心公園強奸犯。

1998年邁克爾•克羅(Michael Crowe)一案

邁克爾•克羅接受警方審訊時隻有14歲,並且審訊室中沒有其父母或其他成年人在場。當審訊者欺騙邁克爾已掌握了對其不利的物證後,邁克爾終於承認自己刺死了他12歲的妹妹。他被控有罪,但是在審前聽證會上,一名審判員認為他的供述是非自願的。之後,DNA證據幫助警方找到了殺害小女孩的真凶。

邁克爾•克羅的整個審訊過程都被錄像,正是那盤錄像帶幫助審判員確定了邁克爾的供述是非自願的。僅僅錄下供述不足以確保審訊過程的合法性;因此,批評警方審訊技術的人士指出,作為將審訊過程引向正確方向的重要一步,應強製對所有審訊從頭到尾進行錄音。解決假供詞問題的另一個可行辦法是對警察進行培訓,使其對一些很可能會導致出現假供詞的精神疾病有足夠的了解,能夠識別出這些疾病的一些細微信號。但是許多執法者把控製成本作為不采納類似上述解決方案的理由,他們堅持認為假供詞問題並沒有批評者描述的那麽嚴重。作為我們中的多數人來說,我們每個人所看到的由於假供詞而造成的冤假錯案還是太多了。

所有跟帖: 

回複:留美學生如何應對警察的審問-詳細攻略 -TheEarth- 給 TheEarth 發送悄悄話 (11 bytes) () 09/19/2013 postreply 13:41:49

http://en.wikipedia.org/wiki/False_confession#Michael_Crowe -chinomango- 給 chinomango 發送悄悄話 chinomango 的博客首頁 (0 bytes) () 09/19/2013 postreply 15:29:42

回複:留美學生如何應對警察的審問-詳細攻略 -書簽heh- 給 書簽heh 發送悄悄話 書簽heh 的博客首頁 (470 bytes) () 09/19/2013 postreply 21:12:46

回複:留美學生如何應對警察的審問-詳細攻略 -wxsmile- 給 wxsmile 發送悄悄話 (29 bytes) () 09/19/2013 postreply 23:35:01

請您先登陸,再發跟帖!

發現Adblock插件

如要繼續瀏覽
請支持本站 請務必在本站關閉/移除任何Adblock

關閉Adblock後 請點擊

請參考如何關閉Adblock/Adblock plus

安裝Adblock plus用戶請點擊瀏覽器圖標
選擇“Disable on www.wenxuecity.com”

安裝Adblock用戶請點擊圖標
選擇“don't run on pages on this doma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