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單身,從09年底租住在新澤西州北部一戶台灣太太家中,月租500(包水電)。
沒有正式簽租約,房東要求每個月初付現金。
今年3月底,我母親從國內來探親,和我住一起。
當初房東說小住一段沒問題。
現在房東又變卦,要求我每個月多付300元算作我母親額外消耗的水電費。
這棟房子住了房東全家(她和兩個女兒),還有三個常住房客(不含我母親),一個月
水電總額不過一兩百元。
我以要價太高拒絕,房東則威脅要逼遷。
我記得NJ好像有法律規定,租約的終止和變更需要提前45天通知,就以此為由反駁。
房東同意給45天搬家,但是任然要求這段時間內我要按照300元每月付額外水電費,否
則威脅斷水斷電。
我4月房租已付,還有一個月押金在她手中,所以5月底搬家最理想。
但是如果我拒付她額外要求的水電費,她真斷水斷電,甚至叫警察來驅逐我母親,該如
何應對?
我有全職工作,白天不在家。
母親完全不懂英文。
現在請求懂得相關法規的高人指點一下,我該如何保護自己和母親的權益。
拜謝賜教!!!
求救!母親來探親,房東要求大幅度加租,該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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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包水電的,無法斷水電,否則為啥要包水電。可到投資壇請教 -halfdummy- ♂ (0 bytes) () 06/24/2012 postreply 00:01: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