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售賣$2百萬以上房產的清稅證明

近期澳聯邦稅局就澳洲境內房產買賣事宜,重申了加強資產增值稅的征收監管。即凡是在2016年7月1號之後銷售價格在$2百萬以上的房產,賣方需要有澳稅局頒發的清稅證明,否則賣方要向澳稅局臨時上繳該房產價格10%的資產增值稅,由稅局代為保管,直到賣方完成當年的繳稅程序。

 

繳納資產增值稅是每個澳洲納稅人的責任。通常在當年的財政年度結束時結算和繳納資產增值稅。但由於在澳的外國人日益增加,流動性大,澳政府認為有些該征收回來的增值稅沒有征收回來,以前靠自覺的法律約束似乎不見成效,在這個背景下,澳稅局要求,除非賣方已完成當年繳納資產增值稅,且該房產的增值稅也已被考慮在其中,否則在賣房前澳稅局需要先暫扣部分增值稅,直到賣方完成當年繳稅程序。

 

那麽在實際的房產買賣中,買方就有責任落實賣方是否已繳清該房產的資產增值稅。如果買方疏忽,在賣方沒有出示清稅證明的情況下,買方完成交易買下房產,那麽買方可能需要承擔向稅局繳納該房價10%的增值稅的責任; 但是,如果買方能夠找到賣家並可以迫使賣家完成繳稅程序,買家還可以拿回為賣家上繳的房價10%的增值稅。

 

該政策是針對所有澳洲房產銷售價格在$2百萬以上的賣家,包括澳公民,永居,持臨時居留的外國人,在海外的外國人,在澳非法滯留人員。

 

如果在賣方不能拿到清稅證明的情況下,房子也必須要賣, 可考慮如下方式解決:

 

  1. 賣方同意買方扣下房價的10%上繳稅局。

  2. 如果在成交之後,售房款餘額不到10%,那麽賣方需要在進入合同時通過以其他資產做為抵押以使買家免除責任。

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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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剛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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