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竊與辯護

盜竊的定義

如果下麵四個條件在拿走東西時全部滿足即可達到盜竊,

 

  1. 你拿走了東西

  2. 這個東西屬於別人

  3. 拿走東西時沒有經過該東西持有人的同意

  4. 你想永遠地拿走這個東西,永不歸還


 

在澳洲新州,盜竊可判最多5年入獄。

如果盜竊的價值並不高,且在當地法院來審判,那麽

  1. 如果偷的價值超過$5000, 最大懲罰是2年入獄,同時法官決定是否另加罰款最多$11000。

  2. 如果偷的價值不超過$5000, 最大懲罰是2年入獄,同時法官決定是否另加罰款最多$5500。

  3. 如果偷的價值超過$2000, 最大懲罰是2年入獄,同時法官決定是否另加罰款最多$2200。

 

辯護

 

如果有任何一項辯護成功,盜竊不會成立。

 

  1. 拿走的必須是可觸摸到的東西且有價值。比如,這個東西可以是支票,書,首飾,但不包括信息,因為信息不可觸摸。

  2. 這個東西必須屬於另一個人。屬於是指持有而不一定是東西的主人。例如,從別人那裏偷一個被偷的東西也是盜竊。

  3. 拿走東西後使用了或受益了,再說要歸還,不能成為辯護。

  4. 如拿走東西時確實是想要歸還的,但後來決定不歸還了,可做為一個辯護。但被告需要說服法官為什麽拿走東西時是被告是要歸還的。

  5. 如果你認為這個東西是你的,你有權利拿走它,這是一個辯護。這裏,你必須認為整個這個東西是你的, 而不是部分東西是你的。也就是說如果你拿走了一些不屬於你東西,就不能成為一個辯護。

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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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剛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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