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6年以前,新州沒有相關的法律來規範賣家的心理價位和房產中介的報價或廣告價位之間的差別。買家可能為一在售房產做了相關的調查工作之後發現,中介的報價或廣告價格遠遠不及賣家的心理價位底線,買家根本無力探及該底線,買家因此浪費了時間, 金錢和精力。
從2016年1月開始,新州在 Property Stock and Business Agents Act 2002 第72A 填補了該法律漏洞,規定房產中介和賣家簽約時,在房產的預售價格上,要麽是一個特定值,要麽是一個範圍且不能超過10%。同時要求房產中介做廣告和向潛在買家報價時必須使用這個和賣方簽約的預售價格,且不允許使用在多少錢之上出價的廣告用語。如果房產中介認為原預售價格已不可行,房產中介需要和賣方重新定價,並被要求留有證據。如果房產中介違反該法律,可能會受到最高$22000的罰款。
該法令的現實意義是,對買家來講,如果買家發現房產中介所報價格或廣告價格和賣家的底線價格嚴重不符,且該報價已給買家造成經濟損失,買家則可追究該房產中介的經濟和法律責任;對房產中介來講,如果買家的競價已超過最高的預售價格或由於市場原因不可能賣到原預售價格,這時房產中介需要更改廣告價格和報價範圍,房產中介則需要和賣家重新書麵確定房產預售價格並保存證據,以免被認為誤導買家。
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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