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5年10月,新洲立法委員會通過了對物業管理的一些新法令。其中對解散一個物業管理的要求做了變更。該法令從2016年7月1日起實施。
解散一個物業管理,事實上就是要將該建築買斷後推倒重建。目前的要求是必須爭得所有業主的同意; 在新法下,隻需要75%的業主同意,但對於隻包含兩個或三個業主的物業管理,還需要所有業主的同意。
該新法令不是自動適用於所有物業管理,而是需要一個業主投票的過程。提出該新法令是否適用於某一特定物業,要求該物業的業主們投票的人可以是任何人,即可以是其中一個業主,也可以是一個開發商。隻要有50%的業主同意該新法令適用於該建築則通過。
該法令的現實意義是
業主, 尤其是那些不太可能再換住所的人,需要重視物業管理委員會的會議議程。如果有人提議投票是否適用新法,隻要爭取有一半的業主不同意該新法令適用於業主所在建築,該法令則不會適用於該建築。
如果做到了新法不適用於一建築,就意味著,必須是所有業主同意才能推倒該建築,或者說, 隻要有一家不同意推倒,該建築就不會被整體收購並推倒。
如果經過投票,新法可以適用於該建築,那麽隻要有75%的業主同意即可推翻該建築。隻要不是需要所有業主同意,75%的門檻對於開發商並不高。法律無情,一旦通過75%,業主必須在規定時間內搬出住所。被強行收購的業主會被按照該單元的當時的市場價格來賠償。同時新州會給不滿意的業主提供免費的法律援助。
新州之所以為此設立免費的法律援助,就是考慮到一些弱勢群體很難對抗實力雄厚的開發商。可以預測到,會有更多的無家可歸者。
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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