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車條款的有效性

在澳洲的日常生活中,契約或合同關係無處不在並在人們的日常生活中形成並履行, 例如,購票停車就是合同關係。在很多情況下,在停車場外我們能看到的隻是價格,當停車買票之後,我們會在票麵上或停車場出口處看到各種約定或免責條款。那麽這些買票之後才看到的約定或條款對消費者是否有約束力呢?簡單的回答是沒有。換句話說,隻有在買票之前看到的條款對停車者有效力, 在買票後才看到的條款不能算作合同條款的一部分。

 

如果在入口沒有付錢隻是領取一個票,停車後可明顯看到相關條款,這時停車者若不同意一些條款, 可在不買票的情況下立刻開出停車場, 那麽合同關係沒有形成; 如果停車者不同意一些條款,但在不買票的情況下開不出停車場, 如付費無人把守停車場, 或不允許開出停車場,那麽合同關係已被形成。

 

Thornton v Shoe Lane Parking Ltd 是英澳合同法中的一個典型案例。桑頓先生去Shoe Lane 停車場停車。在停車場門口告示牌上寫著“在此停車,風險自負” 桑頓先生在自動售票機買票後進入停車場停車。停車票上寫道買此票意味著停車人接受本停車場內的條款, 具體內容在停車場內的告示牌上。其中一條是若停車人在停車場內受傷,停車場概不負責。桑頓先生沒有仔細閱讀告示牌上的內容。當他取車時,出現了意外事故,受了重傷。

 

桑頓先生要求停車場對他受傷一事負責。在一審判決中法官判停車場老板負部分責任並賠償桑頓的一半損失。停車場老板以停車場有免責條款但桑頓沒有閱讀為由提出上訴。在上訴庭,法官維持原判決, 法庭認為停車場內的免責條款不能構成合同的一部分, 和桑頓是否閱讀無關。

 

該案例給出的一個法律原則是,停車場的免責條款如果要成為合同的一部分,必須在買票之前,即合同成立之前引起相關當事人的充分注意。換言之, 相關當事人必須在進入合同前已被告知免責條款的存在,並同意將免責條款加入到合同條款中。雙方隻有在這種情況下進入合同,免責條款才能真正免責。所以在上述案例中,即使桑頓先生沒有閱讀告示牌上的條款,停車場老板也不能被免責,因為那些免責條款是在合同已經進入後才告知當事人桑頓先生。

 

該案例也告訴我們,合同條款的獲悉時間點就成為該條款是否約束合同當事人的區分點,消費者可以在形成合同之前,如買票之前,有意識地留意是否有任何條款的約束,例如,安置在遊樂場售票處的詳細聲明就有對擬購票的顧客具有約束力。而在買票之後才看到的安置在遊樂場內的此類聲明對顧客就不存在約束力,原因是顧客知道這些條款之前合同就已經成立,因此這些條款不能再加入到已經形成的合同中去。

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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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剛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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