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執行人常見的問題是逝者的遺囑可能受到挑戰,遺囑執行人有責任捍衛逝者的遺願,並盡快執行遺囑。這裏談的是在遺囑有效的情況下來自逝者家人的挑戰, 其法律依據是澳新州繼承法第三章家庭條款Family Provision.
逝者在立遺囑時由於各種原因可能沒有考慮到立遺囑之後發生的事情而忽略了一些人的利益,或逝者本想在去世之前修改以前所立遺囑但未能如願, 或逝者本意就不想留遺產給一個親屬, 或逝者隻留了非常少的遺產給一個親屬, 或逝者有意或無意地把部分財產沒有寫在遺囑中。在遺囑執行時,被忽略的這部人的基本生活利益可能得不到保障。根據新州繼承法,這部分被忽略的人可根據繼承法的家庭條款在12個月之內向新州高院提出異議來爭取自己的利益。
那麽什麽人可以提出異議以及在什麽情況下可以異議?
什麽人可以對遺囑提出異議
1. 逝者去世時的妻子或丈夫
2. 逝者去世時的事實同居妻子或事實同居丈夫
3. 逝者的孩子
4. 逝者去世時和逝者在一起生活的人
5. 逝者的前妻或前夫
6. 以前或當逝者去世時依靠逝者生活的人
7. 逝者的孫子或孫女
8. 在逝者的一生中和逝者曾經在一起居住過的人
9. 在逝者去世時和逝者在一起生活緊密的人
隻有以上這些人可以對遺囑提出異議,其他人不能夠,也就是說法院沒有靈活的權力。
什麽情況下可以對遺囑提出異議
隻有當按照逝者的遺囑去執行時,持異議人即申請人的基本生活、教育和發展不能夠被維護的情況下,法庭才會考慮修改執行遺囑。換句話說,如果該遺囑分配給持異議人的遺產能夠保證持異議人的基本生活、教育和發展,即使這部分遺囑相對總遺產來說占比例很少,法庭也不會考慮修改執行遺囑。關於怎樣能夠達到申請人的基本生活、教育和發展的需要是由法官根據逝者去世時申請人的生活情況以及當時社會標準來作判斷。
如要修改執行遺囑法庭會考慮哪些因素
1. 申請人和逝者之間的關係
2. 逝者對申請人的責任
3. 逝者的遺產是否有債務
4. 申請人的經濟資源和經濟能力
5. 如申請人已和另一人同居,另一人的經濟能力
6. 申請人是否有殘疾
7. 申請 人的年齡
8. 申請人對該遺產的貢獻
9. 逝者以前是否給過申請人財產
10. 逝者在生前是否有動機給申請人遺產
11. 申請人是否在逝者去世時已在被逝者提供經濟支持
12. 申請人在逝者去世前和去世後的行為和性格
遺囑執行人必須全力為逝者的遺願而辯護,向法庭提供盡可能全的相關證據來捍衛遺囑受益人的利益。如申請人勝訴,法庭幹涉遺囑執行也並不是為達到公平的目的去重寫遺囑,而僅僅是使申請人可以得到適當的生活、教育和發展的費用。
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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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剛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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