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因為走的是羅馬法的路子,跟英美法係很不同

總想著用條條款款把所有的情況都包羅了。實際上不太可能。隻能不斷的修修改改。從這一點上,我更推崇英美法係的案例法。所以中國的法律在修改和製定的時候一定是針對社會焦點矛盾的。比如上一次婚姻法的修改是針對婚外出軌問題的,提出了過錯方在財產分割方麵的責任。這次針對的是父母幫助子女買房子的問題,親子鑒定問題等,這些都反映了社會目前的狀況。如果沒有那麽多父母幫助買房子產生的糾紛,沒有非親生孩子的問題,婚姻法也不會修改的。最主要的問題是國外明確婚姻法保護弱者。而中國的法律沒有體現這一點。比如母親在家庭中的付出,怎樣用金錢來衡量?難道女方收入比男方少就被判定對家庭的貢獻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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