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英國騷亂看東西方維穩的不同

來源: 攘外必先安內A 2011-08-13 04:43:41 [] [舊帖] [給我悄悄話] 本文已被閱讀: 次 (3334 bytes)

倫敦的騷亂完全是刑事犯罪,暴徒們毫無任何政治或經濟訴求,煽動暴亂的推特信息基本是“你想發財麽?快到某某地!”一類。暴徒們都是摩登羅賓漢(Robin Hood),統統戴著hood(頭套吧,反正是遮住臉不讓麵孔被CCTV[並非中央台,而是英文閉路電視的縮寫]拍下來的布套),根本不喊什麽口號,全忙著砸玻璃窗洗刷商店並放火。用偉大領袖毛主席的話來說,“他們是行者而不是言者,‘言者無罪’這條用不上”。

蘆某無知,還真不知道這類大規模群體刑事犯罪,與中東的茉莉花革命或是中國因維權發生的騷亂有什麽可比性(當然不包括那些國家同樣可能發生的群體犯罪在內),就連跟90年代倫敦發生的人頭稅騷亂相比,性質也完全不同——那次畢竟有著明確具體的訴求,開頭是和平示威,後來才演成暴亂。 然而這不是說,這事件不是社會病態的反映。既然有那麽多人能在旦夕間突然墮落成匪徒,那社會肯定是出了重大問題。據警方初步調查,參與暴亂的並不都是失業的少數民族(當然這類人似乎是主體),也有職業人士甚至研究生。據警方解釋,那些人乃是“機會賊”,也就是順手牽羊的大量機會突然出現在麵前,而參與搶劫的暴徒又那麽多,事後受到懲罰的概率肯定要低得多。在這種巨大的誘惑麵前,意誌薄弱者就情不自禁地參與犯罪。但即使采用此說,英國仍然麵對著一個難堪的問題: “機會造成賊”隻對道德修養欠缺的人成立,為什麽社會上會有這麽多缺乏道德自律的人?

“製度決定論”者通常忽略的一個問題,是民主製度照樣需要各派勢力尤其是政客們的道德自律。已經反複講過了,民主運作的前提,是各派政客都認定“規則至上”,願賭服輸。而這對中國人來說幾乎是不可能的。民國實驗就不用說了,就連海外“精英”們也那德性。當年海納百川俱樂部成員全都是親民主人士,可許多人偏偏就是做不到這點,這才會同意停止選舉俱樂部主席,先界定產權。可等到產權界定了,人家又覺得吃虧了,不幹了,認定“嘴巴大不如力氣大”(這是老蟲[易往崇]的名言,與“槍杆子裏出政權”一樣曆萬世而不朽),反正技術全控製在咱們手裏,幹脆發揮這硬實力優勢,搶走網站全部財產,再拉閘斷電,鑿沉海船,讓狼協去第五空間裏當那董事長。連多年深受西方文明熏陶的精英們,辦個無利可圖的網站,都還要使出流氓手段來解決分歧,若將民主製度放大到國家規模,又還能有什麽成功指望?

當然,這次騷亂與政客不守規矩無關。但是,西方社會的維穩,主要還是靠公民自律。民主社會的維穩機製,無非是不同利益集團按嚴格的程序和平瓜分社會財富。普羅大眾覺得吃虧大時,若是贏得了大部份公民的同情,分肥比例就向他們偏移。待到劫富濟貧搞得經濟蕭條了,引起大眾不滿,分肥比例又向資本家偏移。除了這粗調節外,還有工會與雇主的談判,雇員對雇主的訴訟等等細調節。這一係列設計,在理論上保證了“蛋糕輪流啃一嘴”的動態平衡,去除了暴力抗爭的必要性。

東西方社會製度的最大區別就在這一點上,這就是西方有、東方無的維穩軟件,也就是為何西方國家不必如中國那樣一般,投入大量的金錢去維持龐大的暴力機構與宣傳機構的運作,以致“維穩”預算連年超過國防預算。 然而這一套要能工作,前提是社會成員都堅信“在現行製度下,可以用合法手段實現社會公平,而要達到這個目標,必須願賭服輸,服從多數民意決定的不利於自己的裁決,希望在日後說服更多的人後翻本”。換言之,公民們必須嚴格實行“按規則為自己謀福利”的自律,抵製“不按規則發跡”的強大誘惑。在一個大多數公民實行了普遍自律的社會,執法機構是以權威而不是以暴力來維持社會秩序的,暴力機構可以縮減到極小的程度。反過來,若是許多社會成員都認定靠現有製度無法伸張正義或發家致富,隻能靠“超限戰”發跡或報仇雪恨,則該社會的法律與道德權威便掃地以盡,維穩就隻能靠暴力鎮壓實現,而這正是今日中國所處的困境。那情景有點像堤壩與洪水比賽漲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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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瀛m穩定 -rreegg0- 給 rreegg0 發送悄悄話 (33 bytes) () 08/13/2011 postreply 07:5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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