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丹丹 精神裸露癖——Mental Exhibitionism

回答: 英達是個王八蛋,馬大有2011-08-03 14:03:37

精神裸露癖——Mental Exhibitionism


據報道,前不久英達對其前妻宋丹丹出版自傳《幸福深處》披露兩人隱私表示不滿,他對記者說:“你知道我是學心理出身,北大心理學畢業的。我個人認為,我甚至不願意你們把這事說出去啊。這種出書,是心理疾病的一種表現,叫做‘裸露癖’。”“你們好好體會我說的這句話,‘裸露癖’不光是把自己的衣服剝掉了,精神上也一樣,這是一種心理疾病。鑒於我是當事人,就無法給別人做心理谘詢和治療了。”

又據報道,英達的師弟、海軍總醫院心理科主任郭勇說:“英達是北大心理係畢業的這個不假,但是他多少年不搞這個專業了,然後他說這些話的目的和意義恐怕也需要探討。裸露癖特指男性向某些女性裸露出他的生 殖器,獲得快感,是一種心理變態。不是說我給你暴露出我的內心,或者我過去的經曆。比如我寫本書,確實會說我的經曆、體驗、感受,但這個跟裸露癖沒關係。”

看前一個報道,我覺得雙方都不夠厚道,但也理解雙方的心情。看後一個報道,我笑了。我認為,在裸露癖這個問題上,把英達和他的那個師弟比較,還是英達更專業一些。同時,我也驚歎現今一些所謂專家學術視野之狹小。少見自然多怪。

裸露癖(亦稱裸露狂、暴露癖、暴露狂)英文為exhibitionism,是從exhibition一詞轉化而來。exhibition本身並無暴露生 殖器的意思。exhibitionism也有多義,除指露陰癖之外,還有風頭主義、自我宣傳癖的意思。在世界衛生組織《國際疾病分類》(ICD-9)和美國《精神障礙診斷和統計手冊》(DSM-IV)以及中國《精神疾病分類方案與診斷標準》(CCMD-3)中,exhibitionism特指露陰癖。但是,這些精神疾病分類法不具有強製性,不是每個醫生都按照這些分類使用某種名詞、術語。心理學包括臨床心理學和變態心理學,更不拘泥於精神疾病分類法。心理學家所說的心理疾病並不等同於各種精神疾病分類法中的精神疾病,雖然兩者可能用詞一樣。在心理學中,尤其是在精神分析學派中,exhibitionism不一定就是指露陰癖。

將通過自傳等形式熱衷暴露自己的隱私,稱為裸露癖,不是英達的發明。這在精神分析學,特別是在精神分析學派的文學批評中,早已存在,是個常識。為了區別於露陰癖,人們通常稱之為精神上的裸露癖或者精神裸露癖(mental exhibitionism)。精神裸露癖的表現可能與性有關,也可能無關,但往往有性的基礎。精神裸露癖可能是露陰癖的升華,同樣地是為了內心的快樂。美國文學評論家莫達爾(Albert Mordell ,1885~1953)在《文學中的動機》(The Erotic Motive in Literature,有《愛與文學》、《文學中的色情動機》兩種中譯本)中專門分析過裸露癖與文學的關係。他指出,許多文人都有性變態傾向而不自覺。他指出:“文人也許會在作品中成為暴露狂,以發泄他無法滿足的衝動。作家也可能為了錢、為了引人注意或為了好玩而寫暴露的書,但是他的作品顯示,他在心理上從未完全壓住童年的暴露或偷窺傾向。他像孩子一樣沒有羞恥。”“當然,也會有其他的動機流入作品。作者也許很討厭當代人對於優雅和羞恥心的虛偽及假正經。”“暴露狂的特質的另一種升華造成了作者直接、間接吹牛或炫耀的作品。有時候升華過程並不完全,因此我們會見到自我主義加上暴露狂特質的例子。讀者馬上會想到蒙田的《散文集》和盧騷的《懺悔錄》。”(引自鄭秋水譯《愛與文學》)

法國著名作家安德列·莫洛亞對盧梭勇於暴露隱私有一段精彩的評論:“要說盧梭自以為是坦率的,這我同意。他是想做到這一點,連自己身上醜惡的東西也不隱瞞。比如他承認自己過早地染上的惡習,承認他在女人身邊感到的膽怯來自一種可能產生類似陽痿狀況的過度敏感,承認他和華倫夫人的那種半亂倫性質的愛情,尤其是承認他那種奇特形式的暴露癖。但是這裏要提請大家注意的是這種坦率的目的是要引出盧梭在性的方麵的態度和表現而已,而這方麵的坦率恰恰又是某種形式的暴露癖。寫自己樂意去做的事,這就使他的放縱行為有了成千上萬的觀眾,自己也因而感到分外快樂。”(引自範希衡譯《懺悔錄》下冊)

美國學者房龍(Hendrik Willem VanLoon,1882~1944)也將那類在自傳中暴露隱私的行為稱為裸露癖。他很不願意暴露隱私,因而在寫自傳時十分小心謹慎。他在未完成自傳《致天堂守門人》中寫道:“隻有在精神方麵有裸露癖的人才能寫出出色的自傳”,“我一旦要暴露有關我的過去的隱私細節,我就該自願在梅西百貨公司一家分店的櫥窗裏脫光衣服了。”他甚至還給前妻寫信說:“我會極其謹慎,為了使書中沒有任何可能以某種方式冒犯你的東西,我會把我所寫的一切都送一個副本給你。要是有什麽你不喜歡的東西,那是無須爭論的,刪掉算了。”(引自朱子儀譯《房龍傳》)

精神裸露癖一般不會像露陰癖那樣對他人構成侵犯、騷擾,當事人自己也不會感到痛苦。他們披露個人隱私,愉悅了讀者,滿足了人們的好奇心--精神分析學派認為,對他人隱私的過度關注,也是一種窺陰癖。因而,對這種情況進行精神分析未嚐不可,但稱之為心理疾病,則有些過當。說了也白說,反正是不會有人找心理醫生看這種心理疾病的。但是,精神裸露癖的自我滿足也有底線,不能侵權和違法,主要是不能侵犯他人隱私權和渲染色情。

從法律上看,房龍寫自傳時,對共同隱私的披露,是處理得比較穩妥的。共同隱私(common privacy),是指兩個以上公民的共同私生活所構成的隱私。每個公民應當享有隱私權,同時他們也享有公開自己隱私的權利。如果有個公民想公開自己個人的隱私,可以隨他的便。但是如果他個人的隱私是和另外一個人的隱私分不開的,他的公開權就應受到限製。這時,他公開自己的隱私應當得到相關人的同意。也就是說,公開共同隱私應由相關人一致同意。當然,中國還沒有隱私法,這一切免談。

寫此短文,我隻是想說,“精神裸露癖”並非英達杜撰,而是有根據的。至於宋丹丹是否有精神裸露癖,我不能評論。

(2007年5月17日首發於學術觀察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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