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昌星有點冤

據介紹,賴昌星是福建人,現年53歲。賴昌星早年家庭很窮,小學三年級時便輟學。賴昌星小時候賣過破爛、賣過菜、種過地。上個世紀70年代,賴昌星偷渡香港,80年代回到福建晉江做生意,1991年正式成為香港居民。同年,賴昌星在香港成立“遠華國際有限公司”,於1994年成立“廈門遠華集團有限公司”,由此開始大規模走私活動。改革開放初期,走私活動在沿海地區較為常見,但像賴昌星這樣大規模、堂而皇之走私的,並不多見。到1999年中國政府打擊走私、遠華案發時,賴昌星涉及的走私貨物總金額高達500多億人民幣,偷逃稅款超過300億。

  從他的經曆中我覺得不是那麽罪大惡極嘛。他是苦出身,勞動人民,本質是好的,自從建立起“廈門遠華集團有限公司”,想必收留了很多被國有企業掃地出門的下崗人員,幫政府解決了不少失業者的就業問題,為當地經濟發展做了不小貢獻。他聚斂的財富直接體現了“讓一部分人先富起來”和“拉開差距”的時代精神。改革嘛,就是要離經叛道,就是不能墨守成規,就是要膽子大一點、步子快一點。賴昌星唯一不對頭的是,先是偷渡香港,繼則大規模走私,偷稅逃稅達300多個億。這也要進行功過分析嘛,功大於過還是過大於功,要進行理性的科學的分析才符合時代精神,現在殺人都可以不償命了,賴昌星的罪過又算好大回事嘛。


  如果說違法違規就要追究,那當年小崗村18個人蓋紅手印,分田單幹,挖集體化的牆角,破壞集體經濟,差不多可以扣一頂“顛覆國家政權罪”的帽子了,結果卻不但沒有追究反而都成了英雄。賴昌星不過是走點私,兩相對照說明罪犯與英雄之間僅僅一步之遙,就看當時是個啥“氣候”而已。


  如果說違法違規就要追究,我國憲法上明確規定公有製為主體,按勞分配為主體,明確規定“社會主義製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製度。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破壞社會主義製度。”吳邦國委員長也明確宣布“五個不搞”,中國決不搞私有化,卻有那麽多的官員在吼叫“大力發展非公經濟”。幾年來國資委聚精會神減少國有企業,從2002年到2008年,全國國企數量平均每年減少7500家左右,還有些主流經濟學家拚命鼓吹對國有企業早賣快賣賤賣,種種行為,難道不違法、難道不違規?人力資源部炮製的退休雙軌製害了多少人?比一個遠華案對百姓的傷害嚴重多了。這些人都不受到追究,為什麽唯獨賴昌星要受到追究?欺負人家沒背景、欺負人家不是官場中人還是咋的?


  至於公司,至於民營企業,“廈門遠華集團有限公司”也不算是最壞的。人家即使沒有流著道德的血液,但至少沒有生產毒大米、毒饅頭、毒月餅、假酒、假藥來傷天害理,殘害人命。早就有人呼籲說,對民營企業的原罪不要追究,還要給予最大的理解和寬容嘛。


  總之,我覺得賴昌星有點冤。大家都在違規,大家都在違法,大家都在離經叛道,卻有些人被追究,有些人不受追究,有些人甚至還要成為英雄。世界豈不是亂套了?因為規矩先亂了套,結果是追究這個不追究那個,總有人會不服氣的。我們的《憲法》和《黨章》,何時才能恢複權威性?何時才能真正成為行動的指南和準則?


  要想把社會治理好,先要把規矩立好。無規矩不能成方圓。是誰一直在破壞我們的規矩?破壞規矩的人才是我們最大的敵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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