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思路是這樣的: 我隻當成本價是煙霧彈,不屬於店主和青年騙子交易過程。

來源: Rafale 2010-10-21 21:19:33 [] [博客] [舊帖] [給我悄悄話] 本文已被閱讀: 次 (78 bytes)
回答: 這應該是計了利潤的損失吧.urbb2010-10-21 21:04:14
把“不計利潤”當成不考慮利潤。

鞋子對於店主的價值是賣價,而不是成本價。

所有跟帖: 

我覺得都可以, 虧44和虧50多應該算對. -urbb- 給 urbb 發送悄悄話 urbb 的博客首頁 (0 bytes) () 10/21/2010 postreply 22:4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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