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你們想象的正好相反。我一女性親屬在澳洲收入高,

工作辛苦,找一澳洲老外男友並同居,這男友無正當工作,有心計,感覺人品也不好,但會玩(所謂會生活)。前一時期,我親屬要辦遺囑,她還年輕,她說澳洲都是很年輕就辦遺囑,防意外,是這樣的麽?在遺囑裏,她要給現男友部分遺產,她說澳洲同居2年就等於事實上的夫妻法律關係,就應該付遺產,前男友也可以拿著同一地址的信件等證明同居關係的信件去法院要遺產,我的親屬很單純幼稚,屬於怎麽教都看不透人的那一種,我不知道這些話是不是其男友教她的,我怕親屬受騙,所以特來請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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