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同意你,但是中國的情況不一樣,這些殺孩子的,究其根源都是
Anti Social Behavior.就是說被害者和殺人者無直接或間接的因果形成。這些殺孩子的犯罪,更多屬於心理學和社會學探討的範圍,更少屬於犯罪學或者法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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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啊。對於根本不在乎任何人生命的人,法律能怎麽辦?~~~
-假肥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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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5/2010 postreply
20:4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