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撿到金戒指後丟失,被判原價賠償2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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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法院判決需賠他人2300元後,小劉一度想不開,直至法院強製執行,她才真正意識到“拾金不昧”是美德,“拾金昧了”會受到懲罰。

2023年9月中旬,小徐夫婦在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第一師阿拉爾市一飯店用餐,因手上沾了油漬,小徐取下金戒指放餐桌上,離開時夫妻倆都忘了拿走金戒指。次日,二人想到此事,立刻去飯店尋找,在飯店內的監控錄像中看到,他們走後,一名女子進來吃飯,發現了這枚戒指並帶走。夫妻倆輾轉找到小劉,要求她歸還戒指。沒想到,小劉一口拒絕,並說了原委。原來,當天小劉確實拿走了這枚戒指,但她仔細端詳,覺得戒指微微發黑,不像是黃金戒指,便未刻意保存,而是隨手塞進了口袋。晚上和家人提到此事,欲翻出戒指時已找不到了。

小徐很生氣,多次要求小劉按照2300元的購買價格予以賠償,均被拒。無奈之下,今年3月,小徐一紙訴狀將小劉告至阿拉爾墾區法院,要求返還戒指。

庭審中,小劉辯稱,她確實撿到了一枚戒指,但這枚戒指後來再次遺失並非自己故意導致,不應當由其承擔賠償責任。小徐則向法院提交了戒指的收款憑證、照片等材料,證明其丟失的金戒指價值2300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相關規定,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給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法院審理認為,本案中,通過小徐舉證及小劉陳述,可以認定小劉拾得遺失黃金戒指的事實,但她拾得金戒指後未依法將遺失物送公安等有關部門,也未盡到妥善保管遺失物的義務,造成了原告小徐的損失,被告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如其不能返還,應當折價賠償給原告。

最終,法院判令被告小劉返還原告小徐遺失的金戒指一枚;如不能返還,則賠償原告小徐的損失2300元。後經法院強製執行,小劉已向小徐支付了2300元賠償款。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條 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六條 拾得人在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前,有關部門在遺失物被領取前,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