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4年前的判決書,為何火遍全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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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認為,對本案被告人是否作有罪判決,得充分考量以下因素:一是刑法觀念上的……二是司法實務上的……三是法律銜接上的……”日前,一份案號為(2020)粵0606刑初2648號的刑事判決書以案釋法,闡述司法的謙抑性,引發廣泛關注。

“法度law”注意到,該案一審承辦人萬選才的《對酒後無證駕駛摩托車不能簡單定罪》,刊登在最高人民法院機關刊《人民司法》2022年第35期。2024年5月15日,“人民司法雜誌社”又推送了該文。

上述判決書顯示,檢方指控,2020年5月28日晚,被告人何某民酒後駕駛一輛無號牌普通二輪摩托車行駛至佛山市順德區陳村鎮112省道文登路路口時,被執勤民警查獲。經查,何某民無摩托車駕駛資格。經鑒定,何某民血液中乙醇成份含量為99.2mg/100ml。

檢方認為,何某民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刑法,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何某民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建議拘役一個月並處罰金。

何某民無異議,稱自己是自工作廠區駕駛摩托車回家途中被查,總路程約三公裏;二十來歲已在老家學會駕駛摩托車,因老家是山區,大家都沒有考領駕駛證的習慣,於是自己也沒考;因汽車駕駛證被吊銷,目前家庭作坊的送貨全靠聘請司機,生意成本增加。

審理該案的是廣東省佛山市順德區人民法院,該院時任院長萬選才任審判長。法院確認了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另查明何某民曾於2009年初次領取C1機動車駕駛證,2020年因本次駕駛與準駕車型不相符的車輛、機動車未懸掛號牌、醉酒駕駛的違法行為被吊銷。

但對何某民是否作有罪判決,法院認為,要充分考量以下因素:一是刑法觀念上的。刑法的謙抑性原則要求,不要輕易給人貼上罪犯的標簽,也唯有如此,才會讓人對法律心存敬畏,不至於對罪犯產生同情。目前,危險駕駛罪已取代盜竊罪,成為案件數最多的罪名。近五年來,順德法院每年受理的醉駕案件數,都占當年全部刑事案件總數的40%左右,年均1660餘人因醉駕被追究刑事責任。這不能不讓人反思,司法是否應該在此罪名的適用上做適當的限縮。

二是司法實務上的。立法之所以將醉駕納入刑法規製,是因為醉駕對公共安全法益構成潛在威脅,屬於危險犯。對於醉駕這種抽象的危險,如果有證據證明或者基於常識判斷,沒有危險或者基本沒有危險,就不應該定罪或者沒必要定罪。

三是法律銜接上的。處理違法行為,需區分輕重,差別對待。對於輕微的違法行為,提醒、教育、誡勉即可;對於一般的違法行為,行政處罰即可;對於嚴重的違法行為才予以刑事追究。刑事追究需謹慎,不宜擠壓行政處罰空間,能用行政處罰調整的,就不必啟動刑事追究。

判決書稱,醉駕的危險是法律擬製的危險,凡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下僅寫酒精含量數)以上的,法律即推定為醉酒,推定辨認和控製能力下降,並由此推定有社會危險。法律推定為醉,不等於真醉;法律推定辨認和控製能力下降,不等於真有下降,因為個體耐酒性差異很大。但為了執法的統一和效率,隻能用相對公正取代絕對公正,即普遍適用一個不考慮個體差異的統一標準。立法不便規定,不等於司法不應該去考慮,現實生活遠比立法複雜。

判決書認為,醉駕的潛在危險大小,取決於醉酒的程度、機動車的種類、行車的速度、行駛的路段和時間點等……本案被告人酒精含量99.2,自工作廠區駕駛摩托車回家途中被查,總路程約三公裏,時間已近深夜,路上行人稀少,難以認定其有放任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況且也沒有證據顯示,被告人的本次摩托車駕駛有任何異常,更沒有發生交通事故。由此可以判定,被告人並未達到足以影響其駕駛能力的醉酒狀態,故其行為的社會危險性並未達到需要動用刑罰來規製和懲處的程度。

判決書指出,考慮到醉駕案件過多,全國各地對醉駕的酒精含量標準都做了上調。順德也做了上調,酒精含量80以上不足140,沒有從重處罰情節的,不再移送法院。“本案被告人酒精含量99.2,遠低於順德起訴標準的140,之所以被起訴,是因為公訴機關認為,本案有無證駕駛這一從重處罰情節。簡單看,這一起訴沒什麽問題,但仔細分析,就會得出這樣的尷尬結論:酒精含量139.99,駕駛汽車行駛在人員密集的繁華路段可以不被起訴,而酒精含量剛好達到80,無證駕駛摩托車行駛在偏僻的路段,卻要被追究刑事責任,這顯然有違樸素的公平正義觀”。

判決書寫道,本案被告人雖然沒有摩托車駕駛資格,但自稱二十來歲就已在老家學會駕駛。2009年被告人考取C1汽車駕照,現已有十餘年的汽車駕駛經驗。有汽車駕駛資格,說明被告人通過了交通規則考試、身體健康,故並不是典型意義上的無證駕駛,隻是“與駕駛證準駕車型不符”。對此,最高人民法院在相關辦案指南裏也明確指出,鑒於在一些鄉鎮、農村地區無證駕駛摩托車的現象比較普遍,也鑒於無證駕駛摩托車的危險性小於無證駕駛汽車,為了避免打擊麵過寬,無證駕駛摩托車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不予從重處罰。

判決書認為,在法律效果方麵,《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三條“但書”部分,解決的就是那些簡單從形式上看符合犯罪構成,但綜合全案情況,屬於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行為的出罪問題,本案的裁判依據就在於此。對本案被告人不做有罪追究,不但不違反罪刑法定,更是罪刑法定原則的應有之義。因為,罪刑法定原則解決的是入罪限製,即認定一個人的行為構成犯罪,必須有刑法的明確規定。刑法沒有也不可能對不構成犯罪的行為進行規定,因此,對於出罪,隻能依理,這個理就是人們基於社會生活經驗的常識常理常情。

在社會效果方麵,法律規定的原則性與案件事實的具體性矛盾,要求司法人員不能機械辦案麻木辦案,裁判文書的說理不能有違常識常理常情,否則就不能打動人心,就不會有好的社會效果。對被告人處罰,無論是從寬還是從嚴,都有一個限度,這就是“寬不至於鼓勵犯罪,嚴不至於讓人同情”。

至於案件的政治效果,該院認為,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結合就是最好的政治效果,在當時新冠肺炎疫情沒有解除,“六穩”“六保”依然嚴峻的形勢下,“民生不易,對那些受教育有限、謀生技能不多的弱勢群體,我們還是應該心懷悲憫,對他們盡可能的多一些寬容。”

綜上,該院認為,鑒於司法資源有限,刑法對醉駕的打擊應區分汽車和摩托車,將打擊的重點放在那些有現實危險,即真正醉酒導致行為失控或者出現交通事故的醉駕上來,對情節顯著輕微,並表示已深刻吸取教訓的本案被告人,應以不作犯罪處理為妥……判決被告人何某民無罪。

公開資料顯示,審理該案的萬選才1966年2月出生,武漢大學刑法學專業畢業,在職研究生學曆,博士。西南師範大學本科畢業,西南政法大學刑法碩士畢業。2016年1月任順德區法院院長,現任廣東省佛山市南海區人民法院黨組書記、院長。

2019年9月,順德區公檢法聯席會議在區檢察院召開,彼時,順德法院院長萬選才指出,辦理刑事案件,除了嚴格依法辦案,還應堅持理念先行,一是要注重刑法的謙抑性,把握好公權力對私領域的介入程度,二是對屢教不改的犯罪分子適當從嚴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