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離世後,嶽父母要求繼承女婿父母留下的房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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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4日,話題#嶽父母要求繼承女婿父母留下的房產#登上微博熱搜,引起網友關注和熱議。

深圳政法委日前公布了一起遺產糾紛案例:劉女士出生在一個重男輕女的家庭,父母從小就偏愛弟弟,畢業之後劉女士來到深圳打拚,在擁有事業的同時結識了李先生,後來兩人順利結婚生子。本以為生活就會這樣一直幸福下去,但一場突如其來的意外奪去了劉女士的生命。

悲痛欲絕的李先生,在處理完妻子的喪葬事宜後,收到了嶽父嶽母的起訴狀,要求分割劉女士的遺產,而這裏麵包括了自己從父母那裏繼承得來的一處房子。

當時李先生的嶽父母表示,因為劉女士生前沒有留遺囑,所以他們作為女兒的法定繼承人,有權利繼承劉女士的財產,親家留給女婿的房產是夫妻共同財產,屬於女兒的份額也應該作為遺產進行分割。

李先生則表示,他名下的房產是自己父母留給自己的,不應作為遺產進行分割。嶽父母對劉女士生前往來較少且每次都是索要錢財,同時也沒有對劉女士承擔在臨終前及去世後的相關照顧和喪葬事宜,因此他應當多分、嶽父母應當少分;再加上孩子與妻子生前共同生活且還是未成年人,沒有生活來源,李先生請求多分遺產。

最終法院判決,劉女士的遺產包含丈夫李先生從其父母處繼承取得的房產,該房產中的一半份額屬於劉女士,應作為遺產進行分配,考慮到丈夫李先生對劉女士盡了主要扶養義務,可以多分。最終分配方案為李先生繼承28%份額,其餘三人各繼承24%份額。

之後李先生選擇訂立遺囑,將財產指定為孩子的個人財產,另外在遺囑中還為孩子指定了自己最信任的妹妹作為監護人,在孩子成年之前代替自己守護孩子的財產和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