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為“殺夫”的女人做辯護:她們受盡了家暴和屈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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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11月,穀雨發表了《殺夫女性的真實畫像》,提到兩位女性遭受家暴後反殺了丈夫,在她們被判處死刑後,都是多虧了一位女律師的努力,才得以從死刑改判為死緩。

這個月,在北京市千千律師事務所,我們見到了一位這樣的女律師。她叫徐維華,今年74歲,曾在婦聯工作過,為婦女權益奮鬥了大半輩子。她留著短頭發,說話中氣十足,是那種你一見到她,就願意把自己受到的傷害、不公的待遇講述給她的律師,你相信她會盡全力為你討得公正。

徐維華?徐維華

上世紀80年代初,她在全國婦聯的法律顧問處工作,為那些因家暴而反殺丈夫的女性奔走,她反複地向法官建議:她們遭受了家暴,她們受盡了屈辱,請慎重判處死刑。

2012年,《反家庭暴力法》被列入國家立法規劃,並付諸實施。也是這一年,在四川,遭受家庭暴力後殺死了丈夫的李彥被省高院二審判為死刑,並上報到最高法進行死刑複核。因為時間點特殊,這個案子進入了公共視野。有社會各界人士公開簽署呼籲書,緊急呼籲最高法“刀下留人”。也有女性發起名為“我不要成為下一個李彥”的行為藝術。

李彥的死刑被最高法發回重審。徐維華和郭建梅一起成了李彥的代理律師,她們會見李彥,走訪了當地的婦聯和社區,重新搜集了李彥曾遭受家庭暴力的證據。重審法庭上,在男方親屬此起彼伏的辱罵聲中,徐維華讓李彥舉起她曾被丈夫割斷的手指,“我說你舉著不要放,讓大家看。”

辱罵聲沉默了。

2015年,李彥案判決由死刑改為死緩。2016年3月,《反家庭暴力法》出台。

縱觀這段曆史,我們可以說,身為女性,徐維華為維護女性權益所做的努力,正好契合了一代代女性自我意識的覺醒,契合了不以性別,區分公平正義的時代呼聲。這是時代的進步,也是一個健康社會,從上到下合力的結果。以日拱一卒的方式,那些曾經被視為天經地義,又或者無傷大雅的觀念、行為,正在經受拷問。表現在法律上,則是徐維華努力為之辯護的女性,她們的痛苦、無奈和傷痕也終於不再被遮蔽。

以下是徐維華律師的講述。

我們覺得理所當然要救救這個人

上世紀九十年代,我在全國婦聯的法律顧問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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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婦聯接手的非常多的家暴案例中,有一類很特殊,是受到家庭暴力的女性將施暴者反殺,當時媒體稱之為“以暴製暴”。有一個發生在河北的案子,一個女孩的老公是當地企業家的兒子,很有錢,但是不務正業,還賭博。結婚之後有一天晚上,她老公回來了,沒開燈,和她發生關係,她覺得這個人和她老公不太一樣,心裏有點狐疑,還是照睡了。這樣的事情發生到第三次的時候,她有點警覺。

她突然拉開燈,發覺不是她老公,那個男的也嚇得要死,啪的滾到床底下就跪下了,說她老公跟他們一塊賭博賭輸了,用老婆來作為賭資。他說這是經過你老公同意的。但是老公同意我不同意啊,憑什麽這麽來?

她非常憤怒,第二天悄悄準備了剪刀放在枕頭底下,這就是冥冥中間的安排,下一次晚上回來,要跟她發生關係的就是她老公,但是她啪一下拿剪刀就捅過去了,捅的就是她老公,失血過多死了。

當時這個案子一審說故意殺人,後果嚴重,影響惡劣,判了死刑。有一些審判員不同意。女孩家屬向省高法上訴,也向婦聯反映,我們覺得理所當然要救救這個人。這個女孩子已經受盡了侮辱,這種情況下指控他強奸都可以對吧?女孩子要維護自己的人身權、人格權,我實施的是自衛,有什麽不可以?

我們接到其親屬給婦聯的求助信和材料,分別轉給河北省高院刑庭、最高法刑庭。死刑要最高法院核準,我打電話聯係最高法院刑庭,鄭重說明案件的情況和特殊性,提出依法對女孩不判處死刑。接電話的庭長,答應得很好,說這是最高院對本案所進行的第二次審核,我們一定會慎重,嚴格把關。我們也很放心。但待我從香港參加一個會議回來後一段時間,再聯係他們,得知女孩已被執行死刑。內心充斥著悲痛、哀傷,很長時間都覺得我沒有能夠挽回女孩的生命。

這麽多年來,我覺得這是一個最讓人感覺不可以接受,也最不能接受的案子。這個案子真的讓我憋著情緒,即便反家暴法的出台與實施,都無法釋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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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一個遼寧的案子,女孩子離婚跟前夫分開了,把錢都給了男的,自己帶著孩子在一個平房裏住,院牆也不是特別高。她是個老師,覺得自己獨立把孩子養大沒問題,但是前夫總向她要錢,女孩子說我已經把所有的錢都給你了。前夫說沒錢你就跟我睡覺,就擺脫不了他的糾纏。

那天清早男的翻過院牆進到她們的房間,就要跟她發生關係,女的說我已經跟你離婚了,我沒這個義務,在這個過程中,東北冬天不是生爐子,女的用火鉤子,就那種小鐵棍,一下子打過去把他打昏了,後來在做筆錄的時候,女孩子說,我一看他還有點鼻息,我就把他打死了。

就這樣,被判故意殺人。但我總覺得這跟別的殺人案件不一樣,對不對?這個男的向女的要錢,還打她,揪她頭發,她肯定要掙紮,要反抗啊。我已經跟你離婚了,我保護我自己的性權利,這是任何法律都應當給予保護的啊。我們對這個案子的工作過程,也跟河北的那個案子一樣,最後還是女孩被判處死刑,留下了一個可憐的孩子。

大部分的案子,我們試圖“刀下留人”都失敗了。很多法官隻看到一條線,就是被告對被害人施加了暴力,其他的他是看不見的。

“你舉著不要放,

讓大家看清楚”

從婦聯退休後,我在郭建梅老師創辦的北京大學法學院婦女法律研究與服務中心、現在的千千律師事務所,幫助做些法律援助與服務工作。

郭建梅是中國第一代公益律師。她曾和徐維華在婦聯做過同事,是多年的朋友,也是戰友。郭建梅曾在雜誌社工作,在采訪1995年的第四屆婦女大會時,受會議上一場主題為“婦女的權利就是人權”的演講感召,幾個月後,她就辭職,開始免費為弱勢女性群體代理案件。

在千千所,我們代理過幾起“以暴製暴”的案子,其中就有李彥案。這個案子的審判期間恰逢《反家庭暴力法》的醞釀期間,所以很典型,也在當時得到過社會各界的推動。

35歲時的李彥

在四川,李彥不顧家人反對,和譚某結婚。結婚沒多久,譚某就開始打她,每個月都要爆發幾次,輕則扇耳光,重則拳打腳踢,用刀砍。李彥和她母親找過派出所、婦聯和社區,對方都互相踢皮球,沒什麽用。李彥提出過離婚,還被譚某威脅,“如果再提離婚,就讓你家破人亡”。

李彥在譚某蓋房子的工地裏弄了一個小賣部,裏邊賣點方便麵,炸火腿腸之類的。那天晚上有一個工人來買方便麵,李彥很好心,給人家燒了開水,讓他泡麵,暖和一點。

譚某看見就發瘋了,覺得李彥在勾引別人。那天晚上他拿了幾粒花生米放在窗戶旁邊,李彥在洗碗的時候,他就拿自己的火槍瞄花生米,說我一槍撂死你。李彥很害怕,譚某拿著火槍槍托一下就紮在李彥的腳趾蓋上,把她的腳趾蓋給翻開了。

在這種鑽心的疼痛下,李彥覺得日子沒法過了,離婚沒成,每天都在提心吊膽,什麽時候死都不知道。爭執中她拿著槍管就把譚某敲暈了,後來她越想越害怕,就給譚某打死了,並對屍體進行分屍。

李彥

案發是2010年,2011年8月資陽市中級法院一審,判定李彥犯故意殺人罪。(注:法院認為李彥向派出所、婦聯反映遭受家庭暴力的情況登記,都是她獨自反映,沒得到譚某的印證,因而,家庭暴力的證據不足。)一年後的二審維持了原判。

李彥的弟弟到北京求助,跑了很多律師事務所,沒有人接,他已經非常灰心,買好回四川的機票了。後來他在報紙上看到千千代理過一個類似的案件,就給我們打電話,接電話的同事一聽,就說,這個案子的量刑重了。那邊李彥弟弟一聽有救了,有希望了,他說我馬上到你那邊谘詢一下行嗎?

他第二天過來了。郭建梅老師聽完,覺得應當接受該案,她決定她和我一起為李彥案件辯護。在李彥由最高院進行死刑複核的階段,案件引起了各方的關注與重視,很多專家、學者,包括一些人大代表都為此發聲,這為我們進入案件辯護提供了強大的社會支持。同時,我們也到四川李彥生活、工作、案件發生的地方,進行了進一步的調查,掌握了新的證據和事實,為做好辯護奠定了基礎。

當我們會見李彥時,她狀態還可以,沒有很頹廢,有求生願望,表達問題很清楚,事實說得很明白,她的感受也談得很深刻、很感人。李彥在婚內一直遭受的暴力與虐待。她常常被煙頭燙,被不鏽鋼衣架打,甚至在做完刮宮手術的當晚也被強迫發生性關係。煙頭燙在身上時,譚某就威逼她對外人撒謊,是做菜的油炸到了。她曾很隱晦地告訴社區幹部,她的陰私部位有傷,但是沒人在意,也沒有人施以援手。

2014年6月,案子的死刑複核沒有通過,被發回二審法院重審。

11月,二審重新開庭,我認為此次重審,事關李彥是否能夠重生,是否能夠爭取一絲希望,是否能夠打動法官,作為辯護人,必須敏銳,臨場不亂,針鋒相對,為李彥爭取所能爭取的機會,用證據改變對李彥的不利指控,全神貫注地為李彥的新生拚一把。

當向法庭展示李彥被家暴傷害時,我請求審判長給與李彥出示受傷害部位證據的機會,經審判長同意,我跟李彥說,請將你的手舉起來,給大家看看,你手上的那個斷指,是怎麽回事,向審判長、向法庭說一說,不要遺漏。李彥高高地舉起她斷指的手,開始向法庭講述斷指的情況與過程。

有朋友告知李彥,發現譚某在一個私密場所密會一個女人。李彥到那個地方,找到譚某。回家後,譚某問她,剛才你是用哪個手指指著那個女人的?李彥說,是左手。他再問,是哪個指頭。李彥伸出了左手中指。譚某站在李彥的左側,右手拿起菜刀,一刀把她左中指剁掉一節。對外人,李彥說手指是她不小心在切肉時自己砍斷的。

本來法庭上有好多譚某的親戚朋友,一直在說方言,後來審判長告訴我是他們在用很難聽的話辱罵我,我想反正聽不懂,任他們罵去又何妨。李彥把手指舉起來的時候,他們的聲音都沒了。我跟李彥說,“你舉著不要放,讓大家看清楚。”

但凡過得下去,她不會做成這樣子,她實在是忍無可忍。當然對於被害人的逝去我們表示歉意,作為一個生命,任何人無權去剝奪對吧?但是在這個案件中間,他既是一個受害人,又是加害人。

針對侮辱屍體的指控,我們認為這是李彥逃避的一種手段,她沒有主觀想要侮辱,她隻是想要去逃避。我們希望司法部門能慎重考慮量刑。

2015年2月,終審判決書稱,李彥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所有的人都為此感到慶幸,深感挽救了一條生命,反家暴同樣成為審判員守護婦女的一條的利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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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3月,《反家庭暴力法》出台了。在這之前,李彥還曾通過辯護律師提出了自己對於草案的修改意見。我沒再見過李彥,她後來還有獲得減刑。當時她特別擔心自己的女兒,我們都跟她說,你關心好自己,你好了,女兒長大後,一定能自立自強。時間很快,李彥案件一晃就過去那麽多年了。

希望像李彥那樣遭受家暴“以暴製暴”成為被告的婦女,能夠得到反家暴的保障,得到司法的守護,遠離暴力,遠離傷害。

體現咱作為人的一點價值

1971年我參加工作,在公安係統,幾年後被調去婦聯做黨政工作,當時覺得婦聯的工作婆婆媽媽的,我也沒到婦女的年齡,和婦女也沒什麽聯係。

1977年,我被推薦上了大學,學的是法律。畢業那會,全國各個院校法學教學人員青黃不接,迫切地需要一些年輕教師,我就被分配到杭州大學教法律係刑法室。當時正趕上全國恢複刑事案件辯護製度的時間點,各地成立了法律顧問處,那時候還不叫律師,叫法律顧問。

?徐維華

1985年,律師製度已經很成熟了,我有案件辯護、代理的經曆和經驗,經北京市司法局申批同意,獲得了律師資格。我的律師證序號是822號。

到了婦聯以後,八十年代婦聯最關注的婦女問題是拐賣,主要工作是與公安部聯合,製止拐賣,還有參與製定《婦女權益保障法》,那時候就和建梅一起。

我們從1984年開始醞釀、起草《婦女權益保障法》,經過數年的調查研討,到91年出台,我們請專家,跟全國人大立法調研,反複修改用了6年多時間,法律不僅僅保護的是婦女的人身權利和家庭權利,還要保護她們政治上的參與權、話語權,這也特別重要,在單位裏,女性參與領導崗位應該有相應的比例,這是不能回避的。

經濟權利主要是同工同酬,然後比如說提拔,參加培訓或者是相關的工作中的權利,也應該跟男職工一樣。女性受教育的權利,現在你看女孩子上學就成了一個稀鬆平常的事情。

在婦聯工作到後期,會有種無力感,努力得多,投入得多,結果總是和自己的期待不一樣。54歲,我提前退休了。

?徐維華

在公安工作的時候,我覺得能在那服務一輩子,就很高興了,當老師,我也覺得能當一輩子,根本沒想到後來去做律師。工作把你像大浪淘沙一樣弄到各種地方,已經走完了人生的大半輩子。

李彥案之後,我們本來以為類似的案件都會從輕量刑,但是結果也沒有那麽樂觀,很多案子的判決還是很機械。我覺得法律雖然是冰冷的條文,但是執行法律的人你是有熱血的身軀,你的理解賦予沒有生命、冰冷的法條以生命,案件背後有更深層的家庭暴力的問題,可能別人看不見,但你能夠用你的眼睛去看見,為什麽不去做呢?

近幾年我還辦過一個“以暴製暴”的案子,是山東一個女孩長期遭受丈夫的暴力虐待,然後給丈夫服用了安眠藥,把他殺了。這個案子判了八年,還算得當。哎,這個案子記得不是那麽清楚了,越早的案件反而記得越清晰。

這兩年我還為不少“出嫁女”辯護,有一個湖北的案子,我和建梅去找市委書記,我說女性的土地權益問題不解決,當地的官員是不是盡到了責任?村裏的村支書(在出嫁女問題上)搞公投,那公投不都是男性多嗎?好意思嗎?

律師沒有年齡限製,隻要我的觀點還站得住腳,論證過程中沒有胡言亂語,我表達的東西還能被別人接受,就還可以繼續。

我經常會想起河北那個被判死刑的姑娘,怎麽想起來的不知道,現在一說那就想起來,或者哪天有人來反映類似的情況,又會想起來。會想如果一切不一樣的話,這個姑娘現在可能有一個很美滿的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