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作出再審決定6年後,一起等待開庭的刑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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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年前,雲南省大理州永平縣曲硐鄉坡腳村發生了一起刑案。某日入夜不久,四社村婦阿穩倒在自家堂屋中,渾身是血,被鈍、銳兩種凶器所殺。

永平縣公安局成立專案組,對嫌疑人“畫像”如下:單人作案,男性,年齡在20-45歲之間。

但案發3個月,案件仍無重大進展,直到專案組突然接到一封“坡角(腳)村社員”的來信。這封舉報信稱村民楊徐邱有重大嫌疑,依據這條線索,楊徐邱最終被定罪。

▲楊徐邱如今已75歲

從進看守所那刻起,楊徐邱就一直在做無罪供述,堅持不懈地申訴。他一審被判處死刑,二審因“特殊情況”被判處死緩。服刑二十餘載後,他終於等到了最高人民法院於2017年12月作出的《再審決定書》,指出本案事情不清、證據不足。

如今,75歲的楊徐邱仍在等待本案的重審開庭。

1、被匿名舉報

案發後,專案組利用鄉、村各組織力量,對有違法犯罪前科、勞釋及品德敗壞的人員進行重點排查。“由於犯罪分子隱蔽狡猾”,偵破工作依舊困難重重。

案發3個月後,1993年7月2日,專案組突然接到一封署名“坡角(腳)村的一個社員”的來信:“公安局的同誌,關於坡角(腳)村阿穩被殺一案,本村社員玉中有很大的嫌疑。”

玉中本名楊徐邱,是坡腳村三社社員。他身高1.75米,身強體壯,因善於張羅,係彼時村裏最富的人。但舉報信稱,“玉中是一個色狼,又木(沒)有良心,幾年前,他還強奸了本村的女社員貴英。”

至於懷疑是玉中的理由,舉報社員寫道:阿穩被殺前幾天的一個晚上,我去找阿穩的丈夫阿良幫忙打墳石,到場院時,聽到屋子裏有一個不是阿良的男人在惡狠狠地說話,細聽這聲音,就是本村的玉中。

▲圖中四合院為案發地

舉報信描述,玉中當時說:“為什麽你前幾次都同意,這回啷個不幹?再不聽話,小心我收拾你。”這名社員自覺無意間窺見男女隱私,便悄然走開。

數日後,阿穩死了。這名社員稱,他可憐阿穩兩個沒娘的娃,卻“不敢直接來說,怕我的懷疑是錯的”,因為“玉中認得後,他不會饒我的,我還有老娘媳婦娃娃要養”。

這名社員呼請公安局:“請同誌們盡快查清,為阿穩報仇,為阿良和他們全家出氣。”

在接到舉報信前,專案組根據現場勘查、屍檢及社調情況,對嫌疑人的“畫像”如下:本地人,尤以奸情殺人的可能性大。熟人,男性。年齡在20至45歲之間。

接到舉報信後,專案組認為,楊徐邱作為本地人“有作案的條件和思想基礎”。“在強大的攻勢下”,時年45歲的楊徐邱,“交代了殺死了阿穩的全部犯罪事實”。

2、一審被判死刑

據大理州人民檢察院州檢刑訴字第(1994)27號起訴書,楊徐邱的犯罪事實如下:

1993年3月25晚8時許,楊徐邱身帶一匕首竄至阿穩家,欲與阿穩發生性關係遭拒,遂起殺人歹念,持匕首對阿穩的胸、背等部位連刺數刀……見阿穩未死,又拿堂屋門外鋼鋤猛擊阿穩頭部,阿穩當即倒地。楊徐邱又對阿穩右側麵部打一下,後逃離現場。阿穩因顱腦損傷及失血性休克死亡。

此外,1986年9月間,楊徐邱竄至本村貴英家菜園內,欲與貴英發生性關係遭拒,便持匕首威脅,並殺傷貴英右胸部,對貴英實施了強奸。數日後,楊徐邱又竄至貴英家,再次對貴英實施強奸。

起訴書稱,楊徐邱歸案後,對所有犯罪事實供認不諱,但之後翻供辯稱,案發當晚他本人在家,沒有殺害阿穩,此前也沒有強奸貴英。

其辯護人周平指出,認定楊徐邱犯故意殺人罪“缺乏直接證據、缺乏科學依據”;指控其強奸貴英,則是在雙方鄰裏糾紛打架鬥毆時告發的,僅是“懷疑有此事或者通奸”。

本案的承辦人認為,對於被告人楊徐邱殺死阿穩,“雖沒有直接證據,但通過間接證據可以認定”;此外,雖然被告人楊徐邱的供述與現場勘查結果在部分情節上尚有出入,且被告人後來翻供,“但其在一些關鍵情節事實上的原先供述,是無法自圓其說的”。

大理州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楊徐邱殺死阿穩,卷內有報案記錄、匿名信、現場勘查筆錄、屍體檢驗筆錄等證據證實,被告人歸案後所供述的犯罪事實、情節等與在案的其他證據相吻合。

楊徐邱強奸貴英,卷內有被害人貴英的陳述,提取物證等筆錄、辨認筆錄、證人證言、刑事科學技術鑒定及活體體檢照片等證據證實。被告人楊徐邱供述強奸貴英的犯罪事實、情節等與在案證據相互印證。

1994年4月28日,大理州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楊徐邱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3、最高法指令再審

楊徐邱不服上述判決,提出上訴。1994年6月10日,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鑒於本案具體情況”,認為原判量刑偏重,改判楊徐邱死緩。

▲大理州中級法院相關通知書

在監獄中,楊徐邱拒絕勞動,“那是犯罪的人幹的活。”

他收集了大量冤假錯案材料,不斷申訴。終於,他等到了最高法於2017年12月19日作出的《再審決定書》。最高法審查認為,原審判決認定楊徐邱故意殺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2017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再審決定

楊徐邱離開了監獄,被關押至大理市看守所。

2020年6月1日,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書》,將此案發回大理州中級人民法院重審。當年12月9日,楊徐邱被釋放,“決定對其采取監視居住的強製措施”。同日,大理中院對其下發了《監視居住決定書》。

楊徐邱目前居住在永平縣一處安置房,餐食仍由當地政法部門提供。在多份服刑期間手寫的《上訴狀》中他稱,他的有罪供述“全是在刑訊逼供下作出”。他休克了兩次,最終“他們怎麽問,我就怎麽答”。

那麽坡腳村發生命案那晚,到底發生了什麽?

那一陣,穿村而過的蘇青公路正修得如火如荼。當晚,篾匠趙王義住在楊徐邱家,其帆布挎包中放了一把戶撒刀。楊徐邱稱,那天自己早早就睡了,第二天才聽到阿穩死亡的消息。

但警方最終認定,楊徐邱與阿穩生前有不當兩性關係及經濟往來,當晚,楊徐邱悄取趙王義的戶撒刀至阿穩家,欲與阿穩發生關係,遭阿穩拒絕。楊徐邱擔心行為敗露,遂殺人滅口,後穿過一片茶園及烤煙地逃回家。

從楊家出發,沿著蘇青公路往東,約700米處即為村尾的阿穩家。阿穩身高1.5米出頭,當晚,她張羅好飯菜,叫兩個孩子和盲眼婆婆先吃,她要等在外修墳石的丈夫“阿良”張興良。祖孫三人吃完飯去了隔壁的張興良弟弟張興紅家,不久慘案發生。

張興良在回家路上,在一小賣部稍作停留,抽了一根煙,一小杯酒尚未飲完,張興紅就找到他,說“家裏出大事了”。

永平縣公安局所作的《屍體報告》稱,阿穩是先受銳器傷,後受鈍器傷,傷及腰、胸及內髒,鈍器傷起到加速死亡之作用。銳器即篾匠的戶撒刀,鈍器即現場帶有血跡的板鋤。

▲2024年3月12日,“阿良”張興良告訴記者,當年他從未聽聞妻子與楊徐邱有染

4、諸多疑點待解

紅星新聞記者近期重返本案現場,楊徐邱的兒子對記者稱,其父親被調查後,他家所有的刀具都被帶走。“他們問我還能想起什麽刀。我這才想到,有一把挑糞的小彎刀,被我插在外邊田埂上。”這把挑糞的刀,在本案中被認定為刺傷貴英的刀,為楊徐邱所藏。

就本案中匿名信來源、凶器去向、傷口部位及現場與供述不符等諸多疑點,永平縣公安局曾向大理州人民檢察院作出詳細解釋、說明。

檢方要求永平縣公安局提供“審查報告”記載的鋤頭一把、兩把匕首(戶撒刀)。之後,永平縣公安局立刻開展查找作案工具的工作。在案材料記載,兩把匕首應留在永平縣檢察院,但永平縣檢察院回函稱,未能找到楊徐邱的作案工具。就鋤頭的問題,永平縣公安局到該局物證保管室多次查找,並同時安排專人到省、州公安機關查找。至複函時,這些作案工具均未找到。

就“坡腳村社員”的匿名信問題,本案偵查階段,專案組曾多方詢查,未探明寫信人究竟為何人。本案被指令重審後,永平縣公安局再次采集多人筆跡樣本,送上級公安機關比對,得到的答複均為樣本與匿名信筆跡不一致。永平縣公安局回複大理州人民檢察院,將繼續開展對匿名信作者的查證工作。

此外,就楊徐邱的供述與現場能否相互印證的問題,永平縣公安局也一一進行了解釋說明。其中,死者外衣切口數與供述的刀數等能夠印證,而死者背部創口數與供述刀數等不能完全印證,死者的外衣顏色與供述不符,死者屍體方位與供述存在矛盾。就本案是否存在刑訊逼供的問題,永平縣公安局已安排原相關辦案人員,配合檢方工作。

多名法律專家向紅星新聞記者解釋,發回重審的案件,按一審普通程序審理。對於什麽時候會開庭審理案件,法律沒有作出規定,但對審理的期限作出了規定:一審普通程序審理的期限最長6個月,但特殊情形,經批準可以延長審理期限。

楊徐邱一案為何遲遲不見開庭?對此,大理中院有關部門負責人在3月13日接訪楊徐邱父子時表示,他們在“努力做這件事”,上級單位也希望本案能“趕緊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