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指責殘疾妻子是“廢物”,丈夫被判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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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指責妻子是“廢物”算精神暴力嗎?近日,成都金牛法院依法審結一起涉殘疾人家庭暴力的離婚糾紛案,丈夫因持續對其殘疾人妻子實施語言暴力,被判少分夫妻共同財產,並向女方支付離婚損害賠償金。

紅星新聞記者了解到,該案明確了語言暴力也是家庭暴力的裁判規則,保障了殘疾婦女在家庭關係中的合法權益。該案例還入選了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成都市婦女聯合會聯合發布的婦女婚姻家庭權益保護十大典型案例。

趙某與錢某於2007年登記結婚,婚後生育二子。2015年,錢某在交通事故中受傷,經鑒定為六級傷殘、工傷致殘程度四級、部分生活自理障礙、大部分勞動能力喪失。妻子錢某受傷致殘後,趙某開始嫌棄她,持續通過微信貶損錢某的智商,稱其為廢物。最後,趙某以感情破裂為由提起離婚訴訟,錢某同意離婚並提出離婚損害賠償等方麵的主張。

經法院審理後認為,家庭暴力包括身體暴力和精神暴力。錢某因交通事故致殘、喪失部分勞動能力和自理能力,其身體、心理承擔能力較一般人而言更為脆弱。

在此情況下,趙某作為配偶,理應加強對錢某身體、心理的照顧與撫慰。然而,趙某不顧妻子身體殘疾的情況,持續貶損妻子,稱其為“廢物”,對某形成精神打壓。趙某的行為對於具備一定心理承受能力的普通人而言傷害較輕,但對於身體殘疾的錢某而言傷害較大,其行為構成家庭暴力中的精神暴力,趙某存在過錯。根據丈夫趙某的過錯程度、雙方的具體情況等因素,法院酌情確定趙某向錢某支付3萬元離婚損害賠償款,並判決趙某分得40%的夫妻共同財產、錢某分得60%的夫妻共同財產。

法官表示,語言暴力也是家庭暴力。按照《反家庭暴力法》第2條規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製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在審判實踐中,除了經常性謾罵、恐嚇等精神侵害外,還存在如本案這種通過語言對殘疾婦女的貶損和人格侮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