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打羽毛球被流浪貓絆倒致傷殘,投喂者賠24萬

文章來源: - 新聞取自各大新聞媒體,新聞內容並不代表本網立場!
(被閱讀 次)

男子吳某與同事在羽毛球館打球時,踩到流浪貓肚子上致摔倒,構成十級傷殘。吳某遂將羽毛球館所屬公司和流浪貓投喂者肖某訴至法院。

3月19日,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獲悉這起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糾紛案件。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經審理,一審判決被告肖某於賠償原告240198.20元;被告羽毛球館所在公司對被告肖某不能賠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被告羽毛球館所在公司承擔補充責任後,可以向被告肖某追償。

原告索賠35萬餘元

原告表示,2023年4月20日,自己與幾名同事一同至被告某某公司經營的位於上海閔行區的一家羽毛球館打羽毛球。原告在後場準備跳起接球扣殺,落地時右腳踩到了貓肚子上,致摔倒受傷。後至醫院治療,診斷為右雙踝骨折和右腓骨幹骨折。經鑒定,原告構成十級傷殘。經了解,被告肖某是某某公司的員工,場館中的貓由肖某飼養。

原告認為,某某公司經營的羽毛球館是收費的,其作為羽毛球館的經營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肖某是貓的飼養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兩被告應對原告所受傷害共同承擔賠償責任。據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兩被告共同賠償原告醫療費、律師費、交通費、營養費、護理費、住院夥食補助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撫慰金及鑒定費,共計351062.72元。

被告辯稱投喂者不能對貓管控支配

某某公司辯稱,事發當日,原告是在單位組織下進入其場館打羽毛球,但現場並沒有貓,也沒有看到原告是踩到貓以後受傷。貓是很靈敏的動物,很難相信原告會踩到貓。對原告的受傷原因存疑,不認可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此外,即便原告所述屬實,其進行體育運動本身也負有注意義務,且其是在單位組織打羽毛球的過程中受傷,應當算是工傷,適用填平原則。

肖某辯稱,其係某某公司的員工,事發當日不在現場。原告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其受傷和貓有關。原告所述的貓也並非其飼養,即便有投喂流浪貓的行為,因投喂者不能對貓管控支配,也不能認定屬於飼養人。因此,其不是共同侵權人,不是本案適格被告,本案不存在法定連帶賠償的情形。此外,原告因劇烈運動產生的身體損害,本身也應承擔一定責任。

法院裁判動物飼養人應承擔侵權責任

該案一審民事判決書顯示,依據多名證人的陳述,法院認定原告受傷原因為在打羽毛球過程中踩到貓所致。依據查明事實,貓為肖某飼養。

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認為,根據法律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應承擔侵權責任。故原告要求肖某承擔賠償責任,該院予以支持。某某公司作為羽毛球館的經營者,對所經營的場地負有安全保障義務。由於其疏於管理,未盡其安全保障義務,致原告在打羽毛球過程中於運動場所踩到貓而受傷,應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被告肖某於第二次庭審時經法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係其放棄相應的訴訟權利,因此產生的法律後果由其自行承擔。

2024年2月2日,法院依法酌情作出一審判決:被告肖某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吳某醫療費46550.20元、住院夥食補助費430元、營養費4200元、護理費6300元、殘疾賠償金168068元、精神撫慰金5000元、交通費800元、鑒定費2850元、律師費6,000元,共計240198.20元;

被告某某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對上述第一項被告肖某不能賠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被告某某公司承擔補充責任後,可以向被告肖某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