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媒:國安警察證長這樣,出示請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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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部官微3月5日消息,近年來,國家安全機關相繼查處數起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依法執行任務的案件,相關涉案人員均受到法律懲處。國家安全重於泰山,每一位公民都有配合國家安全機關人民警察執行公務的責任和義務,共築維護國家安全的鋼鐵長城。

阻礙辦案 依法懲處

近期,國家安全機關掌握某境外間諜在某酒店秘密開展非法活動,因工作需要,國家安全機關幹警前往該酒店,依法向酒店工作人員出示證件,說明來意。但其安保部主管張某、馬某以審批手續繁雜、需要請示為由對幹警百般阻攔,強烈挑釁國家安全工作執法權。雖然幹警反複向對方普及法律知識並耐心勸說,但對方依舊拒不配合,並於事後將國家安全機關在酒店開展偵察工作的國家秘密透露給無關人員。

涉事的張某、馬某無視有關法律規定,在國家安全機關幹警對其反複普及法律知識後,依舊觸碰法律紅線。由於二人妨礙執行任務,造成重大損失,北京市國家安全機關依法對二人處以行政拘留的處罰。

出示證件 支持配合

人民警察證是表明人民警察身份和依法執行任務的憑證和標誌。在反間諜執法工作中,國安幹警出示人民警察證,表明了國安幹警的執法人員身份,既是將執法過程置於人民群眾的監督之下,確保執法規範文明,也表明國安幹警正在依法執行反間諜工作任務,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協助配合。



國安幹警依法執行任務時,出示人民警察證後,公民和組織就有了協助配合的法定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第七十七條規定,公民和組織應當履行下列維護國家安全的義務:(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關於國家安全的有關規定;(二)及時報告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線索;(三)如實提供所知悉的涉及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證據;(四)為國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條件或者其他協助;(五)向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和有關軍事機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協助;(六)保守所知悉的國家秘密;(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第六十條規定,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依法執行任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國家安全機關予以警告或者處十日以下行政拘留,可以並處三萬元以下罰款。

履行義務 享有權利

國家安全,人人有責。支持配合國家安全機關工作是每一名公民應盡的責任和義務。

公民和組織在支持和配合反間諜工作中依法受到保護。一方麵,本人或者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脅時,國家安全機關依法采取必要措施,予以保護、營救。本人或者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麵臨危險的,可以向國家安全機關請求予以保護。個人和組織因支持、協助反間諜工作導致財產損失的,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補償。對為反間諜工作做出貢獻並需要安置的人員,國家給予妥善安置。

另一方麵, 國家安全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應當嚴格依法辦事,不得超越職權、濫用職權,不得侵犯個人和組織的合法權益。任何個人和組織對國家安全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超越職權、濫用職權和其他違法行為,都有權向上級國家安全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人民檢察院等有關部門檢舉、控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