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蘇”啤酒狀告“鳥蘇”啤酒,法院全額支持208萬元賠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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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噶爾盆地西南緣的古絲路上矗立著一座以啤酒聞名全國的城市——新疆烏蘇,產自該地的烏蘇啤酒家喻戶曉,但也引來了一些“高仿”產品,“搭便車”攀附該品牌。日前,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一起“烏蘇”啤酒狀告“鳥蘇”啤酒的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一審全額支持了原告208萬的賠償請求,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了原判。



烏蘇啤酒(右)與高度近似的鳥蘇啤酒

“烏蘇”啤酒發現高仿產品,起名“鳥蘇”

新疆烏蘇啤酒公司自1986年開始生產“烏蘇”牌啤酒,2006年獲得注冊第4142284號圖片商標,同時也是多個相關注冊商標的權利人。經過其長期持續性地使用和宣傳推廣,在國內啤酒行業具有較高影響力,多次被認定為新疆名牌產品和新疆著名商標。

烏蘇啤酒公司自2016年起至今,一直使用“紅罐裝烏蘇啤酒500ml”的包裝裝潢,紅罐裝烏蘇啤酒在全國啤酒市場上具有較高的知名度。

而某啤酒公司臆造“鳥蘇”作為企業字號。天津某公司申請注冊第36942919號“鳥蘇NIAOSU”商標,並由其委托無錫某公司、山東某公司生產、銷售與原告紅罐裝烏蘇啤酒500ml近似的“鳥蘇”牌啤酒。

法院:構成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

將被訴侵權“鳥蘇”啤酒的包裝與原告紅罐裝烏蘇啤酒進行比對,兩者雖然存在細節元素的差異,但均以紅色作為主要包裝底色,商標使用方式、商品名稱、商品形狀、標識位置、淨含量等文字信息及其排列布局基本相同,整體高度近似。原告紅罐裝烏蘇啤酒包裝裝潢經長期持續推廣使用,已具有較高的市場影響力和知名度。各被告作為同業競爭者在應當知曉的情況下仍使用侵權包裝裝潢,客觀上易導致相關公眾產生混淆或誤認,故各被告構成不正當競爭。

法院認為,被告某啤酒公司成立於2020年8月,原告公司企業字號“烏蘇”在其成立時已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雙方屬於同業競爭者,被告在應當知曉的情況下仍臆造了高度近似的“鳥蘇”作為企業字號,“搭便車”的主觀意圖明顯,有悖於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基本原則,構成不正當競爭。



烏蘇啤酒公司專程送來錦旗

一審判賠208萬元,二審維持原判

綜上,南京中院判決全額支持了原告要求賠償208萬元的訴訟請求。一審判決後,被告不服提起上訴,江蘇高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日前,烏蘇啤酒公司法務經理跨越3850公裏直線距離,專程從新疆烏蘇趕赴南京中院,將一麵錦旗送到承辦法官盧山手中。與此同時,還將烏蘇啤酒公司總經理親筆簽名的感謝信送到了法官手上。

因始終貫徹最嚴格知識產權保護的司法理念,南京已成為知識產權保護“高地”和爭端解決“優選地”。“根據檢索和大數據分析,我們認為江蘇省的法院高度重視知識產權保護。因而,我們將案件管轄權選擇在南京,向南京中院提起民事訴訟。”烏蘇啤酒公司法務經理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