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轉了?上海出軌女教師老公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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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女教師出軌未成年學生的生猛大瓜被曝光後,吃瓜群眾掀起了吃瓜狂歡,然而,這幾天的輿論場卻發生了反轉!

不少法律界人士跳出來表示,女教師出軌16歲學生,不犯法,不會受到法律懲處。

因為男生已經年滿16歲,雙方你情我願,不存在強奸行為,也不屬於猥褻。女教師最多就是“有悖於師德師風,違反職業道德”,可能被單位警告、記過、降低崗位等級或撤職、開除。

也就是說,如果這個事如果不是被女教師丈夫曝光和舉報,學校不一定知道此事,就算學校知道,如果沒有輿論壓力,也不一定會處理她……

如果不是男方掌握了女方出軌的這些“鐵證”,兩人離婚還得平分財產,即便是證據確鑿,女方作為婚姻“過錯方”,也僅僅是少分一點財產而已,具體怎麽分還要看雙方協商的結果。

出軌無罪,這是現行法律規定的,所以女教師怎麽玩都不犯法,最多把工作玩沒了。

法律人士在談及女教師丈夫時,反倒態度十分明確,被戴綠帽的丈夫“或涉嫌侮辱罪”,可能會受到治安處罰。





律師們拿出《民法典》的規定,“未經他人同意,在網絡上擅自發布他人的聊天記錄,如果這些聊天記錄涉及到他人隱私的,這樣的行為屬於違法,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民事糾紛案件需要被侵權人自行向法院提起訴訟。”

也就是說,女教師隻要告她丈夫侵犯隱私權、名譽權等等,穩贏!



而且,從目前的網絡傳播效果來看,絕對超越了“情節較嚴重”的範疇了,要被頂格處理。並且,女方似乎並沒有打算放過男方,有知情人反映,女教師已經向警方反映隱私泄露,隻是暫未立案而已。



不僅如此,還有些法律人士表示,女教師丈夫因曝光時泄露了未成年男生的隱私,還放了照片,涉嫌侵犯了未成年人的肖像權、名譽權,可能罪加一等。



隻要男學生的家長告女教師的丈夫侵權,也是百分之百的要贏,不僅如此,被戴綠帽的丈夫還要向男生道歉、賠償精神損失,甚至還可能要接受治安處罰。

若是被曝光的女教師和學生因此有個三長兩短,這個被戴綠帽的男人甚至可能因“侮辱罪”而坐牢!



侮辱罪可是要受到刑罰的哦,從這件事的傳播程度看,女教師的丈夫很顯然“情節嚴重”,搞不好要戴著綠帽子踩三年縫紉機……

不僅法律界的人士在鼓噪狼狽為奸者無罪,有些官媒也下場評論,說男的錯了,這樣搞不體麵,簡直就是得理不饒人,應該受到法律的製裁,而理虧的一方在道德上雖是“弱者”,也應該得到保護!



瞧瞧,這什麽世道?

這類法律人士也好,媒體精英也罷,意思很明白:我可以出軌,但你不能對外說!

看到這些,萬小刀想爆粗,想罵人!

希望這些律師的老婆不會像女教師一樣給他們戴綠帽。

也希望那些鼓吹女教師丈夫違法,要受到法律嚴懲的媒體人的另一半永遠忠貞不渝,不會賞他們綠帽子。

吃過這個瓜的群眾都明白,這件事孰是孰非,誰對誰錯,誰更不是東西!

但是有些人拿起法律武器,極力袒護出軌者,極力打壓婚姻受害者,這特麽還是人幹的事嗎?

如果出軌的女教師是這些律師大人們的老婆,試問他怎麽辦?如果這位女教師是某評論員的老婆,試問他又是如何理智的?

春節檔電影《第二十條》之所以深入人心,就是它闡明了一個基本的道理:

“法,不能向不法讓步!”

“法律,是讓壞人犯罪的成本更高,而不是讓好人出手的代價更大。”

這件事情裏,誰是好人,誰是壞人不好定論,但是女教師的過錯顯然更嚴重,是不是應該付出更大的代價?

可是,如果按照這些法律界人士的意見來判,現實生活中,那個付出最大代價的將是被戴綠帽的丈夫,這公平嗎?這樣的判決能服眾嗎?如果這麽來,給社會傳遞的價值導向是什麽呢?

出軌無罪?我可以肆無忌憚地出軌,但你不能說一個字?

也許就是這樣的價值導向下,一些網紅也紛紛躍躍欲試,一個個不以為恥反以為榮,冒充成出軌的張老師,還搞起了直播帶貨,關鍵是還有人圍觀,真是匪夷所思啊!



難道這是要宣揚“出軌光榮”?好在平台及時出手,對這些妖魔及時封號處理!

萬小刀也相信,我們司法執行過程中,也絕不會這麽做!

正如《第二十條》所言:

什麽是法律?是天理,是國法,是人情。

我不相信沒有天理的國法,

我也不相信沒有人情的天理。

什麽是天理?

天理就是普天之下老百姓都認同的樸素道理!

婚內出軌本來就是不對的,自古以來都是如此!

陳世美婚內“出軌”,對婚姻不忠,就算是貴為駙馬,該殺頭就殺;潘金蓮狼狽為奸,謀害親夫,該死就必須死!

這特麽才是天理!

什麽是國法?

馬克思主義者認為法律是統治階級統治的工具。中國是人民民主專政國家,人民是國家的主人,法律自然是人民治理國家的工具,依法治國的保障。

“法”這個字,在中文裏,隻要懂一點說文解字的,都知道,法就是公平正義!



一碗水端平,這才叫法律。試問法律人士,拿隱私權、未成年保護法來壓製婚內出軌,良心過得去嗎?如此解釋法律,心不會痛嗎?

從司法實踐來看,當年王寶強被戴綠帽,憤而公開馬蓉與宋某的奸情時,也有人說他不體麵,侵犯了隱私權,損害了馬蓉的名譽權……

馬蓉和宋某狼狽為奸不是事實嗎?職務侵占不是事實嗎?是他們自己處心積慮自己搞壞了自己的名聲,還是王寶強搞壞了他們的名節?



好在法律也沒有因此將王寶強送進去拘留,隱私權不能有悖於公序良俗,這就是天理、國法和人情!

那個結婚十六年,四個孩子沒有一個是親生的丈夫,憑什麽要理性,憑什麽要帶著綠帽忍氣吞聲幫別人養孩子?

試問如果把受害的主角換成你自己,你能不能理智?能不能做一個“完美的受害者”?

退一萬步講,正因為現行法律是這麽規定的,出軌者無法可治,所以更應該曝光,當然也要講點技巧!

如果被戴綠帽的女教師老公、四個孩子都不是自己的受害人,以及王寶強等人,如果再不通過網絡曝光來“正當維權”“正當防衛”,那麽公理何在?他們能為自己討回一絲一毫的公道嗎?

所以,法律如果有漏洞,法律人士的義務應該是想方設法彌補漏洞,而不是強奸民意,助紂為虐,為虎作倀!

倡導善治良法,才能垂拱而治,若是法律都不能主持公平正義,隻能任憑群魔亂舞!

做人要有良知,法律人、媒體人尤其如此!

記住:法律是讓壞人犯罪的成本更高,而不是讓好人出手的代價更大。法律應該讓好人做好事更放心,讓壞人做壞事顧慮重重,別特麽拿著法律的繩索捆錯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