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委書記落馬後揭發下屬,為何不是重大立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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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宣布人民法院案例庫正式上線並向社會開放。目前,入庫案例達到3711件。

長安街知事(微信ID:Capitalnews)查閱發現,江西宜春市委原書記顏贛輝案在列,涉及高息放貸行為的定性及重大立功情節的認定。


公開資料顯示,顏贛輝出生於1962年2月,江西崇仁人,曾任上饒市委常委、組織部部長,宜春市委常委、副市長,萍鄉市委副書記,景德鎮市市長,上饒市市長等職,2017年任宜春市委書記。

2020年6月,顏贛輝官宣被查,次年2月被開除黨籍和公職。2021年4月,新餘中院一審公開宣判,顏贛輝受賄2611.9243萬元,被判處有期徒刑11年。

人民法院案例庫“顏某受賄案”(入庫編號2023-03-1-404-020)顯示,顏某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2611.9243萬元,於2021年4月被新餘中院判處有期徒刑11年。由此說明,上述顏某即為顏贛輝。

新餘中院在判決中提到,顏贛輝“檢舉揭發他人罪行,經查證屬實,具有立功表現,依法對其從輕處罰”。


截圖來源:人民法院案例庫

他是如何立功的?人民法院案例庫披露,顏贛輝歸案後,向江西省監察委員會檢舉揭發江西省某縣委原書記、二級巡視員胡某受賄罪行,已查證屬實。

對此,辯護人提出,顏贛輝具有重大立功表現,應對其減輕處罰。那麽,他到底是重大立功,還是一般立功?

法院經審理,認定顏贛輝的檢舉行為經查證屬實,但從胡某受賄的相關事實情節和司法實踐來看,不能認定顏某的檢舉行為構成重大立功,僅可對其從輕處罰。

人民法院案例庫的“裁判要旨”注明,對重大立功中“全省範圍內有較大影響”這一條件需審慎把握,綜合考量被檢舉揭發案件的事實、情節、社會影響等因素,若案件無重大特殊情形時不宜認定為重大立功

此外,檢舉人揭發下屬職務犯罪可認定其具有立功情節,但作為一地區黨政主要負責人,對轄區內黨風廉政建設負有主體責任。故對其從寬幅度應區別於一般案件,從嚴把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