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博士稱被當偷車賊非法拘禁 警方:依法傳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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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9日,海南萬寧,遊客李立(化名)稱,因被冤枉成“偷車賊”,他和哥哥被當地民警當嫌犯“非法拘禁十小時”。2月13日,萬寧警方對 @時間視頻 回應稱,城西派出所依法傳喚,對其哥哥使用手銬符合規定,李立是被依法傳喚配合調查。

李立稱,自己是中國人民大學的博士生,今年春節期間前往海南萬寧旅遊,2月9日晚,他和哥哥騎車外出吃宵夜,中途他下車小便,車上的哥哥被兩名陌生男子圍住,兩名男子懷疑其哥哥偷了摩托車,後雙方起爭執且均報警。





李立說,哥哥被帶往派出所遲遲不歸,他到派出所了解情況,也被拷住接受詢問。他稱自己與哥哥無任何違法行為,卻在派出所被“非法拘禁10小時”。



2月13日,萬寧市公安局警務督察大隊對 @時間視頻 回應稱,民警接到報警後到達現場,當場將報警人指控的李立哥哥傳喚到城西派出所,兩名男子亦到派出所配合調查。

派出所辦案監控顯示,淩晨3時7分,李立哥哥被戴上手銬。李立因被指控是偷盜車輛,而被警方依法傳喚配合調查。經警方調查,除當事人指控外,無其他有效證據證實李立及其哥哥實施了盜車行為,2月9日10時33分,城西派出所依法結束傳喚,二人自行離開,傳喚時長約7小時。



李立哥哥在派出所配合調查

警方稱,依據派出所出警和辦案區處監控、相關案件法律文書等材料,案件在處警過程中傳喚李立哥哥和使用手銬均符合規定。

對於李立稱遭“非法拘禁10小時”,當地警方回應,《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中,對於違反治安管理的違法嫌疑人,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傳喚的,公安機關可以強製傳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複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同時《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公安機關傳喚後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情況複雜,依照本法規定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