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友與官員有染 安徽商人敲詐涉事廳官百萬獲刑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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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亳州市一名退休廳官卷入到桃色事件,事後先後遭受涉事女子男朋友三次敲詐勒索。因擔心桃色事件公開會影響聲譽,該官員先後兩次按要求共轉賬48萬元給上述男子。當第三次被敲詐索要52萬時,該退休廳官選擇了向亳州市公安局報案。上述男子因犯敲詐勒索罪獲刑十年。

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開的《李建華敲詐勒索二審刑事裁定書》披露了上述案情。

《李建華敲詐勒索二審刑事裁定書》顯示,上訴人(原審被告人)李建華,男,漢族,1962年10月出生,亳州市譙城區人,初中文化,經商。因涉嫌犯敲詐勒索罪於2017年10月18日被亳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亳州市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同日被執行逮捕。

亳州市譙城區人民法院一審認定,被告人李建華與王某1係非婚同居關係並生育一子。被害人徐某1係亳州市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九三學社原主委,第十屆、十一屆全國人大代表,2013年退休。

2011年左右,徐某1與王某1通過網絡漂流瓶認識,後多次發生性關係。2017年1月,徐某1與王某1的關係被李建華發現。自2017年1月12日至2017年10月11日,李建華多次發短信威脅、辱罵徐某1並聲稱公開二人關係、向紀委舉報等以達到發泄情緒、要錢等目的。

2017年1月21日,李建華、徐某1二人在張某辦公室見麵,李建華提出讓徐某1拿出28萬元作為王某1的補償。因害怕事情公開對自己名譽不利,徐某1於2017年1月24日通過張某賬戶轉給李建華提供的王某1賬戶28萬元。

後李建華又多次發短信辱罵、威脅徐某1,通過張某轉告徐某1再拿出20萬元作為此事的花銷和對其、王某1及二人之子的補償。2017年2月20日,徐某1又基於同樣的理由再次通過張某賬戶轉給李建華賬戶20萬元,上述兩筆錢款均被李建華用於支付個人公司經營。

2017年9月18日,李建華又以公開徐某1和王某1的不正當男女關係等為由,讓徐某1向亳州市紅十字會其指定的救助對象捐款52萬元,後徐某1向亳州市公安局報案。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李建華敲詐勒索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罪。2018年4月4日,亳州市譙城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李建華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違法所得,予以追繳。

一審宣判後,李建華不服,提出上訴。

上述公開刑事裁定書還顯示,李建華上訴稱,第一筆28萬元係徐某1主動提出,第二筆20萬元係中間人張某提出,其沒有敲詐勒索的主觀意圖;徐某1匯的48萬元其沒有非法占有,其不構成犯罪。其辯護人提出了基本相同的辯護意見。

二審法院認為,上訴人李建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威脅、要挾的方法,迫使被害人向其交付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罪。李建華第三次向徐某1勒索52萬元,因徐某1報警而未得逞,屬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處罰。

對李建華的上訴理由及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經查,李建華在偵查階段明確供認:其威脅徐某1的目的是讓徐某1不僅精神上受折磨,經濟上也要受到損失,表明李建華自始就有勒索他人財物的故意;張某證言、徐某1陳述均證明第一筆28萬元係李建華提出,且即使最初是由徐某1提出,但雙方存在討價還價的過程,28萬元數額最終仍是由李建華確定並同意,故李建華並不是被動接受,而是具有了勒索的行為。

此外,李建華供述、張某證言、徐某1陳述相互印證,能夠證明第二筆20萬元確由李建華主動提出;以上48萬元匯入李建華提供和控製的銀行賬戶後,如何使用並不影響對其行為的定性。綜上,李建華的行為應當認定為敲詐勒索犯罪,對李建華及其辯護人所提李建華不構成敲詐勒索罪的相關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均不予采納。

2018年5月30日,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