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市長受賄百萬判6年 法官妻子發帖替夫“喊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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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曉東


6月11日,備受外界關注的江蘇東台市原副市長吳曉東受賄案一審宣判。

江蘇省鹽城市中級法院當庭宣判,吳曉東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受賄133.3萬元,判處有期徒刑6年,並處罰金40萬元。

聽完宣判,法庭上的吳曉東一改進入法庭時的微笑神情,情緒異常激動。辯護律師及家屬轉述吳曉東的意思稱,吳不服判決,將上訴。

吳曉東受賄案,曾因“法官妻子為夫喊冤”一度引發社會廣泛關注。吳曉東的妻子施悅,是江蘇鹽城市某地的刑庭副庭長。吳曉東案發後,施悅在微博等網上空間發布了大量的“鳴冤”文章,並引發多家媒體的關注。

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記者旁聽了該案的部分庭審及公開宣判。

記者注意到,針對當事人家屬反映、外界高度關注的吳曉東受賄案的三大焦點問題,如:在偵查期間是否存在非法取證、放在妻子表弟處的130萬元是否能構成贓款、調離後收受錢財的行為是否構成受賄等,法院在審理過程中以及一審判決書上均給予了詳盡解答。

法官妻子發帖替夫“喊冤”

東台市位於江蘇沿海中部,地處沿海城市鹽城的“南大門”,也是鹽城市下轄的經濟最為發達的縣域。

今年47歲的吳曉東是本土成長起來的幹部。相關材料顯示,吳曉東畢業於南京動力高等專科學校,早年做過老師,由東台團市委副書記踏入仕途,長期擔任鄉鎮黨政領導。

2012年9月-2016年11月,先後擔任東台市沿海經濟區管委會副主任、黨工委副書記,兼任弶港鎮黨委書記,東台沿海經濟區管委會主任、黨工委書記。

2016年5月份,吳提拔為東台市政府黨組成員、副市長,一度兼任東台沿海經濟區黨工委書記。

一年後,吳曉東因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審查。2017年6月,吳曉東被鹽城市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這意味著這起案件進入了司法程序。


施悅在微博中為夫喊冤。 截屏圖

2018年2月15日,農曆大年三十,鹽城市某地刑庭副庭長施悅發布長微博,為丈夫吳曉東“喊冤”。

偵查期間是否存在非法取證?

“由於自己的腐敗墮落,不僅愧對組織,同時也給黨員領導幹部在人民群眾心目中的形象抹了黑……”在檢察機關偵查期間,吳曉東曾在《悔過書》中寫道。

經檢察機關偵查終結,該案於2017年10月移送審查起訴。期間,延長審查起訴期半個月。

今年3月5日,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第一次開庭審理吳曉東受賄案,主要對是否存在“非法取證”進行調查。法院稱,吳曉東獲得充分發言機會。

吳曉東在法庭上全部推翻了偵查期間的有罪供述,並稱《悔過書》是在紀委辦案點按照一名檢察官的口述,書寫而成。他認為,他當時正處於“雙規”期間,因此《悔過書》不能作為證據提交法庭。

吳曉東自稱,紀委和檢察機關曾對其疲勞審訊、體罰虐待,還以增加罪名、“雙規”其妻子相威脅。

吳的辯護律師、北京觀韜中茂(南京)律師事務所律師仲若辛向澎湃新聞介紹,他於第一次開庭前已向法院提交了《非法證據排除申請書》,申請排除偵查期間的詢問筆錄、《悔過書》及13份證人證言。

3月5日的庭審中,吳曉東的辯護律師提交了一組證人的翻供證言。其中,曾作出行賄證言的崔某宣稱,他在辦案人員的“威脅”下,一點點把行賄金額加到4萬元。

之後,法院駁回了排除非法證據申請。一審法院經過調查認為,吳曉東的供述及證人證言均係偵查機關立案以後依法收集的。偵查期間的錄音錄像連續不間斷,偵查人員不存在威脅恐嚇的語言。

一審法院表示,傳喚、刑事拘留期間的訊問錄音錄像,未發現偵查人員存在對被告人吳曉東有指供、誘供以及威脅等情況,筆錄也按照吳曉東的交代如實記載。

一審法院稱,相關證據證實,吳曉東進入看守所之前,經過體檢且身體沒有外傷。同時,沒有證據證明存在疲勞審訊。

一審法院還表示,個別翻供的證人在偵查期間形成的證言,係偵查機關依法取得,並且證人證言內容與在案其他證據能夠相互印證。所以,法院沒有采信吳曉東及其辯護律師關於排除非法證據的意見。

130萬元是否屬於贓款?

案卷材料顯示,2017年7月25日,吳曉東向檢察機關供述,他收的錢以現金的形式,放在其妻子的表弟鄧某某處,給的時候對鄧說“是朋友的錢”,這件事沒有告訴妻子,“怕她擔心”。

第二天,吳曉東被帶至鹽城市大豐區看守所刑事拘留,他寫了一張紙條,委托偵查機關交給鄧某某。

紙條內容如下:“ 我現在已經到檢察機關,前幾年以朋友名義存放在你那的錢,如果方便的話,麻煩按檢察機關的要求退還,如果你生意上有困難,看看我姐姐那裏能不能拿一些,給你添麻煩了!”

鄧某某是東台當地一家農機公司的老板。案卷材料顯示,鄧某某對檢察機關說,吳曉東分三次將130萬元存放在他這裏,雙方沒有約定利息,鄧主要將這些錢用在日常進貨等用途。

不過,鄧某某在做出藏贓證言後,又翻證了。鄧某某證言提到,其在檢察院的證言是“虛假”的,是相關人員以查其公司經營行為相威脅而獲取的。

吳曉東的辯護律師仲若辛認為,吳將賄金以現金方式交給鄧某某,然後將大額現金先放在家裏,然後用於進貨及注冊公司,這些說法與事實不符。

仲若辛對澎湃新聞說,鄧某某的證言說進貨差錢,所以向吳曉東借款。但經查閱其銀行流水發現,其經營資金充裕。而且他進貨付款及銷售回款均通過銀行往來,其進貨及銷售記錄和銀行流水往來相互印證,鄧某某經營過程中無使用現金習慣。

一審法院查明,鄧某某在偵查階段的證言證明,吳曉東放在其處的130萬元沒有記賬,從賬上反映不出這筆錢的進出及使用情況,故辯護律師提交的材料與證明贓款去向沒有關聯性,不予采信。

同時,吳曉東在偵查階段的供述與鄧某某證言相互印證,所以吳將曉東把賄金存於鄧某某處應予認定。

調離崗位後還在收錢?

經一審法院認定,吳曉東收受的133.3萬元賄金,來自16個單位或個人,受賄金額少則數千元,多則數萬,金額最大的一筆高達30萬元。

根據東台市沿海經濟區相關人士稱,吳曉東到該區任副主任後,協助分管全麵工作,所以該區的工程款基本由他簽批。他升任該區黨工委書記、主任後,工程款也都由他簽批。而施工單位的借款申請,最後也需要黨工委書記、主任簽批,才能借款給施工單位。

起訴書顯示,行賄者中,吳曉東為在借款、工程款撥付、拆借資金方麵謀取利益的有9人。其中,在東台弶港鎮弶六路改造工程中,東台某公司副總經理鄭某為在撥付工程款方麵得到關照,送給吳曉東8萬元。

對此,辯護律師表示,上述工程在2012年8月就已經竣工驗收,而吳曉東於2012年8月30日才調至東台沿海經濟區任黨工委副書記、管委會副主任,同時兼任弶港鎮黨委書記。辯護律師認為,工程都已經驗收了,還給剛到任的官員送錢,不符合情理。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上述工程雖然主體工程於2012年8月通過竣工驗收,但是部分房屋於2013年10月才完成拆遷,在這期間,吳曉東審批的中間環節是不可或缺的。行賄人鄭某負責的工程涉及工程款2700多萬元,工程款直到2016年12月份才結清,而兩次送錢發生在2013年、2014年春節前,均在吳曉東到任之後。

讓辯護律師感到不解的是,吳曉東被指控在東台富安鎮的“真石漆”項目中收受何某明4萬元“好處費”。而何某明請托吳辦理項目環評手續的出具時間,卻是在吳調離東台市富安鎮以後。

一審法院回應稱,何某明的項目屬於“先上車後買票”,在吳曉東還在富安鎮任職期間,就已經開始租廠房、上設備、開工生產。而吳曉東收受賄賂並接受請托之時,吳曉東尚未離開富安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