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卡、戶口二選一?上海公安:這是執行上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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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上海市常住戶口管理規定》即將於5月1日開始施行。其中第四十六條規定:出國定居或者加入外國國籍的,本人應當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注銷戶口登記。未辦理注銷戶口登記的,公安派出所應當及時告知本人、近親屬、戶主或者集體戶口協管員,拒絕注銷戶口或者告知後一個月內仍未辦理注銷戶口登記的,可以注銷其戶口。

新規一出,引起了不少網友熱議。“雖然我持有外國‘綠卡’,但一直在上海生活,也要注銷戶口嗎?”持有澳大利亞“綠卡”的陳女士擔心,這條規定是否意味著要在“綠卡”和上海戶口之間二選一?網上也有一些自媒體該條規定做出解讀,稱此條規定是“我國將嚴控‘綠卡’及‘雙重國籍’人員的信號,在上海率先試點。”

針對網友關心的持有“綠卡”人員是否需注銷戶口,法律界人士表示持有“綠卡”並不等同於“出國定居”,如僅獲“綠卡”,實際並未在外國長期定居的,應該不屬於本規定所指的應當注銷戶口人員。

不少網友還存在一樣的疑問:注銷戶口是否意味著失去國籍?實際上,把“注銷戶口”等同於“失去國籍”實際是個誤區。戶口是我國對居住於領土範圍內的人員進行人口管理的手段,其特征是持有身份證和居民戶口簿。而國籍是中國對擁有國籍者實行外交保護的依據,其特征是持有護照。

上海市公安局就此接受解放日報·上觀新聞采訪,就該條規定作出權威解讀。上海市公安局表示,這條規定是依據上位法內容製定的,並非上海自創。對於未主動辦理注銷戶口登記的出國定居人員,公安機關將調查核實後,注銷其戶口。

問:這條規定是新的嗎?

答:早在2003年,公安部就頒布實施了三十項便民利民措施,明確規定:出國、出境1年以上的人員可以不注銷戶口,但是在國外、境外定居的應當注銷戶口。

2005年、2008年、2010年和現行2015年修訂的《上海市常住戶口管理規定》,均有針對出國定居人員應當注銷戶口的規定。

即將於5月1日起施行的新《規定》第四十六條在原有規定基礎上細化了操作程序。

問:根據新《規定》第四十六條,哪些人員需要辦理注銷戶口登記?

答:出國定居或者加入外國國籍的人員,需要辦理注銷戶口登記。並未在外國長期定居的,不屬於本規定所指的應當注銷戶口人員。

問:出國定居或者加入外國國籍的人員,如何辦理注銷戶口登記?

答:上述人員辦理注銷戶口登記,根據本人申請,加入外國國籍的人員需提供外國護照;出國定居人員需提供載有移民、定居、獲得外國居留權等事由的外國簽證。上述兩類人員均需提供本人身份證明、戶口簿。如需他人代辦,必須委托律師辦理或者公證委托他人辦理,代辦人還需提供身份證明。

問:對於未主動申請注銷戶口的出國定居人員,公安機關如何注銷其戶口?

答:公安機關經調查,掌握當事人持有住在國簽發的載有移民、定居、獲得永久居留權等事由的簽證,以及長期在外國居住生活的事實等證據,認定其確屬在國外定居的,方可注銷其戶口。

問:出國注銷戶口後能否恢複?

答:注銷戶口的出國人員回國定居的可以恢複戶口。其中,具有華僑身份的,由市僑辦進行審批;不具有華僑身份的,由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門審批。

問:對注銷本市常住戶口的人員子女戶口管理有何規定?

答:父親或者母親原為本市常住戶口居民,因定居國(境)外被注銷本市常住戶口,“其在境內生育、具有中國國籍、在本市實際居住的未滿五周歲的子女”或“其在澳門、台灣地區或者國外生育的,未取得澳門、台灣居民身份或者外國國籍,持中國護照、旅行證或者出入境通行證入境後在本市實際居住的未滿五周歲的子女”,均可以向本市的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出生登記。但父母一方現為外省市戶口的,應當隨外省市戶口方申報出生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