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麽是勾結間諜?哪些是間諜器材?國務院明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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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哪些行為是資助和勾結間諜?哪些是間諜器材?國務院明確了

日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實施細則》正式實施。《細則》共有5章26條內容,對資助勾結間諜行為、間諜器材、反間諜工作中國家安全機關的職權、公民的義務和權利、獎懲措施等都做了具體說明。

間諜組織、間諜行為指哪些?

  • “敵對組織”指哪些?

敵視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製度,危害國家安全的組織。敵對組織由國務院國家安全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確認。

  • “間諜組織代理人”指什麽?

“境外機構、組織”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分支(代表)機構和分支組織;

“境外個人”包括居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

“間諜組織代理人”指受間諜組織或者其成員的指使、委托、資助,進行或者授意、指使他人進行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活動的人。

間諜組織和間諜組織代理人由國務院國家安全主管部門確認。

  • 資助勾結間諜行為指哪些?



“資助”實施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間諜行為,是指境內外機構、組織、個人的下列行為:

①向實施間諜行為的組織、個人提供經費、場所和物資的;

②向組織、個人提供用於實施間諜行為的經費、場所和物資的。

“勾結”實施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間諜行為,是指境內外組織、個人的下列行為:

①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共同策劃或者進行危害國家安全的間諜活動的;

②接受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的資助或者指使,進行危害國家安全的間諜活動的;

③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建立聯係,取得支持、幫助,進行危害國家安全的間諜活動的。

 

  • “間諜行為以外的其他危害國家安全行為”有哪些?

①組織、策劃、實施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製度的;

②組織、策劃、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的恐怖活動的;

③捏造、歪曲事實,發表、散布危害國家安全的文字或者信息,或者製作、傳播、出版危害國家安全的音像製品或者其他出版物的;

④利用設立社會團體或者企業事業組織,進行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

⑤利用宗教進行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

⑥組織、利用邪教進行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

⑦製造民族糾紛,煽動民族分裂,危害國家安全的;

⑧境外個人違反有關規定,不聽勸阻,擅自會見境內有危害國家安全行為或者有危害國家安全行為重大嫌疑的人員的。

 

 

  • “非法持有屬於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指什麽?

①不應知悉某項國家秘密的人員攜帶、存放屬於該項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的;

②可以知悉某項國家秘密的人員,未經辦理手續,私自攜帶、留存屬於該項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的。

 

  • “專用間諜器材”指什麽?

①暗藏式竊聽、竊照器材;

②突發式收發報機、一次性密碼本、密寫工具;

③用於獲取情報的電子監聽、截收器材;

④其他專用間諜器材。

專用間諜器材的確認,由國務院國家安全主管部門負責。

國家安全機關在反間諜工作中有何職權和義務?

①境外個人被認為入境後可能進行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活動的,國務院國家安全主管部門可以決定其在一定時期內不得入境。

②對背叛祖國、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嫌疑人,依據《反間諜法》第八條的規定,國家安全機關可以通緝、追捕。

③國家安全機關依法執行反間諜工作任務時,有權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詢問有關情況。

④國家安全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反間諜工作任務時,對發現身份不明、有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嫌疑人員,可以檢查其隨帶物品。

⑤國家安全機關執行反間諜工作緊急任務的車輛,可以配置特別通行標誌和警燈、警報器。

⑥國家安全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反間諜工作任務的行為,不受其他組織和個人的非法幹涉。

⑦國家安全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反間諜工作任務時,應當出示國家安全部偵察證或者其他相應證件。

⑧國家安全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應當嚴格依法辦事,不得超越職權、濫用職權,不得侵犯組織和個人的合法權益。

在維護國家安全中,公民有何權利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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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會受到什麽處分?

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處分,國家安全機關也可以予以警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涉嫌間諜行為的人員會受到什麽處罰?

①有證據證明知道他人有間諜行為,或者經國家安全機關明確告知他人有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行為,在國家安全機關向其調查有關情況、收集有關證據時,拒絕提供的,依照《反間諜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處理。

②國家安全機關依法執行反間諜工作任務時,公民和組織依法有義務提供便利條件或者其他協助,拒不提供或者拒不協助,構成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依法執行反間諜工作任務的,依照《反間諜法》第三十條的規定處罰。

③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依法執行反間諜工作任務,造成國家安全機關工作人員人身傷害或者財物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並由司法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依照《反間諜法》第三十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④對涉嫌間諜行為的人員,國家安全機關可以決定其在一定期限內不得出境。對違反《反間諜法》的境外個人,國務院國家安全主管部門可以決定限期離境或者驅逐出境,並決定其不得入境的期限。被驅逐出境的境外個人,自被驅逐出境之日起10年內不得入境。

 

  • 哪些情形屬於《反間諜法》第七條所稱“重大貢獻”?

①為國家安全機關提供重要線索,發現、破獲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案件的;

②為國家安全機關提供重要情況,防範、製止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發生的;

③密切配合國家安全機關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表現突出的;

④為維護國家安全,與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進行鬥爭,表現突出的;

⑤在教育、動員、組織本單位的人員防範、製止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工作中,成績顯著的。

 

  • 哪些情形屬於《反間諜法》第二十七條所稱“立功表現”?

①揭發、檢舉危害國家安全的其他犯罪分子,情況屬實的;

②提供重要線索、證據,使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得以發現和製止的;

③協助國家安全機關、司法機關捕獲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的;

④對協助國家安全機關維護國家安全有重要作用的其他行為。

“重大立功表現”,是指在前款所列立功表現的範圍內對國家安全工作有特別重要作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