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支招江歌母親:可在法院對劉鑫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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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歌媽媽和劉鑫見麵

隨著一段記錄江歌母親與劉鑫見麵情形視頻的發布,劉鑫江歌事件再次被推入輿論風口。各大媒體和各路大咖紛紛發聲,幾乎一邊倒地站在了譴責劉鑫一方,這其中包括超級網紅“咪蒙”。12日,咪蒙發表了一篇題為《劉鑫江歌案: 法律可以製裁凶手,但誰來製裁人性?》的文章,引發無數閱讀轉載。據悉,文章發表後為江歌請願的人數暴漲,瞬時超過150萬。這裏,我們不論是非,隻想說說江歌案中那個被遺忘的民事責任,隻想對“咪蒙”們說:法律可以製裁凶手,同樣可以保護良善。

我們要拋開“先刑後民”或“民附於刑”的原則,在承認大多數媒體披露的事實的基礎上討論這一問題,這是前提。

其實,我們隻需要這樣一個基本事實:江歌是為了保護劉鑫而死,劉鑫因江歌的保護而獲救。或者說,劉鑫是為了尋求保護而找到江歌,江歌因為為其提供保護而死,劉鑫實際上得到了保護。

如果這個基本事實成立,那麽根據我國法律,劉鑫就應當為江歌的死承擔民事責任。簡析如下:

1

江歌的行為是見義勇為。

麵對躲避求救的曾經室友兼閨蜜劉鑫,麵對之前就曾多次騷擾並揚言報複現在又來勢洶洶、來者不善的陳世峰,江歌以血肉之軀抵擋於大門之前,身中十數刀倒在血泊中亦誓死阻止持刀凶徒進入。該行為是不折不扣的見義勇為。

2

江歌的見義勇為行為應認定是民法上的無因管理。

“見義勇為”並非法律用語,屬於道德評價。但就法律而言,江歌拚死保護劉鑫的行為,“既不存在法定義務也無約定義務,其主觀上純為他人利益”,客觀上亦成功保護了劉鑫,完全符合民法“無因管理”的構成要件,應認定為無因管理。

3

劉鑫作為受益人應當給予江歌民事補償。

於今年10月1日施行的《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之前的《民法通則》第九十三條、第一百零九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第142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15條均有相應規定。

4

民事補償是一種法律責任而非人道救濟。

“民事補償”的全稱是“民事補充賠償責任”,是一種基於上述法律規定而產生的法定義務,是民事賠償責任的一種補充表現形式,絕非出於道德或人道的救濟援助。從法理上講,民事補償責任是根據“公平原則”衍生而來的民事責任。就這一角度而言,有關補償責任的規定,正是法律為彌補自身在某些情形下顯失公平、不近人情的漏洞而生。

5

江歌母親可在合理範圍內要求民事補償。

對於民事補償責任的補償範圍,法律並無明確規定。按照補償責任實為賠償責任之法理,可參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確定補償範圍,即“造成死亡的,並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除此之外,筆者認為法院判決時,必要的精神安慰也可以考慮納入民事補償範圍。

6

江歌母親可在我國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本案中如果劉鑫的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均在中國,則由我國當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如果劉鑫的經常居住地在日本,屬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百二十二條規定的“當事人一方的經常居所地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的”情形,則該案屬於涉外民事訴訟案件。根據我國涉外民事訴訟管轄的“訴訟與法院所在地實際聯係”這一基本原則,隻要被告人在我國境內有住所的,我國法院均有管轄權。因此,江歌母親目前完全可以在我國法院對劉鑫提起民事訴訟。

通過上述分析不難看出,法律與道德盡管外延不同,但內核卻高度一致。江歌母親要想為女兒討說法,完全可以通過訴訟方式來進行。我們主張理性維權,既不道德綁架,亦不人性審判。我們相信法律,相信正義,相信法治能夠捍衛良善。

(注:本文僅代表作者公民個人觀點,不代表其所在單位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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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丨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檢察院 王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