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名微信群主被拘留,9種消息千萬別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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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網信辦印發規定,要求各類群組建立者、管理者應當履行群組管理責任。

  9月10日,中國警察微信門戶@police 再次發文告知大家,為了你們的群主好,有9種消息千萬別發!已經有好幾個群主被抓了!觀察者網轉發該文如下:

  近日,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印發《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國信辦有關負責人答記者問時指出《規定》所稱互聯網群組,是指如微信群、QQ群、微博群、貼吧群、陌陌群、支付寶群聊等各類互聯網群組。《規定》要求,互聯網群組建立者、管理者應當履行群組管理責任,即“誰建群誰負責”“誰管理誰負責”,規範群組網絡行為和信息發布,群組成員在參與群組信息交流時,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文明互動、理性表達。

  互聯網群組方便了人們的工作生活,密切了精神文化交流。但同時,一些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提供者落實管理主體責任不力,部分群組管理者職責缺失,造成淫穢色情、暴力恐怖、謠言詐騙、傳銷賭博等違法違規信息通過群組傳播擴散,一些不法分子還通過群組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損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破壞社會和諧穩定。這不已有多名群主由於疏於對群的管理以及群內不當言論被處理。

  微信群已經開始立法,規範管理。任何發言都要擔負法律責任,尤其是群主,所以請群裏的夥伴們今後發微信一定要注意~

  1,政治敏感話題不發

  2,不信謠不傳謠

  3,所謂的涉密內部資料不發

  4,涉黃、涉毒、涉爆等不發

  5,有關港澳台新聞在官方網站未發布前不發

  6,軍事資料不發

  7,有關涉及國家機密文件不發

  8,來源不明的疑似偽造的黑警辱警的小視頻不發

  9,其他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信息不發

  案例1:微信群發布不當侮辱言論群主被拘

  安徽阜陽界首市男子楊某因不滿交警夜晚查酒駕,在一自己建立的微信群中發布“他們傻X嗎,下雨還查?一群傻X窮這個樣”等侮辱性言語,在微信朋友圈造成不良社會影響,被當地警方以涉嫌尋釁滋事行政拘留五日。界首警方稱,群主楊某向不特定眾多人發送侮辱性信息的行為構成尋釁滋事,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第四項之規定,依法可以給予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的處罰。

  案例2:微信群內不當言論群主被處分

  2016年6月27日上午,潛江市部分人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非法采取利用微信群傳播請願書,擅自上街遊行,聚集請願等方式,要求政府停止引進奧古斯特項目,擾亂社會公共秩序,造成了很壞的社會影響。近日,此事件中被給予黨政紀處分9人,誡勉談話5人,批評教育40人。其中微信群群主彭某係潛江市房地產管理監察大隊工作人員,作為微信群群主,彭雲對群員轉發請願書、發表不當言論的行為沒有製止,對其妻發布遊行視頻、評論的行為沒有製止和正麵引導,還回複煽動性言論,構成違反政治紀律錯誤,受到誡勉談話處理。

  其實,現實中另一種情況是,有的人為了行業或興趣交流組建微信群,而微信群中卻是魚龍混雜,經常有人發布不當政治言論,或者是抹黑黨和國家形象的視頻等內容,對此群主若總放任不管,如果群主是黨員或者公職人員,出現影響就很有可能會受到黨政紀處分。

  案例3:微信群傳播淫穢視頻群主獲罪

  沈陽青年吳某用微信建了一個100餘人的微信群。群員馬某在群中每天都發布“有大片看”信息,向群員收取數十元會費,每天向交錢的人發送淫穢視頻。群主吳某因視而不理,涉嫌構成傳播淫穢物品罪,被警方依法予以刑事拘留。法官表示依據兩高的司法解釋,“利用互聯網建立主要用於傳播淫穢電子信息的群組,成員達30人以上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建立者、管理者和主要傳播者,以傳播淫穢物品罪定罪處罰”。群主作為群的管理者,應履行監管職責,及時審查群相關內容,阻止成員發布淫穢視頻或直接將其剔除,甚至解散微信群。如果其未履行群主義務,放任群員傳播淫穢視頻,其行為已構成傳播淫穢物品罪。這樣的例子網上屢屢不鮮。

  案例4:利用微信群“搶紅包”賭博群主“抽水”被判刑

  2015年6月至8月,家住阜新市海州區的董某以網名“阿聯酋”的身份在手機微信客戶端裏建立了微信群,先後命名為“擼九子”、“擼管子”、“擼九VIP遊戲”等,並組織40餘人以製定規則以發紅包的形式進行賭博活動,從中抽取紅利。法院經審理後,判處主犯董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零六個月,緩刑三年,並處罰金 人民幣5萬元。近年,全國各地出現了不少微信紅包賭博被判決為犯罪行為的案例。檢索中國裁判文書網發現,光廣東法院2015年至今公開的就有約30份利用微信紅包進行賭博犯罪的裁判文書。

  為什麽群主成了墊背的?

  答案就在於就在於群主的監管職責。

  微信群主與群員權利的核心區別:

  群主可以刪減微信群中的所有群員,而群員則不能刪減微信群中的其他群員。

  微信群主的監管職責:

  微信群主與群員權利的核心區別,決定了群主與群員的不同職責。群主作為群的管理者和權力的擁有者,當然負有監管職責。群主應規範群聊行為,維護群聊內容的非違法性。對於群員發布的違法內容,群主應予警告,直至將該群員踢出群聊。

  隨著法律的不斷完善和公民個人權益意識的不斷提高,對於群內的違法行為或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如果群主不履行監管職責,則有可能承擔法律責任。

  群主可能承擔的法律責任:

  民事責任☛群主如及時製止群員發布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內容,則不會因存在過錯而與發布不當內容的群員承擔民事責任。否則,就有可能承擔連帶責任。

  治安處罰☛對群員發布的尚不夠刑事處罰的違法內容,群主如果不履行監管職責,則有可能麵臨共同的治安處罰。

  刑事責任☛對群員涉嫌犯罪的行為,如果不行使監管職責,放任群員違法犯罪,在主觀上,有可能構成間接故意,從而與涉罪群員構成共同犯罪。所謂間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有意放任,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心理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