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當官全家腐敗 這個局長妻子姐姐情婦全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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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學博士後、曾被稱為學者型官員的廣州市房管局原局長李俊夫,“一人當官、全家腐敗”,妻姐王譯偉充當中間人,與商人陳愛民合作,通過李俊夫的職務便利,幫助陳愛民掛靠的公司中標保障房項目,陳愛民將工程轉賣獲利3200萬元,按約定送給王譯偉1000萬元。

不僅如此,李俊夫的妻子王慶湘是武漢大學的法學博士,兩人作案時設下“防火牆”。李俊夫本人很少直接過手財物,都是王慶湘、王譯偉來實現受賄。姐妹倆信佛,很多別有用心的老闆用大量價值數百萬的沉香、天珠、和闐玉等“雅賄”來實現承攬工程。

李俊夫的情婦黃蕾,從四川跟隨他來到廣州,也想通過李俊夫幹保障房工作掙錢。因為並沒有參與工程,卻得到150萬的好處。

《法製晚報》深讀(微信ID:shenduzhongguo)記者了解到,李俊夫曾供述,他妻姐就是一道“防火牆”,受賄後買房曾計劃過戶到他兒子名下,他兒子已入美國國籍,但國內戶籍落在他妻姐家,是“妻姐家的二兒子”。他在廣州任上幾年,安排人插手工程斂財980萬元,隻為仕途“進一步”、花錢跑官方便。

《法製晚報》深讀(微信ID:shenduzhongguo)記者今天獲悉,廣東省高院作出終審裁定,維持一審判決,以受賄罪判處李俊夫的妻姐王譯偉有期徒刑8年,並處罸金200萬。李俊夫的情婦因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終審獲刑3年,並處罸金5萬元。



李俊夫資料圖來源於網絡

案情:廣州國土局原局長 夥同妻姐收千萬好處

被告人王譯偉(曾用名王鳳湘),今年53歲,是廣州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原局長兼廣州市住房保障辦公室原主任李俊夫的妻姐。

判決書顯示,2010年8月24日,李俊夫被任命為廣州市國土資源和房産管理局局長、廣州市住房保障辦公室主任;2011年2月10日起兼任廣州市人民政府征用土地辦公室、廣州市土地開發中心主任;2012年2月28日起兼任廣州市“三舊”改造工作辦公室常務副主任,2014年2月17日免去該職務。

法院審理查明,2012年間,王譯偉與廣東達安項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項目經理陳愛民(另案處理)商議,由她出麵充當中間人與陳愛民合作,由李俊夫利用上述職務便利,幫助陳愛民中標保障房工程,陳愛民中標後不參與施工,而是將中標的工程直接予以轉賣,“賣標”後所得收益與被告人王譯偉五五分成。

2012年1月至2014年1月間,按上述約定,李俊夫利用職務便利幫助陳愛民掛靠的公司中標了“鴉崗(一期)保障性住房項目前期工程施工總承包”項目、“蘿崗中心城區(二期)、石豐路保障性住房項目前期工程施工總承包—石豐路”項目和“蘿崗中心城區(一期)保障性住房項目施工總承包(標段六)”項目,陳愛民將中標工程轉賣共獲取“賣標費”人民幣3200多萬元,之後分三次將其中的1000萬元賄送給王譯偉。

妻姐買兩套豪宅 一套擬過戶給妹妹兒子

王譯偉收到陳愛民賄送款項後,經與李俊夫夫婦商議,用部分賄賂款購買了匯景新城兩套房産,一套自用,一套擬過戶至李俊夫兒子名下。案發後,王譯偉主動向辦案機關投案,並退繳臓款人民幣974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王譯偉和李俊夫在偵查階段的供述高度吻合,且與李某、徐某等人的證言相互印證,均證實王譯偉向李俊夫打招呼、傳遞資料,請李俊夫關照陳愛民,李俊夫也知道王譯偉與陳愛民有經濟利益輸送關係。

紙箱裝550萬元臓款 妻姐一審因受賄判8年

經查,陳愛民通過三個保障房工程共獲得“賣標費”3200多萬元,其中石豐項目1160萬元,鴉崗項目1250萬元,蘿崗標段六項目800萬元。按五五分成的約定,王譯偉應得1380萬元。

據陳愛民供稱,其在扣除相應開支費用後,向王譯偉報稱三個項目共獲利2000萬元,故按一半計算,給王譯偉的是1000萬元。李俊夫的證言亦證實,其曾在家中詢問王譯偉到底收了陳愛民多少錢,王譯偉回答收了1000多萬元。

王譯偉辯稱收取的第二筆款項是300萬元,並非550萬元,因為用兩個紙箱裝不下,她也搬不動。法院審理認為,550萬元人民幣重達60餘公斤,通過兩三個紙箱裝載並非完全不可能。王譯偉此前供稱,其回家後通過清點發現總數是550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王譯偉夥同國家工作人員並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便利,收取他人賄賂,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被告人王譯偉主動退繳臓款人民幣974萬元,接近全額退臓,可酌情從輕處罸。

2016年11月15日,廣州市中院作出一審判決,法院以受賄罪,判處王譯偉有期徒刑8年,並處罸金人民幣200萬元,追繳違法所得人民幣1000萬元。宣判後,王譯偉不服,提出上訴。

一審宣判後,王譯偉及其辯護人表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他們認為王譯偉不構成受賄罪,應認定為利用影響力受賄罪。且一審判決認定涉案數額有誤,請求法院發回重審或查明事實後依法改判。

證言

行賄人:與局長妻子是老鄉

攬工程為避嫌找局長妻姐

達安公司任項目經理的陳愛民稱,他實際上就是掛靠在達安公司名下做業務,項目部自負盈虧。“我跟李俊夫的妻子王慶湘是老鄉,是發小。我跟李俊夫的家人來往較多,尤其是與王慶湘的二姐王譯偉來往很多。我認識到王譯偉是李俊夫家族中是比較厲害的人物,對李俊夫夫妻有比較大的建議權。當我想參與廣州市住房保障辦公室的工程項目建設時,就聯繫了王慶湘,王慶湘每次都帶她二姐王譯偉和我談事,王慶湘好幾次說,以後有什麽事情包括想參與廣州市國土房管局及其下屬單位的工程投標事項,就直接找王譯偉,不要直接找她們兩口子,王慶湘說這樣做事安全點,也是為了避嫌。

此後,陳愛民有事就直接找王譯偉,“我意識到王譯偉就是李俊夫夫婦對外關係的代言人。2012年上半年,經過幾次溝通,王譯偉向我提出三個合作條件:一是雙方合作項目收益五五分賬;二是雙方均不投入資金,一次性拿走收益,不具體參與進場施工;三是我本人盡量避免直接出麵洽談工程項目業務。我同意了王譯偉提出的要求。”

陳愛民說,後來他通過王譯偉的幫助,拿到了住房保障辦的三個建設工程項目,“王譯偉曾經明確告訴我,她在李俊夫麵前幫我說話。我找工程公司承接的這三個項目,都是通過王譯偉向李俊夫遞交資料和協商解決的。工程項目進入招投標環節前,王譯偉就會透露哪個標段可以給我做,我就根據標段的具體情況,通過羅某篩選合適的建築公司來中標,然後把建築公司的名稱報給王譯偉,王譯偉再把我報上的建築公司的名稱報給李俊夫,李俊夫指示廣州市住房保障辦前期處處長徐某等人落實。有時候王譯偉也會自己去找徐某等人協調。之後,徐某等人就會跟我說所報建築公司實力不錯,歡迎積極參與,這句話實際上就是說李俊夫已經同意我所報的建築公司中標,讓我去運作確保中標。“

陳愛民說,“鴉崗”和“石豐”兩個標段實際收益2000多萬元,給王譯偉報的獲利1600萬元,“蘿崗”標段實際獲益約800萬元,給王譯偉報的獲利400萬元。通過承接這幾個工程,我先後3次給了王譯偉現金人民幣1000萬元的好處費。第一次是在2013年1月左右,我用一部一次性手機打通王譯偉的常用號碼,告訴她有事,她掛斷電話後,用平時不用的一個號碼打回來,我告訴她錢已經到位,她給我一個電話號碼,讓我聯繫這個姓吳的把錢給他。我聯繫吳某,並約好在體育東路金利來大廈後門見麵,把300萬元現金給了吳某。

2013年4月清明節前,陳愛民打電話跟王譯偉說會有一批東西到,王譯偉要他把東西帶到郴州。陳愛民在收到羅某給他的蘿崗六標買標費後,用兩個紙箱裝了550萬元現金開車回到郴州。清明節,王譯偉打電話約他在進嘉禾縣城的大轉盤處見麵,他開車到指定位置,把裝有550萬元現金的兩個紙箱搬到王譯偉乘坐的車的後備廂裏。交接完後,就各自開車離開了。

2014年1月,陳愛民用同樣的方式聯繫王譯偉,在天河體育中心主場館西側的停車場,把錢交給劉某。陳愛民說,到了交接地點,他發現他認識劉某,就將用旅行袋裝的150萬元現金交給了劉某。

陳愛民說,“我和李俊夫在汶川期間,沒有發生多少經濟往來,但是跟他交情還不錯。為了避嫌,我沒有直接與李俊夫夫妻接觸,沒有直接跟李俊夫對話。我送1000萬元現金給王譯偉,歸根結底是送給李俊夫和王譯偉的好處費。”

受賄人:局長跑官缺錢

插手工程得980萬

證人李某的證言顯示,2012年過年後,李俊夫邀請他到廣州見麵,“李俊夫跟我說,他在這個崗位上幹了幾年,年齡上是個坎,要繼續往上‘進步’,沒有大量資金支持是不行的。但他妻子王慶湘不願意拿太多錢幫他‘進步’。他現在正是進一步提升的關鍵時期,需要花錢去跑關係。但是由他自己出麵操作不是很方便,希望我出麵幫他拿些工程賺點錢,這些錢放在我這裏,他需要用時我再給他。”

李某說,李俊夫讓他打下屬市住保辦前期處處徐某。李某之後打電話約徐某吃飯,徐某建議李某向陳愛民了解情況,說陳愛民比較熟悉廣州建設市場的招投標情況,讓李某多和陳愛民溝通。

2012年年底,陳愛民跟李某說蘿崗保障房的標段快出來了,讓李某跟李俊夫溝通,以李某的名義參與保障房項目,投標工作由他來負責。

2012年12月初,李俊夫通知李某來廣州找徐某落實蘿崗保障房的項目。一天晚上,李俊夫叫他一起去二沙島散步,李某建議由陳愛民負責操作工程招投標,李俊夫當即同意,並當即打電話給陳愛民,讓他一定要跟李某好好合作,並吩咐陳愛民自己不要出麵,怕影響不好。李俊夫要李某和陳愛民談好合作條件,他會全力支持。

李某說,後來陳愛民通知他,說經和李俊夫協調內定,與他人一起操作投標蘿崗中心城區(一期)保障性住房項目施工總承包,到時李某按比例分好處費就可以了。李某希望有15%的利潤,後來確定好處費8%,可以提前兌現,不用等到工程結束。

2013年3月陳愛民告訴李某,成功中標蘿崗中心城區(一期)保障性住房項目施工總承包(標段六),工程量1.5億,好處費8%是1200萬人民幣,扣除投標費等費用支出220萬元人民幣,李某可以拿到980萬元人民幣的利潤。

2013年2月底、3月初的一天,陳愛民開車到天河喜來登酒店門口送來現金300萬元人民幣。同年4月,陳愛民與他的司機一起開車到天河希爾頓酒店,把裝有680萬元人民幣的兩個紙箱搬到李某酒店房間。

下屬:局長吩咐

讓相關公司承接工程

證人徐某稱,2010年12月至2012年4月,他在廣州市住房保障辦公室工程前期部主持全麵工作;2012年4月至2013年12月,擔任廣州市住房保障辦公室工程前期處副處長;2013年12月後,擔任廣州市住房保障辦工程前期處處長。

2012年下半年,李俊夫把徐某叫到辦公室,指示他關照廣州市住宅建設有限公司,讓該公司承接石豐基坑標段招投標項目。此後,他將廣州市住宅建設有限公司總經理盧某叫到辦公室,讓盧某與負責招標代理的廣州建成工程造價諮詢事務所有限公司負責人蘇某對接,廣州市住宅建設有限公司順利中標了石豐基坑標段總承包工程合同,至於廣州市住宅建設有限公司盧某和蘇某怎麽協商,就不清楚了。

徐某說,2012年下半年,李俊夫把他叫到辦公室,指示他關照廣州協安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讓該公司承接鴉崗(一期)保障性住房項目前期工程。“收到李俊夫的指示後,我馬上聯繫了陳愛民,讓他與招標代理廣東建設工程監理有限公司負責人劉某對接,後廣州協安建設工程有限公司順利中標石豐基坑標段總承包工程合同。

2012年中,蘿崗中心城區(一期)保障性住房項目施工總承包項目招標準備策劃階段,有一次徐某去李俊夫辦公室彙報工作,李俊夫說李某之前在汶川援建的項目做得不錯,並指示他在蘿崗一期保障房項目招投標上關李某中一個標段,並讓他對接落實好。徐某不敢怠慢,馬上聯繫陳愛民,傳達了李俊夫的指示。陳愛民去找項目招標代理廣州建成諮詢有限公司蘇某協調此事,最後李某中標了其中一個標段。李俊夫當時跟他說,讓李某做一個相對小一點的標段,大概1億多元。

供述

妻姐推薦、傳話

相當設置一道“防火牆”

李俊夫供述,陳愛民跟我妻子王慶湘是老鄉。1993年,陳愛民到廣州找工作時,我通過老婆認識的他。

2008年,李俊夫任廣州市政府副秘書長時,去汶川任廣州援建汶川縣威州鎮前線工作組組長。他說當時廣州沒有幾家代建管理公司願意過去做業務,陳愛民過去考察後,讓他開始著手代建工作。回廣州後,李俊夫一家與陳愛民來往越來越多,尤其是跟他妻子王慶湘和妻子的二姐王譯偉來往很多。他先後夥同王譯偉收受陳愛民送的人民幣1000萬元。

李俊夫說,2010年陳愛民回廣州後,還是在住房保障辦做代建項目。他所在的達安公司就是廣州住房保障辦的六家招標代理公司之一。

2011年下半年,陳愛民覺得做代建不賺錢,向李俊夫提出想參與做保障房工程。李俊夫說考慮考慮。之後,市住保辦前期處處徐某也不斷向他推薦由陳愛民參與工程。後陳愛民又私下找到了王譯偉,提出跟王譯偉合作賺錢,並讓王譯偉向李俊夫提出想參與做市住保辦建設工程項目。

李俊夫說,妻姐王譯偉跟他說了好幾回陳愛民的事情,“我經過認真考慮,覺得他之前在汶川做得不錯,而且這個人沒什麽根基,能管得住他,再加上王譯偉、徐某等人推薦,就答應了。隨後,我找徐某,讓他看手頭的項目情況分一些工程陳愛民。這樣,在徐某的具體操作下,陳愛民順利拿到了市住房保障辦鴉崗項目、石豐項目、蘿崗六標工程項目共三個市住保辦施工總承包工程項目。

李俊夫說,陳某甲在招投標開始前,會把和他有關係的公司資料直接或通過王譯偉交給他,他把材料轉交給市住房保障辦負責工程項目招投標的前期處經辦人員,讓他們關注並考察一下這些工程公司,他們一般會去落實。

李俊夫說,表麵上王譯偉陳愛民關係較好,陳愛民是為了幫朋友,暗地裏他知道兩人有經濟利益。而且王譯偉每次向他推陳愛民時,都多次暗示收到錢後會分給他們家一部分,隻是沒有明說如何分錢,什麽時間分。李俊夫沒有反對,隻是提醒王譯偉要謹慎些,注意影響。

李俊夫說,王譯偉在他和陳愛民之間起到一個推薦、送資料、傳話的作用,也相當於設置了一道“防火牆”。王譯偉具體怎麽陳愛民談的分成,他不清楚。

兒子已入美國國籍

國內戶籍顯示是妻姐二兒子

2014年初,外界傳中央巡視組要來調查李俊夫,有一次在家李俊夫問王譯偉到底拿了多少錢,“她支支吾吾說有1000來萬元吧。當時我妻子王慶湘說,外麵的事情不讓我管,讓我專心自己的工作就行了。王譯偉收錢會告訴我妻子王慶湘,她們兩姐妹從中收的錢不會直接給我。王譯偉2013年初預定下半年付款在匯景新城買了兩套房子,一套是匯景新城東區的,麵積約250平方米,總價約800萬元,另一套也在這個小區,麵積約220平方米,總價約700萬元。買了房子後,我和王慶湘去看過,覺得挺不錯,王譯偉就跟我和王慶湘說,陳愛民幫忙賺了不少錢,可用這些錢買房,一家一套。當時我同意了,並與王譯偉商量好,將來把匯景新城的房子過戶到我小孩王某名下。王某已加入美國國籍,國內戶籍掛在王譯偉和她丈夫梁某名下,對外說是王譯偉、梁某的二兒子。”

援建汶川認識朋友

安排工程受賄980萬

李俊夫說,他在援建汶川的時候認識的李某。2010年回廣州工作後,也和李某一直有聯繫。後來他和廣州方麵的一些人到汶川遊玩、考察參觀,也經常讓李某幫忙接待,安排吃飯、用車,給寺廟捐款等,有關費用開支均由李某負責支付,總共約人民幣500萬元。

2013年3月,他安排李某出麵陳愛民合作,並指示徐某從中協調,幫陳愛民以市工程總承包集團名義順利承接了蘿崗六標工程,通過這個工程陳愛民給李某人民幣980萬元。

李俊夫說,他協調李某、陳愛民中標工程,陳愛民、李某瞞著他私下將工程轉給他人承接,也就是俗稱“賣標”,這980萬元應該是他們之間的賣標利益分成。

妻姐:收錢不敢存銀行

買兩套房一家一套

王譯偉供述,陳愛民是她老鄉。陳愛民和妹夫李俊夫是在四川援建時認識的,關係很好,經常有來往,“當時我妹妹王慶湘擔心陳愛民與丈夫李俊夫走得太近,承接工程會被人說閑話而影響李俊夫的仕途,王慶湘多次告訴陳愛民有什麽事情就找我,不要直接找她和李俊夫。”

大約2012年5月,陳愛民找王譯偉說想托她找李俊夫幫他找些住房保障工程來做,她當時未理會。過了一段時間陳愛民又找她,說市保障辦有鴉崗、石豐兩個工程項目要招標,他想參與,還說如果李俊夫問起希望她幫忙推薦,拿到工程後項目收益五五分成,以答謝她和李俊夫。她答應幫找李俊夫,讓李俊夫盡量幫忙。

後來,陳愛民找來的工程公司順利拿到了廣州市住房保障鴉崗(一期)保障性住房項目前期工程施工總承包、蘿崗中心城區(二期)石豐路保障性住房項目前期工程施工總承包兩個工程。

王譯偉說,她一方麵把陳愛民找來參與投標的工程公司的資料交給李俊夫;另一方麵向李俊夫推薦陳某甲,希望李俊夫幫陳愛民爭取承接保障項目工程。她知道李俊夫應該跟負責招投標的市住房保障辦前期處處長徐某打過招呼,關照陳愛民。陳某甲先後三次送了現金1000萬元給她和李俊夫。

王譯偉說,陳愛民送錢,是因為她和李俊夫幫他操作中標承接工程,感謝她和李俊夫,並爭取以後繼續有機會賺錢。沒有李俊夫的幫忙,陳愛民很難拿到工程。由於李俊夫不方便直接和陳愛民商談和收受好處費,所以由她做中間人協調和負責收受。

“開始我沒有直接跟李俊夫說陳愛民送了多少錢,但在家庭聚會時我向李俊夫暗示。每次收錢,我都會找機會向李俊夫暗示。李俊夫聽後會說你自己先處理好,要注意影響。這此錢約400萬元用於購買物業了,其中300多萬元用於購買股票和個人投資理財,餘款個人日常消費了。”王譯偉說。

王譯偉說,她收300萬元不敢存銀行,擔心長期放在家裏不安全,就跟李俊夫商量,“我手上太多現金,考慮買些物業投資升值。李俊夫同意了。”後來,她就和王慶湘一起看中了廣州天河匯景新城東區兩套房,支付了定金和首期購房款。買房李俊夫和王慶湘沒有另外出資。

終審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法院審理認為,王譯偉夥同國家工作人員並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取他人賄賂,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數額特別巨大。王譯偉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構成自首,可減輕處罸。王譯偉主動退出絶大部分臓款,可酌情從輕處罸。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

2016年12月29日,廣東省高院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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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夫情婦也獲刑

黃蕾,出生地四川省什邡市,2014年7月30日被監視居住(指定居所),同年8月20日被逮捕。

2011年3月間,黃蕾經他人介紹與時任廣州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局長兼廣州市住房保障辦公室主任的李俊夫(另案處理)相識,並逐漸發展成不正當的男女關係。

在交往過程中,黃蕾向李俊夫提出,她想承建李俊夫管理的部分保障房工程,李俊夫讓她聯繫廣東達安項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項目經理陳愛民(另案處理、李俊夫妻子的老鄉、發小)。李俊夫同時吩咐陳愛民,要關照一下他的情婦黃蕾。

此外,李俊夫還向下屬徐某(另案處理)打招呼,吩咐徐某在保障房鴉崗標段上關照黃蕾,具體讓陳愛民幫忙運作。陳愛民答應與黃蕾合作,由他表示,由他負責運作工程,黃蕾直接收取中標工程後的利潤分成。

2013年年初,陳愛民和王譯偉利用李俊夫的職務便利,在運作承接廣州市保障房建設工程項目過程中獲得了巨額利益,隨後將150萬元利潤分成送給黃蕾。

廣州市檢察院在調查李俊夫涉嫌經濟犯罪過程中,發現黃蕾有涉案嫌疑,於2014年7月10日對她立案偵查。同年7月30日,黃蕾在廣州市紀委的督促下主動到廣州市檢察院交代了她收受150萬元的事實。同年10月31日,黃蕾通過家屬退繳了全部臓款。

廣州市黃埔區法院2016年6月14日作出一審判決。以洗錢罪判處被告人黃蕾有期徒刑4年,並處罸金7.5萬元。一審判決後,黃蕾不服上訴。

二審法院經查,對於黃蕾主觀上是否有受賄故意的問題,法院經查,黃蕾、陳愛民、李俊夫、徐某等人在偵查階段的供述和證言基本吻合,通過相互印證可以證實,黃蕾與李俊夫有不正當的男女關係,黃蕾想利用她與李俊夫的特定關係,利用李俊夫的職務便利承接工程謀利。李俊夫為了關照黃蕾,讓她去找陳愛民,並吩咐徐某、陳愛民關照黃蕾。

陳愛民考慮到黃蕾沒有工程建設方麵的經驗,不想讓黃蕾直接承接工程,隨後以共同承接相關保障房項目為名,勸說黃蕾“直接參與分成、不要出麵”。之後,陳愛民將獲得的“賣標費”中的150萬元送給黃蕾,並稱是“李局關照我們的”,等拿到後麵的工程款,再給黃蕾150萬元。

終審法院審理認為,黃蕾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而予以收受,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黃蕾雖主動投案,但由於在原審法院及終審法院審理過程中,對基本事實均翻供,法院依法其行為不認定其構成自首。

法院考慮到黃蕾主動投案,對破案具有積極作用,且全額退臓,對其酌情從輕處罸。法院終審作出改判:維持黃埔區法院原判決第二項,沒收退繳的150萬元臓款,上繳國庫。撤銷黃埔區法院原判第一項,改判上訴人黃蕾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並處罸金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