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蘭斯基強奸幼女案: “發育極好”是借口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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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年隻有13歲的薩曼莎(左圖),現已45歲(右圖)

  舊案30載,法國名導演引發口水戰

  前不久,法國著名導演波蘭斯基,因多年前美國加州的一樁陳年舊案,在瑞士落入法網,震驚世界。一時間,大導演身陷官司不能自拔,麵臨引渡到美國受審的可悲命運,成為媒體與坊間的熱門話題,更引爆大西洋兩岸,歐美各國激烈的口水戰。

  這一切還要從30多年前說起,當年44歲的波蘭斯基,在加州好友家中與一少女見麵。次日美國警方接到報案,控告法國導演強奸未成年人。經過調查,當晚波蘭斯基確曾與這名13歲的少女發生性關係,且從事吸食毒品的犯罪活動。波蘭斯基辯稱自己誤以為發育良好的美國少女早已成年,不應構成強奸罪。後其在律師的幫助下,以控辯交易方式,同意接受法定強奸罪指控,獲得保釋,隨後在保釋期內,棄保逃回法國。之後波蘭斯基一直倍加小心,從未前往美國。

  乍看本案,事實清楚簡單,情節也不離奇,但細究起來,若幹法律問題,頗值得深入探討。就法言法,身為成年男性的波蘭斯基,與13歲少女發生性關係,是本案重要一環。女性的法定承諾年齡,世界各國相關製度大同小異。隻要被害人未達法定承諾年齡,則法律推定為沒有自由表達意誌的能力。男性一旦與其發生性行為,即構成強奸罪。但同普通強奸罪有所不同,故稱之為“法定強奸罪”或“強奸幼女罪”。例外情形是男方也遠未成年,法律自不妨網開一麵,免予追究。與他國不同,美國實行聯邦製,刑法多由各州自行立法,法定承諾年齡最低12歲有之,最高18歲亦有之,不一而足。以加州為代表的多數州則為14歲。本案發生在加州,適用加州刑法,並無不當。

  本案中另一爭點在於,波蘭斯基口口聲聲辯稱,美國13歲少女發育極好,從外貌上難以判斷,自己無犯罪意圖,不應構成強奸罪雲雲。但法定強奸罪屬於絕對責任罪,事實錯誤不能作為免罪辯護。因為絕對責任罪的成立,法律並不要求行為人具備犯罪心態。波蘭斯基對事實情況發生任何錯誤,無論理由多麽充分合理,對司法機關定罪均不產生影響。當然在量刑上可以考慮從輕處罰。在司法實踐中,美國各州也傾向於對未成年人權益優先保護。

  事到如今,為波蘭斯基辯護的另外一大理由則是被害人的寬恕。但從法律角度看,事後受害人表示寬恕與和解願望,除個別例外,通常無法成為犯罪嫌疑人合法辯護的根據。寬恕也是以犯罪為前提,且刑事訴訟是國家行為,不容以個人私了回避國家幹預。尤其是本案涉及未成年少女,性質極為嚴重,料難如願。

  至於所謂此案發生距今已30餘載春秋,早已時過境遷,所涉及訴訟時效的疑問,一直以來也備受各方關注。其實在司法機關采取強製措施以後,逃避偵查或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製。波蘭斯基早已在控辯交易中認罪,事後棄保潛逃,訴訟時效中斷。加州方麵今日要求引渡,並無訴訟時效方麵的疑問,其理甚明。相反波蘭斯基棄保潛逃,構成新罪名,罪加一等。

  至於引渡問題,法國與美國的雙邊引渡條約,並未涵蓋法定強奸罪,所以逃回法國的波蘭斯基,還算平安無事。而美國多年來屢次試圖從第三國引渡波氏,均告失敗。很少為人知曉的是國際刑警組織發布的紅色通緝令,波蘭斯基赫然名列其中。逍遙法外多年的波蘭斯基,終於在瑞士落網。

  波蘭斯基落網後,獲得全球藝術界與歐洲政界廣泛同情與聲援。不過名人亦無權踐踏道德和法律底線,也屬常識,無需饒舌。法律麵前人人平等,對波蘭斯基追究刑責,並無不當。法國文化部長針對此事大談所謂美國司法私刑,令人驚歎其對法律的無知。美國《紐約時報》毫不客氣,發表社論痛斥歐美文化精英的傲慢。倒是有美國法學教授表示,引渡回美國的波蘭斯基,大可以重開控辯交易。腰纏萬貫的波蘭斯基不妨再次選擇控辯交易,免受牢獄之災。

  30年來,波蘭斯基舊案纏身,了猶未了。他曾有名言:“我喜歡電影中的陰影,但生命中的陰影則不然。”一語成讖,徒讓世人無限唏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