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一演藝吧除了供應茶水,還提供“靚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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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網9月18日電 據南京日報報道,南京中山南路一幢高樓的一樓,有個演藝吧名為“正麒”。演藝吧雖不起眼,但備受同性戀者的“追捧”。原因是,“正麒”除了供應茶水,還提供“靚仔”。


  上月17日,南京市公安局治安支隊、秦淮公安分局根據舉報,一舉將這個罕見的涉嫌組織男青年賣淫的團夥摧毀。昨天,秦淮區檢察院收到警方提請批準逮捕書,警方請求將11名分別涉嫌犯有組織賣淫罪、協助組織賣淫罪的男女批捕。


  秦淮檢方介紹,“正麒”的老板是倪林、盛麗遙(均為化名)夫婦。今年33歲的倪林也是個同性戀者,包養著一個“小白臉”。他從1999年12月開始就和盛麗遙開辦為同性戀者提供服務的“酒吧”。為經營好這個“酒吧”,倪林還到全國同類酒吧取過“經”。但盡管這樣,倪林夫婦的酒吧仍屬“慘淡經營”。


  今年年初,為“振興”演藝吧生意,倪林夫婦想出歪招。他倆在“正麒”門前貼出招聘“公關先生”廣告,以高薪為誘餌,廣招蘇北和河南等地的“靚仔”。這還不夠,他倆後來幹脆花錢在報紙上刊登廣告,招聘“男公關”。


  這招果然靈驗。不久,就有不少“靚仔”應聘,並紛紛按要求交了抵押金。“靚仔”們都不是同性戀者,當得知老板讓他們為同性戀者提供性服務時,他們最初都拒絕了。但由於“辭職”將拿不回抵押金,而且得知每賣一次“笑”能收200塊錢,除去老板的“抽頭”,的確有錢賺,他們都硬著頭皮開始“接客”。


  做“皮肉生意”果然讓倪林夫婦嚐到不少“甜頭”。短短的幾個月,他倆就“抽頭”獲利12.47萬元,並且演藝吧生意越來越“紅火”。


  倪林夫婦行為是否構成犯罪


  由於這宗組織賣淫案,提供性服務的全是男性,而且全國同類案件又十分罕見,倪林夫婦及其9個協助組織賣淫的“馬仔”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在檢方內部引起了爭議。


  記者昨天就此采訪了南京大學法學院刑法學教授、江蘇省刑事辯護委員會主任孫國祥。孫國祥肯定地說,倪林夫婦及其手下的行為分別構成組織賣淫罪和協助組織賣淫罪。


  孫國祥解釋說,《刑法》第358條規定,組織他人賣淫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協助組織他人賣淫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這條規定,並沒有把“他人”限定為“女人”,而且“賣淫”並不是特指“性交”,而應理解為一切性活動。另外,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下發的《關於執行〈關於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的若幹問題的解答》規定,組織、協助組織他人賣淫中的“他人”,主要是指女人,也包括男人。他說,從上述規定看,就不難理解倪林夫婦等人行為的性質。


  南京市律師協會副會長薛濟民也持同樣觀點。他介紹說,除了上述規定,公安部曾於2001年作出批複,規定不特定的同性之間以金錢、財物為媒介,發生不正當性關係的行為,包括口淫、手淫、雞奸等,都屬於賣淫嫖娼行為,對行為人應當依法處理。盡管公安部的批複不能作為定案依據,但這個批複符合《刑法》的立法原意。


  薛濟民解釋說,組織他人賣淫罪和強奸罪不同,強奸罪受害對象特定為女性,因此這個罪名準確講應是“強奸婦女罪”,而組織他人賣淫罪則不同,法律沒有對“他人”作出特別解釋。(王紅慶曹麗記者殷學兵馬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