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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公尚,定居美國。打工養家糊口之餘,喜愛搬弄幾千中英文字,聊解歲月之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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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女之戀(五)

(2020-11-02 04:42:12) 下一個

少女之戀

    李公尚

    五

    兩天後的星期一上午,娜拉所涉及的強奸傷害案第一次開庭。法官分別審核了娜拉、若賓妮婭的男朋友和若賓妮婭媽媽男朋友的身份後,確定了下次開庭的具體時間,允許他們三人每人繳納五千元保釋金後,予以保釋。我用我當時的大部分儲蓄,為娜拉交了保釋金。若賓妮婭的媽媽告訴若賓妮婭,她隻能以抵押方式貸款五千元,為她自己的男朋友交保釋金,沒有更多的錢保釋若賓妮婭的男朋友。若賓妮婭聽了不在乎地說:“我可以去找別的男朋友,我想找一個皮膚光滑的中國人。”

    兩個星期後的一天,我和舒嫚到街上吃完晚飯看完電影回到房間,娜拉敲開我的房門,問我舒嫚在幹什麽,我告訴她舒嫚正在洗澡。娜拉讓我到一樓的大廳去,有話和我說。在一樓大廳,娜拉告訴我:舒嫚可能很快就會離開她,被送去未成年人保護中心。她接到了少年法庭的通知,一個未成年人保護組織根據警察的報告,向少年法庭起訴了她,認為她是一個有暴力情緒、生活環境和自身條件都不具備教育和保護自己子女的母親。少年法庭裁定,在她目前所涉及的傷害案審理完畢後,根據判決結果決定開庭日期。同時少年法庭已經批準了起訴方要求的在案件審理前和審理期間,先行對未成年人舒嫚予以臨時監護的人身保護令。我聽了心中淒然。娜拉表示:“我不會向他們讓步的,我不能輕易讓別人奪走我的子女監護權。”

    我回到房間,洗完澡光著身子在書桌前玩兒電腦的舒嫚問我:“是娜拉嗎?”我點了點頭。舒嫚說:“一定是關於我的事。要不她才不會來找你呢。”我說:“是關於她的案子的事。她的案子可能會涉及到對你的監護權。”舒嫚問:“是要給我另外找一個家嗎?在學校我有兩個同學,都是被法庭判決不能再和他們的家人住在一起,而是到別的家庭去生活。”我告訴舒嫚這叫由其他家庭收養。舒嫚聽了,眼睛放著光說:“你來收養我,行嗎?”我告訴她,我現在還不是美國公民,甚至連美國永久居民都不是,還沒有收養的法律資格。舒嫚說:“那我和你結婚,你同意嗎?”我說:“你現在是未成年人,我和你結婚要經過你的監護人同意……”舒嫚不等我說完,搶著說:“那沒關係,明天我就會告訴娜拉,我要和你結婚,她會同意的。咱倆結婚時你不必在門上掛紅燈籠,將來你回中國時還可以和你的女朋友再結婚。”

    第二天早晨,舒嫚像往常一樣,起床前躺在我懷裏膩了一會兒,又把臉貼在我的脖子上,眨著長睫毛騷擾我的脖子,一陣嘻嘻哈哈的嬉鬧之後,和我一起去洗澡穿衣,臨出門把我給她買的無線耳機掛在脖子上,跳到我身上,兩腿攀著我的腰,雙手摟著我的脖子,“嗤嗤”笑著親吻了一陣,才跳下來,穿上鞋,開門“噔噔噔”地跑向電梯。我站在陽台上看著她上校車,她回身和我招手,然後一步一蹦地跳上了校車。

    下午我下班回家,發現舒嫚沒有像往常一樣坐在我門外的地板上,心中突然有了一種不祥的預感。舒嫚的媽媽娜拉聽到我回來了,開門從她家裏出來,告訴我:舒嫚今天下午被少年法庭的法警和未成年人保護中心的工作人員從學校裏帶走了,把她送去了當地的未成年管理中心,(The Juvenile Temporary Management Office. 少年臨時管理所)學校通知她前往學校去簽字確認,她見到舒嫚,舒嫚說想和你結婚,讓她同意。未成年管理中心的人告訴舒嫚,在少年法庭對她的監護權案作出判決前,她現在的監護權已被中止,舒嫚聽了天真地問那些帶她走的人:“去未成年人中心我可以學芭蕾嗎?我想學,結婚時跳給我丈夫看。”我聽了頓時失魂落魄。

    連續幾天,我都到未成年管理中心去探望舒嫚,因為我不是直係親屬,又沒有少年法庭的探視許可,不被準許探視。我找到娜拉,向她打聽舒嫚在未成年中心的情況,娜拉說由於目前她涉及的傷害案沒有結案,她的探視權受到了限製,暫時沒法去探視舒嫚。

    娜拉見我非常哀傷,勸我說:“我知道你是個值得信賴的人,但是人和人遲早都要分開。每個人的命運不同,能遇到一起共度一段時光,是一種幸會。分開了,各自還得繼續沿著不同的命運走下去。將來的路能不能再次交匯,誰也說不清。也許,因為你是中國人,這個社會不願看到你們走到一起。讓我欣慰的是,舒嫚這三個多月和你在一起覺得很幸福。她在她房間的書桌上刻下了九十九道痕跡,記載你們的每一天。我為她高興。她被帶走時,隨身帶著你送給她的生日禮物。”

    一個月後,娜拉再次被法庭以正當防衛判決無罪,同時判決她被強製參加舒緩暴力情緒心理輔導課二百四十個小時。一星期後,少年法庭開庭,娜拉作為被告,少年法庭裁決在開庭期間,娜拉被強製參加的輔導課緩期執行。兩星期後,我接到了一周後到少年法庭出庭作證的通知,被壓抑了一個多月的沮喪和惆悵一下減輕了很多,我或許能在法庭上見到舒嫚了。

    那天我去公共洗衣房洗衣服,遇到了正在洗衣服的娜拉,娜拉告訴我:若賓妮婭和她媽媽都被分別傳喚到法庭去作了證,她們在法庭上都證明舒嫚在和成年人交往時,沒有受到不良影響和身心傷害。若賓妮婭還說很羨慕舒嫚交的男朋友。警方出庭作證說,舒嫚交往的是一個在美國沒有長期居留資格的外國成年男子,雖然交往的時間不長,但作為未成年人,仍有可能受到很多違背美國社會價值觀和生活方式的影響。舒嫚的學校代表向法庭作證,舒嫚近三個多月來,參加學校拉拉隊的訓練比過去積極努力,學習成績也進步很快,特別是數學課和科學常識課進步突出。

    出庭作證那天,我係了一條舒嫚過生日那天舉行宴會時我係過的領帶。但是讓我非常失望的是,我並沒有見到舒嫚。作證的地點雖然是在縣行政司法中心大樓,但並不是在我想象的那種有審判席、被告席、辯護席和聽證席的審判大庭裏,盡管我知道這個案件屬於未成年案件,不公開審理,但是怎麽也沒想到我出庭作證是在一間隻容得下七八個人坐的小會議室裏。作證由一名法官助理主持,一名起訴方律師,一名被告方的辯護律師,一名負責錄音和製作法律文書的書記員,一名負責錄相的工作人員,還有兩名未成年管理中心(The Juvenile Temporary Management Office .少年臨時管理所)的工作人員參加。

    我被帶進用於作證的會議室,問為什麽我不能像其他證人一樣,在法庭上作證,法官助理告訴我:他們不希望讓舒嫚見到我,情緒失控。最近,舒嫚的情緒越來越糟,不時損壞周圍的財物。每次出庭前醫生不得不給她注射鎮靜劑。說完,書記員核驗了我的身份證,並拿去複印,然後讓起訴方和辯護律師各自詢問了我的個人情況,確認無誤後,讓我起立麵對法官助理舉手宣誓:在作證期間,我向法庭所說的一切都是真實的。

    聽到舒嫚的近況,我非常痛心,回答問題時難免帶有抵觸情緒。起訴方律師首先問我:“你和舒嫚小姐的交往,是否經過她的監護人,也就是她的媽媽同意?”我知道這是一個預設性的入罪問題,如果我回答說她媽媽同意我與舒嫚交往,起訴方律師將認為娜拉沒有盡到或放棄對女兒應有的保護和影響責任,使作為未成年人的女兒受到其他成年人可能帶來的不良影響,這對娜拉爭取監護權不利。但是如果我回答我沒有經過她媽媽的同意就和她女兒交往,我將負有誘惑並不當與未成年人交往的罪名。我考慮了一下,如實回答:“舒嫚的媽媽沒有明確告訴我或者舒嫚,她同意並允許我和舒嫚交往,但是從一開始她就知道她女兒和我交往的一切過程,但是從沒有表示過反對或者提出過異議。”

    起訴方律師對我的回答十分不滿意,對我說:“作為證人,你回答問題,隻需要回答是或者不是,不需要你解釋。”我想了想回答:“是。”起訴方律師繼續問:“你什麽時候開始和舒嫚小姐開始交往的?”我回答:“是舒嫚在警察局被警察和她媽媽共同證明,舒嫚已年滿十四歲,有權和成年人交往的那天起,開始和她交往的。”

    起訴方律師繼續問:“你說從警察證實舒嫚小姐已滿十四歲那天起,開始和她交往,在這之前警察是否警告過你,要遠離未成年少女,不要對她們造成傷害。”我回答:“警察從來沒有警告過我你說的這些話。”起訴方律師聽了,從她的卷宗中抽出一份警察記錄,說:“這是警察那天處理案情的記錄,這裏,警察比爾警告過你,離未成年女孩兒遠點,不要傷害她們。你知道你現在是在向法庭撒謊嗎?你知道你這樣做的後果嗎”我回答說:“在我知道了舒嫚已年滿十四歲的那天,警察比爾確實警告過我,他說:盡管舒嫚已經年滿十四歲,可以和成年人交往了,但是她不屬於你,你應該到唐人街去找那裏的女人,離白人女孩兒遠點。”

    我的回答讓起訴方律師有些難堪,她看了看在場竊竊私語的其他人員,向法官助理申請收回這個問題。法官助理提示我:“你可以忽視這個問題,不必繼續回答。”過了一會兒,起訴方律師繼續問:“除了舒嫚小姐,你還和其他女性深入交往過嗎?”我問:“你說的深入交往是什麽意思?”起訴方律師想了想說:“比如就像你和舒嫚小姐這樣的交往。”我回答:“來到美國五年多了,我從未和其她女性有過這種交往。起訴方律師問:“你也沒有和其她種族,包括和你同一族裔的女人深入交往過嗎?”我回答“沒有。”起訴方律師又問:“是什麽原因導致你從未和其他族裔的女人交往,隻和舒嫚交往?是不是因為舒嫚是白人女孩兒,你不喜歡其他族裔的人?”

    這又是一個預設性的入罪問題。他們希望從我的回答中找出我有種族主義傾向,並且已經對舒嫚施加了不良影響。我反問:“你為什麽總是糾纏族裔問題?喜歡或者不喜歡一個人,有必要先考慮族裔問題嗎?”起訴方律師說:“很不幸,現實確實是這樣。很多人因為種族或民族情緒不能戀愛和通婚。現在是我向你提問題,你必須回答。”我聽了回答:“我喜歡舒嫚,不是因為她的種族和膚色,而是因為她的聰明可愛,值得我喜歡。”起訴方律師又問:“如果舒嫚是一個聰明可愛的黑人女孩兒,你還會和她交朋友嗎?”我說:“我喜歡的是現在的舒嫚,沒法回答一個不存在的假設性問題。”

   起訴方律師看了看法官助理,繼續提問:“舒嫚小姐之所以願意和你交往,是不是因為她覺得她媽媽對她關心不夠,她希望能有一位成年人關照她,嗬護她?”我回答:“舒嫚經常和我談起她媽媽,她感謝她媽媽教會了她許多事情,她喜歡她媽媽,每天都願為她媽媽多做一些事,來幫助她媽媽。”起訴方律師讓我舉出舒嫚愛她媽媽的具體例子,我回答:舒嫚多次提到,她媽媽曾告訴她怎樣去辨別和對待那些意圖欺辱她或有可能傷害她的男人,特別是那些成年人。因此她對她不喜歡的人,無論男人女人,都有一種敏感的警覺。她甚至能清晰地記住兩年前和她媽媽交往過的男人,並對他作出判斷。她每天放學後坐在走廊裏,就是想保護她媽媽。

    起訴方律師問:“你在和舒嫚小姐的交往中,是否從舒嫚小姐的言行中察覺到她媽媽從事的職業,對舒嫚小姐造成了心理或生理的負麵影響?”我回答:“我沒有察覺到你說的那些負麵影響。任何人不能因為被告人使用了法律未禁止的謀生手段可能和社會傳統心理有衝突,就認定其必然喪失撫養家庭和子女的權利。舒嫚的媽媽所用的謀生手段,已經不是一年兩年了,社會和法律並沒有認為她不應該養育子女和家庭。實際上她一直在努力養育著舒嫚。”起訴方律師最後問:“你說舒嫚的媽媽努力養育舒嫚,你了解她多少?你和她有過任何身體接觸嗎?”我回答:“我和舒嫚的媽媽隻是見麵說過幾次話,對她的了解,都是來自舒嫚對她充滿愛的表述。”

    起訴律師在向法官助理確認她沒有問題後,法官助理讓辯護律師提問。辯護方律師是政府律師,關心更多的是按照法庭的意見與被告人達成對貌似對被告人有利的認罰協議,同時確保起訴方律師在詢問證人時沒有濫用職權提出預設性的問題,因此她表示對起訴方律師向我提問的問題沒有異議,也沒有更多的問題補充。於是,我和各方在我的證詞上都簽了字,作證結束。

    (本文根據當事人回憶編寫。六,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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