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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基督裏合一:我們有寶貝放在瓦器裏--經文解析(19)-3

(2006-06-01 10:07:40) 下一個

在基督裏合一:我們有寶貝放在瓦器裏--經文解析(19)-3

在基督裏合一:我們有寶貝放在瓦器裏(十九) -- 約翰一書第三章經文解析

經文解析的修訂是在聖靈的光照帶領下。一切感謝讚美榮耀歸給主!

(四)、神的兒女與世人的分別(3:1-24)

一.生命和指望的分別(3:1-3)

本章從幾方麵比較神兒女與世人的分別。比較1節和3節,可以更清楚的看出這正是本章的中心思想。

聖經中一直注重神兒女跟世人有分別(出11:7;林後6:17)。沒有分別就沒有見證。但本章所注重討論的,是從正麵提出神兒女所有的特點和應有的表現。一切與我們所特有的指望、地位、生命、愛心相反或不相稱的事,就都是我們所不該做的。

1.神兒女尊貴的地位--現在(3:1)

【約壹三1】「你看父賜給我們是何等的慈愛,使我們得稱為神的兒女;我們也真是他的兒女。世人所以不認識我們,是因未曾認識他。」

(文意批注)

這裏懇切勸告信徒,需要以自己的地位為重。「你看何等的慈愛。」神已經把我們升高到何等的地位?他使我們成了他自己的兒女。我們怎麽還不重視,還不滿足而感恩呢?還要爭取、誇耀甚麽別的屬世的地位呢?在此的提醒是因為知道信徒因愛慕、追求或爭奪屬世的虛榮而失去聖別生活能力之根本原因,是在於未認識神兒女地位之尊貴,不知自重,而甘心與世界同流合汙,這種情形跟以掃輕看長子名分有些相似。

「我們也真是他的兒女」這句話不但加強了上文的語氣,更指出信徒應該有的本分。我們不是隻在地位上「稱為神的兒女」,也該在實際生活上「真是神的兒女」。「世人所以不認識我們,是因未曾認識神」,他們既不認識神,自然不看重作「神兒女」的地位。但我們決不可因此而去效法或羨慕世人,倒該著重神的恩典和我們的地位,表現出該有的見證。另一方麵,世人所以不認識神的慈愛,可能就是因為我們的生活不像神的兒女。

2.神兒女美好的指望--將來(3:2-3)

【約壹三2-3】「親愛的弟兄啊,我們現在是神的兒女,將來如何,還未顯明;但我們知道,主若顯現,我們必要象他,因為必得見他的真體。凡向他有這指望的,就潔淨自己,象他潔淨一樣。」

(文意批注)

在這裏再提出另一樣信徒所特有的盼望。就是在主再來的時候,我們必會像主。雖然「將來如何,還未顯明」(指林前15:35-41複活之形體),但那不過是像他的榮耀的程度多少還未顯明而已!按(林前15:35-41)信徒將來榮耀之身體,其榮光大小各不相同。隻要看他本身就馬上知道他的榮耀多少,像主的程度如何了!今天在屬靈生命裏麵越像他,將來在天上也越像他的榮耀。因此,我們在世的日子,就像還在煉爐中的時候,用甚麽材料,放在甚麽鑄模上,將來就成了甚麽樣子。而耶穌基督就是我們的模子。神把耶穌基督的生命放在我們基督徒裏麵作模子,我們的目標就是要竭力追求在基督裏合一,活出基督的生命,成為基督的樣式,越來越像他。

在「像他」的許多事上,最重要的是要潔淨自己像他。(當時有異端主張:肉身犯罪是不會影響靈性的。)我們若指望見到主並像他,就當潔淨自己,過分別為聖的生活,活出基督聖潔的生命,象他一樣潔淨。

「真體」的原文即是「正如他所是的」。在(約17:18;3:14)均譯為「照樣」。在這裏使徒暗示他還未見過主真正榮耀之「真體」。他雖然曾見肉身的主、複活的主,但未必「正如他所是」的那麽榮耀。換言之,將來所要見主的榮耀是比使徒異像中所見的更大。這一點可從古時聖徒見異像時之反應不同得著佐證。如主複活以後顯現與門徒相見,門徒都平安無事。但在啟示錄中,約翰見主時便仆倒地上,一如舊約聖先知們,顯然是主的榮耀使他擔當不起。可見各次的顯現中,主所顯現的榮耀有程度上的分別。(可16:12)說主是變了形像向他們顯現,可以推想主向門徒複活之顯現,並不就是主真正榮耀的程度,而是按照他們所受得住的程度向他們顯現罷了(參提前6:14-16)!

二.對罪惡的態度分別(3:4-7)

「凡犯罪的」是一種原則性的講法,不論是未信主的人、是信徒、是傳道人,凡犯罪的就是違背律法,並無例外。這句話似乎也針對當時的異端偽智派。他們說人可以一麵犯罪,一麵依然聖潔。這幾節說明信徒在對付罪惡與行義這兩件事上與世人有完全不同的步驟、標準,和方法。並且由於罪惡的徹底解決,所以信徒不但成了被算為義的「義人」,且有必須「行義」的本分和義務。在這裏論及信徒對罪方麵有三點跟世人不同:

1.知罪的標準跟世人不同(3:4)

【約壹三4】「凡犯罪的,就是違背律法;違背律法就是罪。」

(文意批注)

「違背律法」原文就是不法,無法。這不法當然以聖經的話為標準,但也包括違犯世界政府的律法。違背聖經的話就是違背神的旨意,也就是犯罪。信徒對罪的標準是以聖經為準則--這才是神所承認的標準。世人不但犯罪,而且他們對罪的標準(甚麽算是罪),也是神所認為不合格的。

被聖經定罪的標準是:

A.知善而不行的就是罪(雅4:17;2:9),

B.不信耶穌是救主就是罪(約3:18),

C.違背律法就是罪(約1:3:4),

D.凡不義的事都是罪(約1:5:17),

E.虧欠神的榮耀是罪(羅3:23),

F.不幫助無辜的人是罪(提後4:16;參利5:1),

G.隨從世俗順從魔鬼是罪(弗2:1-3),

H.各種私欲和不義的事都是罪(可7:21-23;羅1:24-32;加5:19-21)。

總之,基督徒對罪的標準是根據不改變的聖經。但世人對罪的標準是根據人自己所定立的規則,而這些規則隨時會改變,或降低標準以迎合人的喜好。信徒不但不可作世人觀念中認為是犯罪的事,還要遵守主的教導和聖經上的命令和教訓,是更高的律法。

2.除罪的方法跟世人不同(3:5)

【約壹三5】「你們知道主曾顯現,是要除掉人的罪,在他並沒有罪。」

(文意批注)

如果我們對罪的標準很高,卻沒有妥善的除罪方法,就比世人更苦了。但我們已經有世人所沒有的救法。這救法是借著主的「顯現」,為罪受苦而成功的。我們重生得救後,就有基督的生命住在我們裏麵,我們以前靠自己無法守的律法,現在可以靠著裏麵的基督來守。

這裏仍然是繼續第3節的意思,勸勉信徒要潔淨自己,不要受異端之誘惑。既然這樣,我們:

A.一犯了罪就要立刻求赦罪。有了赦罪的方法,竟不悔改求赦免,真是罪上加罪。

B.不要遮掩罪惡,為自己推諉辯護;要誠實認罪。

C.認罪悔改之後,不要再犯罪(約8:11)。

D.不要因為犯了罪而灰心,自暴自棄。

因主的顯現目的正是「要除掉人的罪」。我們應該接受他的除罪之法。「顯現」在此指主的首次降世受死。

「在他並沒有犯罪」--本句加強說明基督的降世受死不是因自己的過失,而全是因著要除掉人的罪。聖經裏麵對於基督的無罪和他的受死是為擔當人的罪,曾多方麵證明,如:

A.主自己的見證(約8:46;18:23),

B.大祭司該亞法的見證(約11:49-52),

C.賣主的猶大的見證(太27:3-6),

D.彼拉多的見證(太27:24-25;路23:22;約19:1-16),

E.彼拉多夫人的見證(太27:19),

F.十架上的強盜的見證(路23:41),

G.使徒彼得的見證(徒2:22-36;彼前3:18),

H.使徒保羅的見證(林後5:21),

I.司提反的見證(徒7:52),

J.使徒約翰的見證(本節),

K.先知的預言的見證(賽53:4-6),

L.施洗約翰的見證(約1:29),

M.神自己的見證(太3:17;可9:7;參林後5:21),

N.百夫長等人的見證(太27:54)。

3.勝罪的途徑跟世人不同(3:6-7)

【約壹三6】「凡住在他裏麵的,就不犯罪;凡犯罪的,是未曾看見他,也未曾認識他。」

(文意批注)

本句何賡詩牧師譯作「凡長住在他裏麵的,就不犯罪」(見何著《約翰書信新譯注釋》)。

上節隻是勝罪的消極方法,而「住在主裏」才是勝罪的積極方法。所有失敗原因無非由於離開主,與主疏遠的原故。要是我們無論作甚麽,在事前和事後都把心思回到主那裏,或藉禱告、或藉默想,保持與主不斷的聯係,就叫我們能勝過試探了。我們竭力追求在基督裏合一,就是住在主裏,就是離棄罪惡了。

「犯罪的」是動詞,不是形容詞。這些話應指不信的人,是與下句「行義的」對照。前者指不信的人,後者指信徒。「犯罪的」原文是今恒時體,所以不是偶然一次犯罪,而是習慣於犯罪的人。

「看見」是指屬靈的看見。意思是說一個慣常犯罪的人,是根本未曾真正看見過主、認識過主的。

認識神的人就會曉得神的公義聖潔,就會曉得敬畏神,遵行神的話而離棄罪惡。

【約壹三7】「小子們哪,不要被人誘惑;行義的才是義人,正如主是義的一樣。」

(文意批注)

「小子們哪,不要被人誘惑;」是指不要被那些讓人安於罪中的異端誘惑。有人曲解誤解「因信稱義」的真理,比如極端的「唯信主義」,鼓吹隻要信,即使安於罪中,即使行的仍是老亞當的行為,即使不行善行義,甚至犯罪行惡,也還是義人,這是顯然的謬論。地位上的稱義,並不一定等於生活實際上的義,隻有將這義行出來的才是義人。這裏明確指出真理和並對異端誘惑進行批駁提醒:

「凡犯罪的,就是違背律法;違背律法就是罪。」(約壹3:4)

「小子們哪,不要被人誘惑;行義的才是義人,正如主是義的一樣。」(約壹3:7)

「凡不行義的,就不屬神,不愛弟兄的也是如此。」(約壹3:10)

沒有活出救恩實際的,仍然行的是老亞當的行為的,甚至行惡違背律法的,都不是屬神的。

「行義的才是義人,正如主是義的一樣。」

「行」字原文是今恒時體,像上節的「犯罪的」一樣,指一直行義的人。

行義的才是義人,「凡不行義的,就不屬神,」(約壹3:10) 行義行善是基督徒的本分,若知道善,而不去行,就是犯罪(雅4:17)。

「正如主是義的一樣。」因為主是公義聖潔的:「...耶和華是正直的。他是我的磐石,在他毫無不義。」 (詩92:15) 我們基督徒既有基督公義聖潔的生命在裏麵,就當靠著裏麵的基督,竭力追求聖潔、行善行義,這樣才是真正認識主,相信主,屬於主的人。

三.生命與性情的分別(3:8-12)

1.屬魔鬼的與屬神的(3:8-10上)

【約壹三8-10上】「犯罪的是屬魔鬼,因為魔鬼從起初就犯罪。神的兒子顯現出來,為要除滅魔鬼的作為。凡從神生的,就不犯罪,因神的道(原文作“種”)存在他心裏;他也不能犯罪,因為他是由神生的。從此就顯出誰是神的兒女,誰是魔鬼的兒女;凡不行義的,就不屬神,不愛弟兄的也是如此。」

(文意批注)

「犯罪的是屬魔鬼」,這是指生命方麵的歸屬而說的。信徒在生命上與世人有極大的分別,世人所有的是屬魔鬼的犯罪的生命,而信徒卻是從神生的,也就是在生命上是屬神的,是不犯罪的生命,有分於神聖潔的生命(彼後1:4)。世人以犯罪為樂,信徒犯罪卻覺得痛苦。前者傾向惡,後者傾向於善。信主的人若在行事生活方麵,繼續放任自己犯罪,那就是自欺欺人了;因為這是屬魔鬼的兒女的表現。

「因為魔鬼從起初就犯罪」,也就是說,它向來就是犯罪的,犯罪從不改變,從起初到如今它在犯罪及引人犯罪,這方麵是「老祖宗」。

「神的兒子顯現出來,為要除滅魔鬼的作為。」

我們隻有倚靠神的兒子「顯現」時所成功的救恩,才能勝過它。主的救恩不但叫人脫離罪惡,並且除滅試探人的魔鬼的作為。所有叫人犯罪的事,都是魔鬼的作為。

「凡從神生的,就不犯罪,因神的道(原文作“種”)存在他心裏;他也不能犯罪,因為他是由神生的。」

注意:「神的『道』存在他心裏,他也不能犯罪」。這「道」原文是「種」,不是「話」,與(太13:24;彼前1:23)的「種」同字。在(羅1:3;4:16;來2:16)譯作「後裔」。基督徒有基督的聖靈住在裏麵,基督的生命是不能犯罪的。「不能犯罪」指信徒內在之新生命是不能犯罪的。

「從此就顯出誰是神的兒女,誰是魔鬼的兒女;凡不行義的,就不屬神,不愛弟兄的也是如此。」

信徒偶然犯罪是因隨從肉體,體貼舊生命的緣故。世人所有的是不能不犯罪的生命,信徒已經有了可以不犯罪之生命,但信徒的自由意誌必須選擇順服這新生命,若選擇順服情欲,則仍會犯罪。是屬神還是屬魔鬼,可以從行事為人來判別:行義的,愛弟兄的,是屬神的,是神的兒女;不行義的,不愛弟兄的,是不屬神的,是屬魔鬼的兒女。

2.恨弟兄的與愛弟兄的--仇恨的與相愛的(3:10下-12)

【約壹三11-12】「我們應當彼此相愛。這就是你們從起初所聽見的命令。不可象該隱;他是屬那惡者,殺了他的兄弟。為什麽殺了他呢?因自己的行為是惡的,兄弟的行為是善的。」

(文意批注)

信徒間彼此相愛,乃是信徒們與世人的最大分別,也是從起初聽見的主的命令(約13:34)。

這裏舉出「該隱」的例子作為警告,說明恨弟兄就是行惡而屬魔鬼,愛弟兄就是行善而屬神。愛是神的性情,恨是魔鬼的性情。既有神的生命,就不該表現像魔鬼的行為。因為生命、性情、行為是密切相關的。我們既是神的兒女,有神永生的生命在我們裏麵,就該活出神兒女的樣式。

這裏論世人--魔鬼的兒女,不如神的兒女的共八點:

A.不知罪,

B.不除罪,

C.不認主,

D.不行義(隻會用口講論義),

E.屬魔鬼,

F.不能不犯罪,

G.恨弟兄(信徒),

H.不接受光照。

四.愛心生活的分別(3:13-24)

1.為甚麽要相愛(3:13-16)

信徒與世人第三類的分別是在群眾性的愛心生活中顯明出來。上文既以該隱為例,證明世人心中常存嫉恨,在這裏即勸勉信徒活出主的愛來,以見證神兒女與世人的分別。

A.愛與恨是信徒跟世人的分別(3:13-15)

【約壹三13】「弟兄們,世人若恨你們,不要以為希奇。」

(文意批注)

信徒被世人憎恨不足為怪。這句話是安慰當時的信徒,若被世人所恨不要奇怪,似乎是遭受意外的不幸,倒當看作是分內的事(參彼前4:12)。

「弟兄們,世人若恨你們,不要以為希奇。」許多信徒所以不覺得弟兄相愛的需要,是因為行事、生活在世人中不發光,不拒絕罪,不榮耀主因此他自然不為世人所「恨」。他走世界的路十分通順,當然不感到主愛的甘美。所以這裏說「世人若恨你們,不要以為希奇」。反之,世人若不恨你們,倒要希奇,因為恐怕是因你已經與世界同流合汙了(提後3:12)。所以世人的「恨」也是幫助我們更加相愛的原因之一。

【約壹三14】「我們因為愛弟兄,就曉得是已經出死入生了。沒有愛心的,仍住在死中。」

(文意批注)

「愛弟兄」是已經出死入生的憑據。「我們因為愛弟兄,就曉得是已經出死入生了。沒有愛心的,仍住在死中。」有愛弟兄的心是證明已經「出死入生」,是有生命的憑據之一。許多人才信主的時候,特別覺得弟兄之間可親熱。

「沒有愛心的,仍住在死中」--這「死」當然不是指肉身之死,乃是指靈性的死。沒有愛心的人就是靈性死的世人。信徒必有愛心,否則仍未離開他舊日的「死行」(來6:1),好象複活的拉撒路,尚未離開墳墓和裹頭巾的時候,雖有活人的生命,卻沒有活人的生活。

按聖經所記的「死」有幾種意思:

身死:身體死,地上的帳棚毀壞(林後5:1-8)。

靈死:與神隔絕(弗2:1)的人,主稱他為死人(路9:60;弗4:18)。

永死:最後永遠的沉淪(啟21:8)。

同死:指屬肉體的一切與主同死,如世界、肉體、老我等(參加6:14;5:24;2:20)。

這一節裏的「死」是靈死。

【約壹三15】「凡恨他弟兄的,就是殺人的;你們曉得凡殺人的,沒有永生存在他裏麵。」

(文意批注)

「恨人」與「殺人」相同,懷恨的人沒有永生。

「凡恨他弟兄的,就是殺人的。你們曉得凡殺人的,沒有永生存在他裏麵。」本節同(太5:21-26)主耶穌基督的教訓是一樣的,對於殺人的罪,給世人一項完全新的解釋。在這裏是從「恨」與「殺」的動機方麵來說。殺人的起因是根源於「恨」。「恨」是「殺」的起點,「殺」是「恨」的極點。在人的眼光中,「恨」與「殺」有顯著的不同,因「恨」是藏在內心的意念,「殺」是表現在行為上的動作。但在全知的神看來,恨人而沒有殺人隻是畏懼法律的製裁,別人的報複,或沒有機會下手而已。但人若任由「恨」的罪繼續滋長,不立即消除,他就是走向殺人的罪上去。「恨」與「殺」隻是同一條路的不同階段罷了。

按上下文說來,本節是由該隱殺亞伯的事所推論的道理,作為信徒的警戒。該隱所以會殺亞伯,就是「恨」的極端的表現。魔鬼引誘人犯罪,不論那一種罪,都是先從人的心意和情感上作好「準備」,然後在行動上給人犯罪的膽量。該隱恨亞伯是心意上的罪,殺亞伯是行動上的罪。該隱讓有原罪的違背神的「己」的自私自愛的心膨脹起來,讓「恨」膨脹起來,就犯了殺人罪。所以「恨」是沒有得救的不屬神的人最明顯的表記,而「愛」卻是信徒最特出的表記。懷恨的人不屬神,也沒有永生。

B.主已為我們舍命,所以要彼此相愛(3:16)

【約壹三16】「主為我們舍命,我們從此就知道何為愛;我們也當為弟兄舍命。」

(文意批注)

這意思就是我們以前雖然也曾愛過人,但根本未明白愛的真意,直到我們認識「主為我們舍命」之後,才知道何為愛。也惟有因主愛的激勵,我們才會真正彼此相愛。也隻有因主愛的激勵而發出的愛,才是真愛:

「你們要彼此相愛,象我愛你們一樣;這就是我的命令。人為朋友舍命,人的愛心沒有比這個大的。」(太15:12-13)

「不是我們愛神,乃是神愛我們,差他的兒子,為我們的罪作了挽回祭,這就是愛了。」(約壹4:10)

「為義人死,是少有的;為仁人死,或者有敢作的。惟有基督在我們還作罪人的時候為我們死,神的愛就在此向我們顯明了。」 (羅5:7-8)

甚麽是「愛」?愛是:

1. 神賜下他兒子,基督為我們舍命。

2. 是神把他兒子賜給我們作了挽回祭。

3.且是在我們還做罪人的時候,為我們舍命。

唯有基督在十字架受死所顯明的愛,才足夠解釋甚麽是最大的愛,才是愛的真諦 -- 舍己的愛。

2.應該怎樣彼此相愛(3:16下-18)

愛既是神兒女與世人不同的特點,這樣,我們應當怎樣地實行相愛?這裏就告訴一些關於實行彼此相愛的法則:

A.以基督為相愛的榜樣(3:16下)

「我們也當為弟兄舍命。」

注意:本節末句的「也當」是一個重要的字眼。在原文隻一個字,而字根是必須,理當之意。按A & G新約希英字匯,這字的最初原意是用於欠債的理當償還方麵。表示我們既領受了主這樣的大愛,理當同樣愛弟兄,我們有責任照著主的愛而彼此相愛。以基督的愛作為我們的相愛榜樣,這是我們彼此相愛的重要法則。主怎樣愛我們,「為我們舍命」,這是愛的愛最高表現。「舍命」,是主為我們舍棄了一切天上的榮耀之後,最後所舍棄的。所以主為我們死這件事,是表明主為愛我們,所舍棄的是毫不保留的,願意盡所有為我們舍掉的,並且是毫無條件的,完全不記念我們的罪惡;在人看來是太不值得的,但主卻為我們舍了。

在這裏勸告我們也常以主為我們舍命的愛,去彼此相愛。人為別人所能舍的,舍到最後就是自己的生命。若我們願意為弟兄舍命,當然就沒有什麽不肯為弟兄舍的了。但許多時候,我們不但沒有肯為人舍命的愛,甚至不肯為人舍棄一小時的時間,一些財物,一點利益,所以就不能彼此相愛。

B.不要塞住憐恤的心(3:17)

【約壹三17】「凡有世上財物的,看見弟兄窮乏,卻塞住憐恤的心,愛 

神的心怎能存在他裏麵呢? 」

(文意批注)

上節注重效法主的榜樣而愛弟兄。這節進一步指出怎樣才算是照主的愛而愛人,怎樣就不算得是效法主的愛而愛人。聖經在這裏不但指出積極方麵我們應當如何實行,也指出消極方麵我們不應當行的。這樣,可以使那些沒有實行主的愛的人,更無可遁形,無法閃避自己的錯失。有時我們若隻說明聖經真理的積極方麵應當行,還不夠使人覺悟他們自己的缺少。但如果我們在指出應當怎樣才對之後,又說明真理的消極方麵怎樣行就是錯,就更容易使人看見他自己的實際情形了。在這裏正是用這樣方法講論相愛的真理。

「凡有世上財物的」--這句話不是專指世上富足的信徒。因為這裏說「凡有」,不是說「富有」。這句話是和下句「看見弟兄窮乏」是互相比較的。這意思是凡是自己有財物,而看見比自己窮乏的弟兄--比自己更沒有的弟兄,卻塞住憐恤的心,就不算是愛弟兄了。因為愛是犧牲的。「愛」有多少,「犧牲」就有多少。如果我們自以為有主那樣願意為人舍命的愛,卻不憐恤弟兄的需要,就完全是自欺。

「卻塞住憐恤的心」的「塞住」原文是和(太6:6及太25:10)的「關上」和「關了」同字。英文譯作closes,跟和合本的意思相同。弟兄的缺乏,原應引起我們的同情,給我們表現愛心的機會。但我們關了憐恤的心的結果,不但使窮乏的弟兄繼續受窮乏的痛苦,也關了自己在愛心上長進的機會。

「愛神的心怎能存在他裏麵呢?」--注意這裏是說「愛神的心」怎能存在他裏麵,不是說「愛人」的心怎能存在他裏麵。按上麵的兩句話都是論到愛人方麵的事,照理這句話似乎應說「愛人的心怎能看在他裏麵泥」才適合。但這裏卻說「愛神的心怎能存在他裏麵」,這樣說就顯明使徒認為不愛人的結果,使我們也不能愛神。我們若塞住愛人的心,也就失落愛神的心。屬神的愛心的特點是要讓它流動出去才會增進,若把它塞住,關住,結果就會漸漸減少以致於失落了。許多人常常隻覺得自己有所缺乏,而未留心別人的窮乏;但神許多時候把那些比我們更缺乏的人明明擺在我們麵前,以教導我們如何流出我們的愛心來。但我們卻塞住憐恤的心,這樣愛神的心當然就不能存在我們裏麵了。反之,這句話也告訴我們,要增加愛神的心的方法,就是愛弟兄;憐恤窮乏的弟兄,就能激發自己愛神的心。參(雅2:14-16)的具體例子,也是很好的說明。

(雅4:17)「人若知道行善,卻不去行,這就是他的罪了。」。

「愛神的心」原文即「神的愛」。神的愛心的特性就是主動的去愛人。我們絕不能把神的愛關閉在裏麵,不讓它愛及於人。所以說人若見弟兄窮乏而塞住憐恤的心(愛心),就是窒息那在他裏麵的「神的愛」。

C.要有實際表現(3:18)

【約壹三18】「小子們哪,我們相愛,不要隻在言語和舌頭上,總要在行為和誠實上。」

(文意批注)

這一節論到相愛的四種情形:

隻有口頭上的相愛:

「小子們哪,我們相愛,不要隻在言語和舌頭上」。這句話的意思不是說我們不可以在言語和舌頭上表現我們的愛心;例如:用言語扶助、安慰窮乏痛苦的人。而是說不可「隻」在言語和舌頭上,有口無心的表同情,完全是虛偽的愛,是屬世界的愛。信徒的相愛,卻不可隻在口頭上,這種口頭上的「愛心」,實際上不過是一個沒有愛心的人,既不肯為弟兄舍財物,又想利用言語上的表同情,以掩飾自己缺少愛的情形而已。這種「相愛」的結果,不但不能互相激勵愛心,反而必定互相熄滅愛火,使人對於在基督裏珍貴的愛,誤以為與屬世虛偽的愛並無分別。

行為上的相愛:

「總要在行為上」意即總要表現在行為上。把自己所擁有的財物拿出幫助弟兄,才是真正的愛心。再看(雅各書2:15,16)的例子--「若是弟兄,或是姐妹,赤身露體,又缺了日用的飲食,你們中間有人對他們說,平平安安的去罷,願你們穿得暖吃得飽;卻不給他們身體所需用的,這有甚麽益處呢?」都是說明我們一切屬靈的德行,都應當有實際的表現才是可靠的。

誠實上的相愛:

「總要在行為和誠實上」。有了行為上的相愛,還要加上誠實的心。雖然真愛心必然表現於行為,但「行為」本身往往也可能是虛偽的。所以愛心不但要有行為的表現,而且所表現的行為,必須是誠實的「行為」才是真愛心的明證。若我們的相愛已經表現於行為上;如從物質上或精神上已經實際地舍棄了自己的利益,幫助了弟兄;但如果我們這樣作的時候,卻另存私心,想借著自己所給對方的好處,而要利用對方成就自己的私願,博取人的稱譽或其它方麵的利益,這種「行為的相愛」,就不算誠實的相愛,或者可以說根本就不是相愛。(林前13:3)也論到一種很像是「愛」的行為--「將所有的周濟窮人,又舍己身叫人焚燒」,但聖經並不算這種行為就是「愛」,因為這種行為若不是發自誠實的愛心,就算不得甚麽。所以我們相愛,不但要在行為上,且要出於完全因愛主的緣故而愛弟兄的誠實心中,才合神的要求。

真理上的相愛:

「誠實」原文其字根在楊氏經文匯編列出新約共享廿五次,其中有廿三次譯作true,一次譯作truth,另一次則譯作truly,在中文和合本聖經除了譯作「真」之外(約1:2:8,27),有時譯作「誠責」(弗5:9);但也有許多次譯作「真理」(如約1:14,17;8:44;羅1:18;林前13:6;約3:12)。所以這裏也可以譯作「總要在行為和真理上」,英文也譯作truth(真理)。

我們的相愛不但要出於真誠,也要合乎真理的原則。我們的熱心要以真理的知識為範圍,才能有良好的效果;使神得榮耀,人得益處。所謂在真理上相愛的意思就是:

A. 在我們所有的善行上不該有虛假作偽的事,或違背真理的事。例如用不合法,不道德的方法或不義的財物去幫助弟兄,或是在別人的罪上有分(提前5:22)。「作惡以成善」這類的「相愛」絕不是出於真理,而是出於肉體。

B. 不要單顧身體方麵的好處。必須也顧到靈性的益處。若我們的愛心隻叫對方得著物質的益處,靈性卻更墜落,或更加引起別人的貪心、懶惰或放縱,這樣的愛心也不是在真理上(帖後3:10-13)。

C. 要留心作光明的事(林後8:21),使我們的善行不致招受不應有的毀謗,或引起不必要的誤會和疑惑。

3.神兒女相愛的益處(3:19-24)

A.知道自己是屬真理的(3:19)

【約壹三19】「從此,就知道我們是屬真理的,並且我們的心在神麵前可以安穩。」

(文意批注)

愛弟兄既是合乎真理的事,而我們若在行為和真理上相愛,這樣就證明我們是屬真理的了。既然這樣,我們的心在神麵前就可以安穩。但這節聖經除了字麵的意思之外,還暗示我們不要以為照著真理而愛弟兄的結果,就必然會得著人的感激或稱譽。反之,倒可能得相反的結果,被人所誤解批評或魔鬼差役的攻擊,以致我們內心感到不平安。但我們行事最重要的,是要知道自己所行的是否屬乎真理。既屬乎真理,則所行的結果,不論受人的毀譽,都可以在神麵前安心了。

B.良心向神坦然無懼(3:20-21)

【約壹三20-21】「我們的心若責備我們,神比我們的心大,一切事沒有不知道的。

親愛的弟兄啊,我們的心若不責備我們,就可以向神坦然無懼了。」

(文意批注)

本節指上文已實行相愛的人,若良心受責備,就該知道,神比我們的心大。因神刻律法在我們心上:

(弗 4:6 ) 一神,就是眾人的父,超乎眾人之上,貫乎眾人之中,也住在眾人之內。

(羅 2:14-15)沒有律法的外邦人若順著本性行律法上的事,他們雖然沒有律法,自己

就是自己的律法。這是顯出律法的功用刻在他們心裏,他們是非之心同作見證,並

且他們的思念互相較量,或以為是,或以為非。)

(耶 31:33 )耶和華說:“...我要將我的律法放在他們裏麵,寫在他們心上。...”

且信徒有基督的聖靈在心裏,良心更敏銳。「倘若我們的心不責備我們,就可以在神麵前坦然無懼了。」這種坦然無懼的心,是我們最高尚的安息和喜樂。當然這些話不是對那些經常犯罪以致良心麻木的人說的,而是對那些敬虔愛主,心中有聖靈的信徒說的。

C.一切所求的,就從他得著(3:22-23)

【約壹三22】「並且我們一切所求的,就從他得著,因為我們遵守他的命令,行他所喜悅的事。」

(文意批注)

「並且」表示這是連續上文所說的另一樣好處。我們的良心既不責備我們,而向神坦然無懼,則信心自然剛強。這樣,我們一切所求的就從他得著。

通常如果我們犯罪,良心便會控告我們。在這種情形下祈求,就無法有信心相信神會應允所求。這樣的祈求當然得不著應允。

「因為我們遵守他的命令,行他所喜悅的事。」--這句解釋上一句「一切所求的就從他得著」的理由。顯示這裏「一切」並非沒有範圍的,乃是在「他所喜悅的事」內的「一切」(參約14:13-14;15:7,16;16:23-24)。

【約壹三23】「神的命令就是叫我們信他兒子耶穌基督的名,且照他所賜給我們的命令彼此相愛。」

(文意批注)

上節既說我們所求於他的就能得著,因為「我們遵守他的命令,行他所喜悅的事。」本節使徒就很簡單地說出神的命令是甚麽,就是:

「信他兒子耶穌基督的名」:

這是普世人應該遵守的命令。遵守這命令的就在光明中,成為光明之子。這命令也說明了應信的是甚麽,就是「他兒子耶穌基督的名」。

「且照他所賜給我們的命令彼此相愛」:

這是特別對信徒而發的命有。信徒應當彼此相愛,這不隻是一項勸告,更是元首的一項命令。

注意本節第一句「神的命令就是」那「命令」是單數的,但下文「命令」中所包括的內容,卻有兩個重要部分,就是:

1. 信他兒子耶穌,和

2. 照他的命令彼此相愛。

這兩部分是包括在一個整體裏麵,屬於一個命令。換句話說,我們若隻照神的命令信他見子耶穌基督,隻不過遵守了他這命令的一半,我們還必須照他的命令彼此相愛。

D.住在神裏麵 -- 在基督裏合一(3:24)

【約壹三24】「遵守神命令的,就住在神裏麵,神也住在他裏麵。我們所以知道神住在我們裏麵,是因他所賜給我們的聖靈。 」

(文意批注)

神兒女相愛的第四項益處,就是住在神裏麵。「住」的原文字根是「長住」,繼續住下去的意思,何賡詩譯本作「就長住在神裏麵」。

本節首句「遵守神命令的,就住在神裏麵」,直接解釋上節所說「遵守神的命令,就是信他見子且彼此相愛」。這樣,就住在神裏麵,而神也住在他裏麵。就是在基督裏的合一。

怎麽知道我們信的人與神有這樣的聯合?是借著住在我們裏麵的聖靈。聖靈與我們的心同證我們是神的兒女(羅8:9,16)。主耶穌應許給信的人有聖靈永遠同在(約14:16)。這聖靈又將神的愛澆灌在我們心裏(羅5:5),使我們能以彼此相愛。

另一方麵,信徒既有聖靈住在我們心中作為我們屬神的憑據,聖靈既住在我們心裏,不就是基督住在我們裏麵了嗎?這不就是證明我們已經在生命上與神聯合了嗎?這些話,對於當時智慧派的異端,以為神人不可能接近的謬論,是最有力的反駁,並且使徒是根據真理和信徒本身的實際經曆來反駁的。

── 參陳終道《新約書信讀經講義》的經文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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