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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基督裏合一:我們有寶貝放在瓦器裏--經文解析(15)-10

(2006-05-13 00:04:59) 下一個

在基督裏合一:我們有寶貝放在瓦器裏--經文解析(15)-10

在基督裏合一:我們有寶貝放在瓦器裏(十五) -- 希伯來書第十章經文解析

經文解析的修訂是在聖靈的光照帶領下。一切感謝讚美榮耀歸給主!

基督的超越:五、新約的功效比舊約更美(8:1-10:39)

<三>、有更美的新活路(10:1-25)

(一)、律法所獻的祭不過是「影兒」,不能除罪(10:1-4)

I、律法是影兒,不是真像(10:1上)

II、律法的祭不能使人完全(10:1下-2)

III、律法下所獻的祭物不足抵消人的罪(10:3-4)

(二)、基督獻上自己為祭才是「真像」,能以除罪(10:5-18)

I、基督獻上自己為祭,合乎神的定旨(10:5-10)

II、基督獻上自己為祭的結果,確已成功永遠贖罪的事(10:11-18)

(三)、基督獻上自己為祭的結果,已給我們開了一條又新又活的路(10:19-25)

I、信徒所得之福分(10:19-22上)

II、信徒應盡之本分(10:22下-25)

<三>、有更美的新活路(10:1-25)

新約之所以比舊約有更美的功效,不但因新約有更美的中保,更美的贖罪之血,且因新約有更美的新活路。這又新又活的路,是基督用自己的身體獻上為贖罪祭而開通的,使一切靠他的血潔淨了罪汙的人,都能坦然無懼地進到神麵前,而無須倚靠人間的大祭司替他們朝見神。按(9:8):「聖靈用此指明,頭一層帳幕仍存的時候,進入至聖所的路還未顯明」的話,已反麵暗示,在新約下至聖所的路已開通,在此則更清楚地講論。但這裏著者要開始討論這重要的真理之前,先總結上文所討論的,明說律法下所獻的祭物「斷不能除罪」,然後闡明基督獻上自己所成的功效以為勉勵。

(一)、律法所獻的祭不過是「影兒」,不能除罪(10:1-4)

這幾節中著者再重複地申述律法對於贖罪工作之無效,聖靈這樣感動寫聖經的人,一再反複地論及這題目,顯示人們對律法功用之誤解,乃是想明了基督救贖功勳的最大阻礙。並且這種以為靠律法可以除罪的觀念,是深入在熱心律法的希伯來人心中,必然要一再地辯明才能改變他們的思想。這裏有三點證明律法在除罪的工作上無效。

I、律法是影兒,不是真像(10:1上)

【來十1】「律法既是將來美事的影兒,不是本物的真像,總不能藉著每年常獻一樣的祭物,叫那近前來的人得以完全。」

(文意批注)

按(8:5;9:9-10),已經講過同樣的話,但這裏總結上麵所講過的,再加以清楚地說明。「律法既是將來美事的影兒」,這「既是」顯明這裏的話是總括上文所得的結論,既然律法隻是將來美事的影兒,不是本物的真像,當然不能除罪了。「影兒」不過是「真像」的一個表樣,以表明「真像」將會有的功效如何,而「影兒」本身並無如「真像」所有之功效,這乃是極明顯的道理。所以我們如果接受聖經以舊約律法為新約恩典之預表的這種解釋,就不致於對新約的恩典取代了舊約的律法這件事有什麽疑慮了。

這裏的「律法」和「影兒」都是單數式,顯明整個舊約律法為一個預表,而不是以律法中的某部分為「影兒」,某部分則不是「影兒」。舊約的各種律法都是使人知道自己是該死的罪人(羅7:7-13;3:20),而所獻的各種祭,無非都是教導人知道自己需要一位贖罪者,代替自己擔負罪刑(參利16:11;約3:29;彼前2:24)。但這些使人知罪的律法和使人知道須要贖罪者的「祭」,都隻不過是將來美事的影兒,告訴人那真正能贖人罪的基督,他的血有何等的功效,並告訴人他們須要一位怎樣的贖罪者,才能使他們「得以完全」。

II、律法的祭不能使人完全(10:1下-2)

【來十1-2】「總不能藉著每年常獻一樣的祭物,叫那近前來的人得以完全。若不然,獻祭的事豈不早已止住了嗎?因為禮拜的人,良心既被潔淨,就不再覺得有罪了。」

(文意批注)

按這兩節有兩件事使我們可以知道舊約按律法獻的祭,不能使人完全:

1、因律法的祭是每年常獻的:

既然每年要常獻同樣的祭物,年年重複,就是顯見每年所獻的都未使「那近前來的人得以完全」(參9:9),所以才須要每年繼續地獻祭,否則獻祭的事早已停止了。

「每年常獻」這句話也表明著者在這裏,是以大祭司在贖罪日的工作(利16章)為討論的背景,按大祭司在每年大贖罪日(即贖罪節)的一切工作,都是基督救贖工作的預表,所獻的祭,也都是在平常每日、或每安息日、或月朔所應當獻的祭以外,特為贖罪的工作而獻的。

2、因律法的祭不能真正潔淨人的心:

這種贖罪的祭並不能使人的良心不再覺得有罪,顯見舊約所獻的祭,並沒有真正替人滿足律法的要求,抵受人應受的一切刑罰,隻不過作一個替人抵受罪刑的表樣而已。所以人的良心並不能因此不再覺得有罪。另一方麵,舊約的贖罪祭,既然隻按律例禮節使人得了禮儀上的潔淨,並未實際潔淨人的心,這樣人在獻祭之後,內心仍像以前一樣充滿犯罪的意念,當然他們的良心無法「不再覺得有罪」了!所以,這些祭物,隻可以感發人的良心,覺悟贖罪之需要,卻不能潔淨人的良心。

III、律法下所獻的祭物不足抵消人的罪(10:3-4)

【來十3】「但這些祭物是叫人每年想起罪來,」

(文意批注)

律法的祭不但不能使人得以完全,或良心得著完全的平安,反倒使人每年想起罪來,每年要重新獻祭。這正好證明以往逐年所獻的贖罪祭,並未除掉人的罪,所以每年贖罪的結果,不過使人每年都想起自己須要贖罪,使人每年都覺得仍須等候那完全的救贖主來到而已。

【來十4】「因為公牛和山羊的血斷不能除罪。」

(文意批注)

「因為公牛和山羊的血,斷不能除罪」,公牛和山羊是大祭司在贖罪日所用的主要祭牲,是贖罪祭牲中最貴重的,雖然這樣,它們仍然「斷不能除罪」。這句話指明舊約律法的除罪所以不能叫人完全,潔淨人良心的根本原因,是由於所用的祭牲實際上並不足以抵贖人的罪。沒有靈魂的牲畜,當然不能抵償有寶貴靈魂的人的生命,用卑賤的牛羊為人寶貴的靈魂贖罪,當然不能滿足神公義的要求,而使人的良心無愧。所以牛羊的血隻可以作「表樣」,使人明了基督的血為人贖罪的原則,卻沒有真正除罪的功效,這乃是顯而易明的。

(二)、基督獻上自己為祭才是「真像」,能以除罪(10:5-18)

上文既已說明按律法所獻牛羊的祭不能除罪,在此就開始從正麵講論,基督獻上自己為祭才是「本物的真像」,是能確實除罪的;因為基督這樣獻上自己,不但完全合乎神救贖的預旨,而且他獻上自己為祭之後,確已成功了永遠贖罪的事,在神的右邊坐下,為我們開通進入至聖所的新活路。這證明他既是完全的祭司,又是完全的祭物。像這樣的祭司和祭物,是隻有新約才有,絕非舊約所能有的。

I、基督獻上自己為祭,合乎神的定旨(10:5-10)

這幾節聖經,是著者引用舊約詩篇的話,證明基督是舊約所預表之「本物」。人們不但不可因基督受死十架,而疑惑他不是救贖主;反之,他這樣獻上自己為祭而受死流血,正合乎舊約的預表,並且合乎神藉詩人所預言的旨意。

【來十5-7】「所以,基督到世上來的時候,就說:“神啊,祭物和禮物是你不願意的;你曾給我預備了身體。燔祭和贖罪祭是你不喜歡的。那時我說:‘神啊!我來了,為要照你的旨意行;我的事在經卷上已經記載了。’”」

(文意批注)

這幾節是引用(詩40:6,7)的話,但與原來的話不完全一樣,因著者引用的不是希伯來文聖經,而是舊約希臘文譯本聖經,但無論如何,聖靈既感動寫希伯來書的人如此引用,就顯明聖靈以為著者這樣的引用法,正合乎聖靈藉詩人所要表達的原意,後者適可以作前者的「注解」。

「所以」連接上文,既然律法隻是美事的影兒,所獻的祭不能潔淨人的心,公牛和山羊的血不能除罪,所以基督到世上來的時候,就不再像律法下的祭司那樣,仍以牛羊為人獻祭贖罪,而是以他自己聖潔的身體為人獻上為贖罪祭。

「基督到世上來的時候,就說」。這句未必表明基督到世上的時候,曾說過:「神阿,祭物和禮物是你不願意的,你曾給我預備了身體」的話。這意思乃是基督藉詩人的話曾如此說過;或是基督雖未用言語這樣說過,但基督到世上來時其行事生活正是像這裏所說的一樣;也可能基督在世上曾這樣引用詩篇的話說過,不過四福音未記載而已。按福音中,曾記載主說過類似這樣的話,如(太9:13;12:7;約4:34;5:30;6:38;7:16)等。

「神阿,祭物和禮物是你不願意的,你曾給我預備了身體;燔祭和贖罪祭是你不喜歡的」。注意這裏的話和所引的(詩40:6)原來的話稍有不同:按原來的話是:「祭物和禮物你不喜悅」,在這裏則是說「祭物和禮物是你不願意的」,可見詩篇上說「你不喜悅」的意思就是「是你不願意的」;在(詩40:6)說「你已經開通我的耳朵」,在這裏則是「你曾給我預備了身體」,可見「你已經開通我的耳朵」也就是「你曾給我預備了身體」的意思。按(出21:5-6;申15:12-17)的條例,在舊約時,若有奴仆願意終身服事主人不離開,就要用錐子穿他的耳朵,使他終身歸主人作奴仆,所以(詩40:6)說「開通我的耳朵」就是使我終身完全順服聽從主人的意思,而在這裏所說:「你曾給我預備了身體」的意思,也是和「你已經開通我的耳朵」的意思相同。但這裏特別用「你曾給我預備了身體」,是特要強調基督道成肉身的事實。基督原是與神同等,並沒有血肉的身體,卻順服神的旨意,取了奴仆的形狀,親自成為血肉之體(參腓2:6-8;來2:14),為人人嚐了死味。所以神給基督預備了身體,使他道成肉身這件事,不但表明神的大愛,更是最能表現基督絕對順服聽從神旨意的態度,正像奴仆自願穿通耳朵順從主人一樣。在(詩40:6)說「燔祭和贖罪祭非你所要」,在這裏則說「燔祭和贖罪祭是你不喜歡的」,可見詩篇所說「非你所要」,就是「是你不喜歡」的意思。所以,這裏所引詩篇的話,雖在字句上稍有不同,意思卻完全一樣,寫詩篇的人和寫希伯來書的人,既都是由聖靈的感動而寫,顯見聖靈以為這些話的意思並無分別,而可以通用;並且聖靈借著寫希伯來書的人這樣帶解釋性地引用,就在引用的時候,解釋了詩篇上的意義了。

「那時我說,神阿,我來了為要照你的旨意行;我的事在經卷上已經記載了」。引自(詩40:7);也與上文一樣,字句並不完全相同,但意思一樣。本節論及基督有兩方麵:

1、基督來是要照神的旨意行:

基督這樣來到世上,獻上自己為祭,不但合乎神的旨意,而且是出於神的旨意。他在世上的一切生活工作,都是以神的旨意為依據(約3:34;5:30;6:38),這樣照神的旨意而行的生活,才能真正滿足神對人應有的聖潔生活的要求,比祭物和禮物更為神所喜悅。

2、基督的事是舊約已經記載的:

「在經卷上已經記載」,這經卷當然是指舊約的經卷。主複活後曾向往以馬忤斯的兩個門徒,「從摩西和眾先知起,凡經上所指著自己的話,都給他們講解明白了」(路24:27)。可見舊約的經卷早已預言及基督受死複活的事,所以本書著者特引用詩篇的話,證明基督這樣流血贖罪,開通了到神前的新活路,不但合乎舊約的預表,且合乎舊約的預言。

在此應注意的是,大衛說這話的時候,在著者寫本書時約一千年以前,仍在律法時代之中,但那時聖靈已經借著他說出律法下的祭禮和祭物,並不能滿足神的心意--「祭物和禮物是你不願意的」。這樣,現今在基督已經來到的新約時代中,豈可仍戀戀於舊約「軟弱無益」不能除罪的「影兒」,而不完全專心靠賴基督更美之血的功效麽?

【來十8-10】「以上說:“祭物和禮物,燔祭和贖罪祭,是你不願意的,也是你不喜歡的”(這都是按著律法獻的)。後又說:“我來了為要照你的旨意行。”可見他是除去在先的,為要立定在後的。我們憑這旨意,靠耶穌基督隻一次獻上他的身體,就得以成聖。」

(文意批注)

這幾節是受感寫希伯來書的人,就上麵所引詩篇的話,照他自己所領會的,引申出來的結論,這結論包括兩點意思:

1、 照以上所引的經文,既以那些按律法獻的「祭物和禮物,燔祭和贖罪祭」都是神所「不願意不喜歡的」,以後又說「我來了為要照你的旨意行」,可見基督照神的旨意來到世上,又照神的旨意獻上自己,才是神所喜悅的祭。所以,基督這樣地來到世上,乃是要「除去在先的」--除去舊約和舊約下不能除罪的祭禮;「立定在後的」--立定新約,和新約下有效的贖罪法則,就是以他自己為贖罪祭牲的救贖法。

「除去」原文即廢除的意思,這個字在使徒行傳中多次譯作「殺」字(徒3:23;5:33;7:28;9:23-25;10:39;12:2及徒13:28;16:27),即殺棄之意。

「立定」原文即站立的意思。

「在先的在後的」意即「第一的第二的」,就是指舊約和新約而言,這兩個字在(8:7)譯作「前約後約」。

2、既然「除去在先的,立定在後的」是神的旨意,我們憑這旨意--憑這不再靠舊約的祭,而是靠新約有效的贖罪法的神--靠耶穌基督隻一次獻上他的身體就得以成聖了。

「成聖」原文是眾數、被動、現在完成式,這意思是我們因靠基督一次獻上自己,就因他的獻上自己而得以被成聖,這「成聖」的工作已由基督所完成。所以這裏的「得以成聖」,不是注意信徒靈性上靠著聖靈所過的成聖生活,乃是注重耶穌基督一次獻上他身體的果效方麵,由於他這樣一次獻上身體的結果,就使我們這些靠著他獻上自己功效的人,成聖歸神。

這「成聖」的字根是分別為聖的意思。主耶穌在最後遺訓中為門徒禱告時,曾說他為門徒「自己分別為聖」,(約17:19)的「分別為聖」原文就和這裏所用的「成聖」是同一個字,這字在(約10:36)也是譯作「分別為聖」。

II、基督獻上自己為祭的結果,確已成功永遠贖罪的事(10:11-18)

【來十11-13】「凡祭司天天站著事奉神,屢次獻上一樣的祭物,這祭物永不能除罪。但基督獻了一次永遠的贖罪祭,就在神的右邊坐下了。從此等候他仇敵成了他的腳凳。」

(文意批注)

按他在神的右邊坐下可知:

上文已經多次比較說明基督是更美和完全的大祭司,這裏再以基督為大祭司的贖罪工作,如何比人間祭司更完全之事實,來證明他獻上自己的結果,確已成功贖罪的事。按這裏比較人間的大祭司與基督為大祭司之不同有五:

1、 人間的祭司的「站著」事奉,表示他們仍在工作中,他們雖然獻了許多祭,但並未完成他們的工作;「站著」也表示他們的地位不夠尊榮,是仆人不是主人。但基督是「坐」在神的右邊,表示他贖罪的工作已完成,他地位尊貴無比。

2、 人間的祭司是屢次獻上一樣的祭物,但基督隻「一次」獻上,就成功贖罪的事。凡是作了還要再作的,都表明以前曆次所作的都作得不好;凡一次作了就無須再作的,就顯見那一次所作的已經完全作好。基督隻一次獻上自己就無須再獻,可見他那一次的獻上,已經完全作成贖罪的工作了。

3、 人間的祭司是在地上的帳幕獻祭,但基督雖在地上獻上自己,死在十字架上,卻是在天上神的右邊作大祭司。

4、 人間的祭司所獻的祭是「永不能除罪」的祭,但基督所獻的乃是「永遠的贖罪祭」,有永遠除罪之功效。

5、 人間的祭司隻照著律法獻祭,完成贖罪的禮節,並未擊敗那陷人於罪中的仇敵--魔鬼;但基督獻上自己為贖罪祭的結果,也同時擊敗了人的仇敵魔鬼(來2:14-15),又從死裏複活,勝過死亡,使接受他救贖工作的人,也有份於他的得勝。

「從此等候他仇敵成了他的腳凳」,在本書的(1:13)中已提及,表示他所獲得的勝利,乃是得勝有餘的完全勝利。

【來十14】「因為他一次獻祭,便叫那得以成聖的人永遠完全。」

(文意批注)

按他「叫那得以成聖的人永遠完全」可知:

這是基督救贖工作的特色,他既一次獻祭,就使那些得以成聖的人永遠完全。從這樣「獻祭」的果效看來,可見他獻上自己的結果,確已成功了永遠贖罪的事。在此「得以成聖」與10節的「得以成聖」,同樣是指那些被分別為聖歸神的人,就是接受他贖罪功勞而得救的人。「永遠完全」這句話原文是在「叫那得以成聖的」之前,即「他永遠完全了那些被成聖的人」,所以這裏的完全,也不是注重人方麵的工作,乃是注重基督方麵救贖的功效。他一次獻祭的果效,不但使那些因信而在他裏麵的人「得以成聖」,且使得以成聖的人「永遠完全」,所以這「完全」是指地位上的完全,不是生活上的完全。 信徒必須一直信靠主,順服聖靈的帶領,遵循主的教導, 將成聖的地位轉化為生活中成聖的實際。 竭力追求在基督裏合一來持定恩典和應許。

【來十15-18】「聖靈也對我們作見證,因為他既已說過:“主說,那些日子以後,我與他們所立的約乃是這樣:我要將我的律法寫在他們心上,又要放在他們的裏麵。”以後就說:“我不再記念他們的罪愆和他們的過犯。”這些罪過既已赦免,就不用再為罪獻祭了。」

(文意批注)

按聖靈所作的見證可知:

這幾節聖經引自(耶31:31-39);那些話原是先知耶利米所說的,在此聖經說明是聖靈說的,可見舊約先知的話,是聖靈藉他們說的話。聖靈在舊約時已經藉先知的預言,為基督獻上自己所立之新約作了見證,證明他的「獻祭」確已完成永遠除罪之功效。在此著者引述聖靈藉耶利米的見證有兩點:

1、 神的律法和旨意,要寫在他百姓的心裏,放在他們裏麵(參8:10)。在新約下神的百姓,有住在他們心中的聖靈給他們智慧和能力,將神的旨意教導他們,這種順從聖靈的引導以遵從神的旨意,乃是除罪的積極方麵之工作。基督用自己的血成立的新約,所包括的恩典不隻是消極的除罪,也積極地使人行神所喜悅的事。

2、神不再記念他們的罪愆:神不再記念那些在新約下蒙恩的人之罪愆,證明基督的受死流血已經完全成功地贖了人的罪,完全滿足了神律法的要求,使他們的罪不是暫時得到神的赦免,乃是永遠被赦免,不再被神想起了。既然基督能使他們的罪真正得著赦免,所以「就不用再為罪獻祭了」。

(三)、基督獻上自己為祭的結果,已給我們開了一條又新又活的路(10:19-25)

I、信徒所得之福分(10:19-22上)

【來十19】「弟兄們,我們既因耶穌的血,得以坦然進入至聖所,」

(文意批注)

可以坦然進入至聖所:

「進入至聖所」的意思就是與神完全沒有阻隔地交通。舊約的大祭司是在聖所中朝見神,但他們也不過是一年一次進入,而且進入至聖所的時候是帶著牛羊的血戰兢而入;但我們因耶穌的血,卻能坦然「進入至聖所」與神相交。由此可見我們在新約下,因耶穌基督的血,所能享受的屬靈權利比舊約大祭司所能享受的權利更為優越。

這節聖經也告訴我們一個重要的事實,就是在新約下的人,敬拜神的法則已與舊約製度下的法則完全不同。我們不但不像舊約的人那樣,每次都要憑可見的祭物來朝見神,且也不要憑可見的祭司才能朝見神;我們隻憑基督一次獻上的血,就能各人自己到神的麵前,而無須借助於居間階級的祭司了!

「至聖所」是隻有神和神榮光所充滿的地方,是完全聖潔,與世隔絕,與神沒有阻隔的所在。至聖所的生活乃是不斷與神同在交通的生活,是神所要求我們過的生活。

【來十20】「是藉著他給我們開了一條又新又活的路,從幔子經過,這幔子就是他的身體。」

(文意批注)

有一條又新又活的路:

這一節解明我們所以能坦然進入至聖所的緣故,是因已經有了一條可以通到至聖所的路,這「路」的意思與(約14:6)「我是道路」的路相同,就是使我們能以到神麵前的途徑。在此論及這條通到至聖所的路,乃是:

1、 是借著他開的:

隻有他能開這條路,因為隻有他有這樣有效的血,可以把我們引到神麵前,「除他以外,別無拯救,因為在天下人間,沒有賜下別的名,我們可以靠著得救」(徒4:12)。

2、 是為我們而開的:

就是為應當滅亡的罪人開的,「基督耶穌降世為要拯救罪人」,「神愛世人,甚至將他的獨生子賜給他們,叫一切信他的,不至滅亡,反得永生。」(約3:16)

3、 是已經「開了」的:

這到神麵前的路,不是尚未開通,或正在開通,乃是已經「開了」。凡要靠他到神麵前的,現在就可以來(來7:25;林後6:2)。

4、 是隻有「一條」的:

他隻為我們開了「一條」路,並沒有別路,這路也就是他自己,除了這「一條」路以外的任何路,都可以引到滅亡,但引到永生,則隻這「一條」(太7:13-14)。

5、 是又新又活的:

是「新」的,因這條路是舊約所未有,在新約才有;是「活」的,因這條路能使行走的人,得著生命與能力,不是使行走的人日漸衰敗致於死亡,乃是使走這路的人,越前進越強壯而引到永生。

6、 是從幔子經過的

這「幔子」就是主的身體,基督死的時候,聖殿中的幔子就從上到下裂為兩半(太27:51),所以「從幔子經過」,就是從主獻上自己舍身流血的事實「經過」的意思。

自從人類犯罪以後,屬肉身的生命成為罪的工具與奴仆,是親近神的攔阻,所以使徒保羅稱這身體為「罪身」或「取死的身體」(羅6:6;7:24),常常反叛神,行神所不喜悅的各種情欲的事(彼後2:10,18;加5:24)。但基督親自為我們成為血肉之體,順服神的旨意,將自己的身體獻上為祭死在十字架上,成就了永遠贖罪的事,使我們的罪真正得著完全的赦免,我們就可以靠著他與神和好(羅5:1),得以與神親近交通了!所以這經過幔子的路,就是主的順服舍己,以致於死,且死在十字架的路,因他的順服受死,才給我們開通了這條路,所以現今走在這條路上的人,應當知道這條路固然是通天的路,也是順服、舍己、釘死的路。

7、 是通到至聖所的路

這條路不但是從幔子經過,也是通到至聖所,基督不但為我們死了,也為我們複活升到天上了,他不但為我們開了路,且一直開通到至高神那裏,既然我們有這又新又活的路,可以坦然進入至聖所,就當善用這種權利常到神的麵前朝見他的麵。

【來十21】「又有一位大祭司治理神的家。」

(文意批注)

有一位大祭司治理神的家:

在這節聖經中,「大祭司」指升入高天坐在神寶座右邊的基督,他是在天上作我們中保的,「神的家」指我們,教會就是神的家(提前3:15)。這位天上的大祭司,不但在天上作我們的中保,也治理地上神的家,作教會的元首(西1:18),所以這節聖經包括基督在天上和地上的兩方麵工作。他為我們開了又新又活的路,使我們可以進到神麵前,同時也進入神的家,他不但把我們引到神麵前,也在神的家中治理我們,看顧保守我們。

「治理」原文是連接詞非動詞,意即「在上」,但在新約中有許多種譯法,在此有「主治」之意。

【來十22】「並我們心中天良的虧欠已經灑去,身體用清水洗淨了,就當存著誠心和充足的信心來到神麵前;」

(文意批注)

心中天良的虧欠已經灑去:

留意比較(9:13,14)的話--「若山羊和公牛的血,並母牛犢的灰,灑在不潔的人身上,尚且叫人成聖,身體潔淨;何況基督借著永遠的靈,將自己無瑕無疵獻給神,他的血豈不更能洗淨你們的心,除去你們的死行,使你們事奉那永生神麽?」--可知這裏的話,雖然隻有兩句,卻包含(9:13,14)兩節的意思;不過在(9:13,14)是用一種反問的辯證語氣,以證明基督的血比牛羊的血更為有效,這裏則係以一種直述的語氣,說明基督所已經為我們作成的工作。所以這裏所說「心中天良的虧欠已經灑去」的「灑去」與(9:13)「若山羊和公牛的血灑在不潔的人身上」的「灑」有同樣的意義,就是因灑血而除去的意思。但舊約牛羊之血隻灑在人身上,按外表除罪而已,而新約基督之血是灑在人的心中,除去我們一切對神的虧欠,使我們可以存無虧的良心來到神麵前,得著真正的安息。

「身體用清水洗淨了」與(9:13)「母牛犢的灰身體潔淨」有同類的意義,按舊約母牛犢的灰,是用調製除汙水,潔淨那沾染死屍之不潔的人(民19章)。沾染死物之不潔是外表的不潔,與犯罪的內心不潔不同,所以不是用祭牲的血,而是用除汙水。在這裏「身體用清水洗淨」不能按字麵的意思解,這「清水洗淨」應當指聖靈借著神的話,在信徒身上所作潔淨的工作(參弗5:26;約13:1-11),基督不但潔除我們心中天良的虧欠,使我們沒有慚愧地作神的兒女,而呼叫阿爸父(加4:5-6),也常常藉他的靈和他的話將我們修理幹淨。

II、信徒應盡之本分(10:22下-25)

【來十22】「並我們心中天良的虧欠已經灑去,身體用清水洗淨了,就當存著誠心和充足的信心來到神麵前;」

(文意批注)

當存著誠心到神麵前:

「誠心」也可以譯作「真心」,就是要存真誠無偽的心來到神麵前的意思。神是鑒察人肺腑心腸的靈,所以拜他的必須用心靈誠實拜他(耶17:9-10;約4:24)。雖然基督的血使我們能享受那樣多寶貴的福份,可以直接到神麵前,但如果不是存著真誠無私的心來信靠他,則基督所成功的一切福份,都與他們無關,所有虛偽的信心和宗教習慣,在真實的神麵前,都是毫無效用的。

當存充足的信心來到神麵前:

那些心中天良的虧欠已經被灑去的人,當然是已經有信心的人,但我們來到神麵前,不但要有信心,且應有充足的信心,「人非有信不能得神的喜悅」,這樣,有充足信心的人,也必得神「充足的喜悅」了。在(羅4:17-22)論及亞伯拉罕之信心的話,是「充足的信心」的最好注腳:「亞伯拉罕所信的,是那叫死人複活使無變有的神雖然想到自己的身體如同已死他的信心還是不軟弱且滿心相信,神所應許的必能作成」。

「來到神麵前」原文是「趨近至神麵前」的意思,我們有多少信心,就靠近神有多少。

【來十23】「也要堅守我們所承認的指望,不至搖動,因為那應許我們的是信實的。」

(文意批注)

要堅守所承認的指望:

「堅守」原文的字根為有「拘留」、「係留」、「使之直行而不他適」、「持守」等意。

「所承認的指望」在原文是「盼望的承認」,其中「承認」,是名詞,指自認或公認的事,在此就是指信仰而說,即因信仰而承認的事。其所以說「盼望的承認」,因我們所承認的信仰乃是有活潑盼望的,我們所信的也就是我們所盼望的。

我們既知道基督的血,為我們所成就的救贖,是有這麽大的功效,使我們的罪得到完全的赦免,可以坦然到神麵前,這些話對當時的希伯來信徒,更是特別有幫助的,因為他們的信仰正受到舊宗教的「搖動」。

「因為那應許我們的是信實的」,這句話再補充上句話要堅守所承認的指望之理由,既然應許我們的神是信實的,這樣我們因信靠他的應許而有的指望,就必不落空,就當堅持,不可因當前的環境或逼迫而搖動。這句話告訴我們:

1、 我們的信心和盼望,應當以神的應許為根據。

2、 神為那信靠他的人,留下有寶貴的應許。

3、 那應許我們的神是信實的神。

4、 我們應當堅守這位信實之神所應許我們的指望,在他的應許中堅固不搖動。

【來十24】「又要彼此相顧,激發愛心,勉勵行善。」

(文意批注)

要彼此相顧激發愛心:

「存著誠心和充足的信心,來到神麵前」,並「堅守所承認的指望」,都是關係個人方麵的靈性問題,但本節所論的,乃是信徒在彼此關係上的靈性問題。既有個人的堅定正確信心,就當「彼此相顧,激發愛心,勉勵行善」,因為我們不隻是個別地信靠耶穌,也是共同在基督裏合一,聯成一個身體(加3:28;林前12:12-13),有互相連帶的關係。各人在信仰上的成敗,不但影響自己,也使全體的見證受影響(林前12:26),所以我們有相顧相愛的責任。

在此所論「彼此相顧,激發愛心,勉勵行善」,三者有互為因果的關係。「彼此相顧」就能「激發愛心」,愛心受激發就能「勉勵行善」,而勉勵行善的結果又增進了彼此相顧的心。要彼此勉勵扶持,來行善行義,引人歸義。行善是神為我們基督徒所定的旨意:

「我們原是他的工作,在基督耶穌裏造成的,為要叫我們行善,就是神所豫備叫我們行的。」(弗二10)

「所以,那照神旨意受苦的人要一心為善,將自己靈魂交與那信實的造化之主。」 (彼前四19)

「因為神的旨意原是要你們行善,可以堵住那糊塗無知人的口。」 (彼前二15)

「人若知道行善,卻不去行,這就是他的罪了。」 (雅四17)

「又要囑咐他們行善,在好事上富足,甘心施舍,樂意供給人〔供給或作體貼〕,為自己積成美好的根基,預備將來,叫他們持定那真正的生命。」 (提前六18-19)

【來十25】「你們不可停止聚會,好像那些停止慣了的人,倒要彼此勸勉。既知道(注:原文作“看見”)那日子臨近,就更當如此。」

(文意批注)

要不停止聚會:

「不可停止聚會」原文尚有「我們自己的」,未譯出來,所以這句可譯作「不可停止我們自己的聚會」。因為當時希伯來的信徒,有些靈性退後,受舊猶太教的壓迫而搖動信心,停止自己的教會聚會,而到猶太人的會堂聚會,所以著者勉勵他們不可停止自己的聚會。這句話對於現今的信徒,也同樣適用;因為那些開始冷淡不聚會的人,必然是先停止自己所經常聚會的教會之聚會。所以聖經這樣的命令我們「不可停止我們自己的聚會」。

「好象那些停止慣了的人」,如果偶然停止聚會,就會漸漸變成停止慣了的人。「慣」原文有規矩、俗例等意思,這個字在(路1:9;約10:40)都譯作「規矩」,在(徒6:14;15:1)則譯作「規條」。停止聚會慣了的人,就把停止聚會當作常例,不算一回事。一個從來不停止聚會的人,若初次停止聚會,自己就會受很大的良心責備;但他若停止慣了,就會完全失去當初敬虔的心,完全不以為意,好象人照著普通的俗例行事一樣,毫無感覺,其結果必走向失敗跌倒的路上。

停止聚會,不但使自己靈性受損害,而且也成為別人不好的榜樣,容易給軟弱的弟兄引為先例。我們不但不可停止聚會,也不可因別人停止聚會,自己也就學他們那種不敬虔的行事,以為可以安心地隨便停止聚會。

「倒要彼此勸勉」,這句話和(3:13)「總要趁著還有今日,天天彼此相勸」的意思相似,但這裏特別使我們看見「聚會」與「彼此勸勉」的關係。「聚會」能增進我們彼此勸勉的生活,在聚會中我們不但可以共同得到神話語的提醒,而且常常共同聚會在主腳前的結果,能促進彼此在心靈上的接近,而易於互相勸勉;並且「彼此勸勉」也能防止停止聚會的危險,使那些偶然停止聚會的人不致繼續停止。

信徒若停止聚會,漸漸和教會少接觸,得不著弟兄姊妹的勸勉,在靈性上陷於孤立,就是已經開始失敗了。魔鬼在未使一個信徒完全跌倒之前,必先使他與教會疏遠,孤獨地與那些不信主的人相處,其結果就會很容易地跌入罪惡的網羅中。

「既知道那日子臨近,就更當如此」,在此「那日子」有雙重的含意。按當時以色列人的國家情勢而論,他們已經瀕臨亡國的危險,那些熱心律法的猶太人,積極進行複興舊宗教--猶太教,以致那已經信基督的猶太信徒也受了影響,想轉回猶太教,去為神所曉諭他們祖宗的律法熱心。著者既在上文列論新約的優點,就在這裏勸勉他們,既知道那亡國的危機臨近--耶路撒冷毀滅的日子臨近,就更當彼此相顧,激發愛心,互相勸勉,更不可信心動搖,停止聚會,回到律法之約下,辜負基督救贖的大恩了。

但雖然有這樣的曆史背景,著者說這句話的含意決不是勸勉他們隻因亡國的危機臨近,就更當相顧相愛;因為這還不是基督徒應當彼此相顧,激發愛心,勉勵行善,不停止聚會,互相勸勉的最大理由。基督徒應當如此相顧相勸的最大理由,乃是等候主的再來。所以這裏「既知道那日子臨近,就更當如此」的含意,更是指著主來的日子臨近,就更當彼此相勸的意思;而今世環境上的苦難與危機,都無非指示我們主來的日子已日益臨近罷了。

關於救恩的警戒:四、故意犯罪之人的危險(10:26-39)

(一)、警告故意犯罪的人(10:26-31)

(二)、勸勉信徒應更加勇敢前進(10:32-39)

I、稱讚他們往日為主的舍棄(10:32-34)

II、勸勉他們現今應存的心誌(10:35-39)

(一)、警告故意犯罪的人(10:26-31)

【來十26】「因為我們得知真道以後,若故意犯罪,贖罪的祭就再沒有了,」

(文意批注)

「我們」是指一切得知真道的人,是指信徒而言。

「故意犯罪」當然比無意犯罪的罪更大。在此所說的「故意犯罪」,是指明知故犯,不遵守主的話。凡不義的事都是罪(約壹5:16-17),也有不至於死的罪,當悔改補償,並禱告認罪。

「贖罪的祭」就是指基督的贖罪祭--基督獻上自己而完成的贖罪功勞--而說(來7:27;9:12;10:12-14)。

「若故意犯罪,贖罪的祭就再沒有了」的意思,就是:若明知故犯地犯罪,不悔改,就會超出了神的公義赦免的範圍而失去救恩。主耶穌基督的救贖是要救我們脫離罪惡,而絕不是行惡的借口,不可濫用恩典,不可再活在罪中。要竭力在基督裏追求聖潔,遠離罪惡。

【來十27】「惟有戰懼等候審判和那燒滅眾敵人的烈火。」

(文意批注)

既然故意犯罪,又不願悔改,當然隻有戰兢恐懼,等候神的審判了,這審判就是罪人被定罪受刑罰的審判。「那燒滅眾敵人的烈火」就是滅亡的火,「眾敵人」就是反對神的人,原文就是「反對」或「敵人」的意思,新約僅用兩次,另一次在(西2:14)譯作「有礙」。

注意:凡犯罪的人都是與神為敵的人(羅5:8-10),但那些故意犯罪,又不願悔改,拒絕神,不遵從的人,乃是故意與神為敵的人,正如魔鬼是故意與神為敵的,他們的結局隻有一條路就是「等候烈火」。

「惟有」表示這些人再沒有可得救之機會,亦即(6:6-8)的「就不能叫他們從新懊悔了,必被廢棄,結局就是焚燒」的意思。

【來十28-29】「人幹犯摩西的律法,憑兩三個見證人尚且不得憐恤而死;何況人踐踏神的兒子,將那使他成聖之約的血當作平常,又褻慢施恩的聖靈,你們想,他要受的刑罰該怎樣加重呢?」

(文意批注)

按(民35:30;申17:6;19:15)等處記載,凡幹犯摩西律法的,要憑兩三個人的見證把他處死,這裏引證這件事,以證明踐踏神兒子的罪必然更重。摩西不過是神的仆人,他隻能在神的榮耀中看見神的背(出33:19-23),他所傳給以色列人的律法的約,隻不過是用牛羊的血所立的,施行這種律法的人,亦不過是和百姓一樣「自己也被軟弱所困」的人間祭司而已;但基督乃是神的兒子,與神同等、同榮、而合一的主,他與我們所立的新約,乃是用自己贖罪之血立的,施行這新約的恩典給人的,不是屬肉體的人,乃是施恩的聖靈。這樣,若幹犯摩西律法的人,尚且不得憐恤而死,何況藐視神新約之恩典的人,他所受的刑罰豈不更為加重麽?在此舉出三樣罪狀,使信徒憑自己的良知可以領悟,這樣的人確應受更重的刑罰:

A、踐踏神的兒子

這意思就是用最無禮的態度侮辱神的兒子,用最殘忍的方法惡待神的兒子。人若無意中踐踏了世上稍有地位的人的腳,也難免受警戒,何況故意踐踏至高神的兒子?這句話可與(6:6)「因為他們把神的兒子重釘十字架,明明的羞辱他」對照,可知「踐踏神的兒子」的罪,與「把神的兒子重釘十字架,明明的羞辱他」的罪,實際上是相同的,他們都是明知真道而故意背棄的人。

B、將那使他成聖之約的血當作平常

就是輕視基督贖罪之血的功效,視基督的受死流血為平常的事,沒有什麽超過常人的價值;或以為與舊約的牛羊之血相似,隻是屬於一種象征的流血,而沒有尊它為贖罪之血來接受。這種輕視的態度,抹煞了基督為人受死的意義和價值,不但使自己無分於基督的救贖,且汙損了基督完全的救法,實應罪上加罪。

C、又褻慢施恩的聖靈

「褻慢」就是褻瀆侮慢的意思,新約隻用過這一次。聖靈是將基督所成功的贖罪之恩施予人的,人若褻瀆侮慢聖靈,抗拒聖靈的感動和工作(太12:31;徒7:51),雖然蒙了光照,知道真道,覺悟神的權能,卻仍不誠心接受聖靈所施予的恩惠,背離真道,自然是再沒有希望得救,惟有等候「審判烈火」了。

這三樣罪總結起來說,就是明知救贖的恩典仍棄絕不要,自甘犯罪。這樣的人,他的刑罰是「加重」的。這三句話解釋了26節「若故意犯罪,贖罪的祭就再沒有了」的理由,因為基督救贖的恩典,既是我們唯一有效的贖罪之路,人若「踐踏神的兒子,將那使他成聖之約的血當作平常,又褻慢施恩的聖靈」,就是拒絕基督的贖罪救恩,當然就再沒有別的救法了。

【來十30】「因為我們知道誰說:“伸冤在我,我必報應。”又說:“主要審判他的百姓。”」

(文意批注)

這節聖經的前半「伸冤在我,我必報應」引自(申32:36;詩94:1;詩135:14);下半節「主要審判他的百姓」引自(詩50:4);都是要指出上文那些背道的人最後終必要受神的報應,絕不能幸免他們應受的重罰。因神必審判他的百姓,把背道的人從信服他的百姓中,分別出來。但這節聖經也暗示我們,上文那些背道者,不但自己棄絕救恩,褻瀆了基督的血和聖靈,也使那些屬基督的人受了一些冤屈的苦楚,所以著者用帶著安慰的語氣說:「因為我們知道誰說:『伸冤在我,我必報應』」。我們知道說這話的乃是全能聖潔而公義的神,所以他必實行他所說的話,他必為他的「兒子」伸冤,也必為一切因基督的救贖而成為他兒女的人,所受背道者的惡待和委屈伸冤,這裏的話對背道者是一個嚴重的警告,對為真道受冤屈的人是極大的安慰。

【來十31】「落在永生神的手裏,真是可怕的!」

(文意批注)

這句話是對故意犯罪,不願悔改的人一種可怕的警告。永生神的手,對於信賴基督的人,乃是最穩妥平安的地方,誰也不能把他們從永生神的手中奪去(約10:28-29);但永生神的手,對悖逆抗拒神的人是可怕的,他們絕不能逃出永生神的手,也沒有人能把他們「救」出來,使他們可以不受神所要給他們的刑罰。

「那殺身體,不能殺靈魂的,不要怕他們;惟有能把身體和靈魂都滅在地獄裏的,正要怕他。」(太十28) 我們當對至高權能者--至尊至聖的耶和華存敬畏的心,遠離罪惡(箴3:7;8:13)。

注意這第四個關於救恩的警戒,比較前三個更嚴厲得多,但仍帶著安慰和勸勉的話,在本書的五個嚴厲警告中都是這樣,總是帶著一些勸慰信徒的話。

(二)、勸勉信徒應更加勇敢前進(10:32-39)

【來十32】「你們要追念往日,蒙了光照以後,所忍受大爭戰的各樣苦難。」

(文意批注)

「要追念往日」,要回想思念以前的日子。他們不像(6:4)的人,雖蒙了光照卻沒有接受所看見的光;他們乃是為那光照了他們的真道忍受苦難的人。可見他們不是隻蒙了光照,誠心接受福音的光進入他們裏麵,並且勇敢地為福音爭戰,受苦。

【來十32-34】「所忍受大爭戰的各樣苦難。一麵被毀謗,遭患難,成了戲景,叫眾人觀看;一麵陪伴那些受這樣苦難的人。因為你們體恤了那些被捆鎖的人,並且你們的家業被人搶去,也甘心忍受,知道自己有更美長存的家業。」

(文意批注)

在這幾節中論及:

他們所受的逼害:

1、 忍受大爭戰(32下)

他們沒有向罪惡的勢力屈服,而放棄信心,倒是勇敢為福音爭戰,勝過逼害,保持信仰。

2、 各樣苦難患難:

屬靈的爭戰,不是爭取屬血氣的勝利,乃是憑屬靈的能力,以勝過外來的苦難,不因苦難動搖。他們為福音受了自己同胞的許多苦難,並不喪誌。

3、 被毀謗:

這是他們所受的各樣苦難之一。逼害信徒的人,在損害信徒的身體和財產之前後,必加以惡毒的毀謗,使他們受了苦害之後又失去人的同情,以為他們是該受的。

4、 成了戲景叫眾人觀看:

世人看基督徒因信基督而受苦乃係愚昧。他們看見信徒突然改變生活,和拒絕罪惡的行事,似具戲劇化,反乎常人,他們或直接逼害信徒,或袖手旁觀,視信徒受到逼害如觀劇,不同情反而取笑。希伯來信徒有過這樣的經曆,所以著者說他們「成了戲景,叫眾人觀看」。但使徒保羅也承認自己成了一台戲,給世人和天使觀看(林前4:9),這對我們有很好的教訓。每一個忠心的基督徒,乃是一個「屬靈的演員」,他們必須完全遵照屬靈的「導演」(聖靈)的指導,和屬靈的「台詞」(聖經),在屬靈的「戲台」(世界)上,說話動作,才能作一個成功的「演員」。如果他們隨自己的喜好說話動作,就必定失敗,羞辱主的名。

5、 家業被人搶去:

他們為信主的緣故,家業被人搶去,變成破產的窮人,生活受威脅,但他們並沒有怨歎主為什麽不祝福他們,可見他們信主全不是為貪求今世的好處,倒是願舍棄今世的財富。

他們受苦時所存的態度:

1、 同情受苦的人:

「陪伴那些受這樣苦難的人」,他們一麵自己為福音受苦,一麵同情別的為福音受苦的人,與他們同受苦,這是何等美好的受苦見證。許多人在受苦中隻希望得到人的同情,深恐受別人的牽累而多受些苦難;但他們不但不希望別人來同情自己,不埋怨別人牽累自己,倒是記念別的受苦的人,不怕受累,樂意與弟兄同受苦,實在是今日信徒最好的榜樣。

2、 體恤受捆鎖的人:

在他們的弟兄中,有些人所受的苦難比他們更重,不但家業被搶,且被捆鎖監禁起來。他們自己既也受逼害,卻仍然沒有懼怕,體恤扶助了那此他們受苦更多的人,可見那時他們愛主的心何等熱切,隻顧體恤別人的困難,不體恤自己的痛苦。

3、 甘心忍受損失:

他們完全樂意為主受患難和物質的損失,毫無勉強怨言。他們甘心受苦,所以他們所受的苦難,是甘心樂意,存著喜樂的心來忍受的;但若他們不甘心受苦,則不但苦難未必因不甘心就能免去,反而更覺痛苦。所以我們為主受苦應像他們那樣「甘心忍受」才有益處。

4、 知道自己有更美長存的家業:

使他們能這樣甘心忍受苦難的緣故,是因為他們有美好的盼望,他們盼望那更美長存的天上家業,所以就輕看這屬地暫時的家業,而願意為主舍棄。在上文著者曾勉勵他們「堅守我們所承認的指望」,在此指出他們往日能那樣為主受苦的原因,就是由於堅持所承認的指望的緣故;反之,現在他們開始灰心退後,則係由於對所承認的指望不堅信的緣故。

II、勸勉他們現今應存的心誌(10:35-39)

【來十35】「所以,你們不可丟棄勇敢的心,存這樣的心必得大賞賜。」

(文意批注)

1、 應有的勇敢

「勇敢的心」,就是他們從前所有的勇敢,不怕為主受苦,不怕為人受累,不怕家業損失的勇敢,存這樣的勇敢,必得大賞賜。但希伯來的信徒,雖然往日有這樣的「勇敢」,現在卻不像「往日」那麽「勇敢」為主了。照理他們現在信主的年日既已久,應當比初信主時更勇敢才對,但事實相反,他們現在比初信主時更沒有勇敢為主的心,所以著者勸勉他們「不可丟棄勇敢的心」。許多信徒也是這樣,他們起初信主的靈性情形比現在更好,他們若能恢複到像初信主時那種情形,就已經很好了。

信徒靈性上的善行,是會失去的,縱使已往有很好的屬靈美德,很熱心愛主,很甘願為主受苦的經曆;但這些,並不夠表明我們現在就是像已往那樣的愛主,可能現在已經遠不如從前,像這些希伯來信徒一樣,須要追想往日愛主的勇敢心誌,以勉勵自己現在還能像往日那樣愛主。要時時警醒,堅固信心到底。

【來十36-37】「你們必須忍耐,使你們行完了神的旨意,就可以得著所應許的。

因為還有一點點時候,“那要來的就來,並不遲延。」

(文意批注)

2、 應有的忍耐和盼望

他們不但應當保持往日所有的勇敢,也應當像往日那樣存忍耐和盼望的心。當時的希伯來信徒,在信仰和生活上,仍像往日那樣受到試探,但他們這時卻沒有了往日那種勇敢、忍耐、和盼望的心,所以聖靈感動著者來勸勉他們應當有往日那樣的心誌,才能勝過當前的「苦難」。

「必須」,顯見「忍耐」乃是行神旨意所「必須」的條件。要遵行神的旨意,必先存忍耐的心,視受苦為分內的事。使徒保羅說:「我們進入神的國,必須經曆許多艱難」(徒14:22),所以要行完神的旨意,必須忍耐到底,才能得賞賜(雅1:3)。而「行完了神的旨意」乃是「得著所應許的」先決條件。但在這裏所說的「應許」,不是指普通生活或工作上的應許,乃是指下節「還有一點點時候,那要來的就來,並不遲延」而說的,這意思就是,他們所信靠的救贖主,必要快來,他們所受的苦難不過是暫時的痛苦而已。那時他必報應那些使他們受冤屈的人,而他們則必享受義人應享的福分。

著者深知這關於基督再來的應許,乃是信徒最大的盼望,是他們能忍耐行完神的旨意的最大力量,他們若堅持這美好的盼望,就不會覺得苦難的日子太長久,隻覺得不過「一點點時候」就快要見主了。當信徒感到今生的日子短暫時,就會分外覺得主來的日子近了。所以著者用主再來的寶貴應許勉勵他們,使他們對將來的盼望有更確定的信念,不至因苦難而灰心。

「因為知道患難生忍耐,忍耐生老練,老練生盼望,盼望不至於羞恥」(羅5:3-5),這正是受苦而灰心的信徒所需要的信息。

【來十38-39】「隻是義人必因信得生(注:“義人”有古卷作“我的義人”);他若退後,我心裏就不喜歡他。”我們卻不是退後入沉淪的那等人,乃是有信心以致靈魂得救的人。」

(文意批注)

3、 應有的信念

在這兩節中,著者堅定他們應有的一種信念,就是使他們確實知道他們不是屬於「退後入沉淪」的那等人,乃是「有信心以致靈魂得救」的那等人,因為「義人必因信得生」(參哈2:4;羅1:17;加3:11),這是神信實的應許。他們既有這樣確實的永生盼望,就當勇敢行完神的旨意,不可灰心退後,以免不得神的喜悅。

「義人必因信得生」,這不但是信賴基督的人得救的確實保證,也是信徒受苦之中的大安慰。他們雖然因信福音而遭受各樣的患難,甚至喪失他們肉身的生命,但他們因信所得的永生卻是沒有人能奪去的(約10:28-29)。他們雖或「因信」在今世喪生,但他們卻必「因信」活在永世的榮耀裏(林後4:17-18)。

「我們卻不是」,注意這裏著者不是說我們希望不是退後入沉淪的那等人,而是用肯定的語氣說「我們卻不是」退後入沉淪的那等人,乃是有信心以致靈魂得救的那等人。所以,這句話很清楚地把這些希伯來信徒,與那些背離道理的人分別出來,表明著者雖然用那些背道者的危險警告他們,但著者深信他們和著者一樣地不是那等人。這39節的話與(6:9)的話相似,在那裏著者也曾用離棄道理之人的結局警告他們,但卻清楚地表示,他深信那些希伯來信徒,雖然靈性軟弱,卻是可以有信心,勝過那等滅亡的人,以致靈魂得救。

── 摘編自陳終道《新約書信讀經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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