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天闊處

隨意隨筆,隨性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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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官捐贈

(2009-04-02 01:00:01) 下一個

一個朋友看到了我駕照上的那個小小的橘色膠貼,說:“哇,原來你這麽高尚呢,還會捐贈器官。”記得當時我隻是淺淺地笑笑,對他的用詞頗不以為然。在我看來,捐贈器官是死後的事情,把自己再也用不著的東西給別人用用,本也不是什麽大不了的,也就談不到什麽高尚不高尚了。

 

我自己倒更願意說這是一件浪漫的事。管道升寫個《我儂詞》,“你泥中有我,我泥中有你”,震撼了上千年,打動了無數人,這不就是個現實版的我儂詞嘛。當我的生命結束後,還能有一些東西在其他的生命體中延續,延續著自身,也延續著他人。當我的靈魂離開時,我的心依然搏動,我的角膜依然分辨著光明和色彩,肝、肺、腎、胰腺,都能在不同的人體中繼續生機,他們不再是一掊土中逐漸發臭發爛的有機物,也不會是燃盡後剩下的一小撮灰,而是健康,是生命,是希望。

 

給駕照上貼膠貼的時候,有一條是列出希望捐贈的器官,邊寫邊樂嗬嗬地數:心一個人,肺兩個人,肝一個人,腎兩個人,胰腺一個人,這就是七條性命,再加上角膜可以帶給兩個人光明,真不少呢。知道有朝一日,如果自己去了,器官還可以繼續工作,也是一件很安慰的事吧,好像沒全死的感覺。因此於那時的我,器官捐獻是一個自然而輕鬆的話題。

 

直到一天,我碰到三個接受了器官移植的人,這個話題才變得感傷沉重起來。他們三位都是加州器官捐贈組織的誌願者,在自己的絕症得以救治後,多方奔走、呼籲,為更多的病患能夠得到可移植的器官而努力著。聽了他們的講述,我才第一次正視器官捐獻對於病患們的意義有多大,相較於我“死去原知萬事空”的“大方”無所謂的心態,病患們是在一天天步入死亡中等待著生的希望。

 

死亡對他們來說如此之近,近到已經觸手。三位中的兩位都是在生命的最後時刻進行的器官移植。除了最後咽氣的瞬間,他們已經體驗到了幾乎所有死亡的經曆。劇痛、虛弱、身體變形、呼吸困難看著悲痛的親人,他們甚至無力握住親人的手。

 

他們中的楊柏鬆相信灣區許多人都不陌生。他20年前做的換肝手術,灣區的多家報紙都報道過他的經曆。他帶著感恩的心情健康地渡過那之後的每一天。他先給我看的是兩張照片,生病前和康複後。印在報紙上的黑白照片,並不十分清楚,但健康後的熠熠神采清晰感人。整個談話過程中有兩次最令我感動,其中一次就是他跟我說:“我的文筆並不好,但是我還是把我肝移植前後的情形記錄下來,從病到快死,到手術後複健,再到康複以後。”我看了他的文章,用詞的確平鋪直敘,但在這種驚心動魄的事情上,多麽華麗的詞藻都是多餘的。我跟隨著他樸素平和的陳述進行了一次從走向死亡到告別死亡之旅,看著他苦苦地掙紮在死亡線上時,心隨之而糾痛。

 

另外兩位是一對雙胞胎姐妹,同樣的遺傳病,如果沒有合適的肺移植,她們都會殞落在花季的年齡。盡管她們都有一段發病等待的日子,有一位甚至已報病危,所幸她們都在最後的時刻來臨前,得到了合適的器官移植,用健康的肺打跑了已經到來的死神。死亡的陰影籠罩在她們身上是雙重的,一個是自己,一個是與自己血脈相連的孿生姐妹,看到妹妹病危的時候,我想姐姐也同時看到了若幹日子後的自己,那種恍惚的絕望的心情是很容易讓人體會的。

 

第二次的感動是當談話快要結束時,姐姐指著眼角的皺紋對我說:“當我看到我出現皺紋了,不知道有多高興,從沒想到可以活到自己長皺紋的那天。”姐妹倆的年齡和我差不多,當我痛恨地看著這些慢慢爬到臉上的歲月的痕跡,日思夜想,用盡方法地試圖消除它們時,姐妹倆望著自己的皺紋滿心歡喜。“慢慢變老”這個普通人根本不想提起的話題,於他們而言是幸福的恩賜。

 

姐妹倆都是近年換的肺,幸運的是,她們捐獻者的家屬願意與她們架起聯絡的橋梁。她們與捐獻者的親屬們分享著她們生命的喜悅,從隻能坐在輪椅上,稍一走動就呼吸困難的病人,變成可以旅遊、爬山,參加遊泳比賽的選手,奇跡就是這樣自然而然地出現了。這好像也很符合我本來的“浪漫”想法:如果我發生了意外,我的親人可以看到我的器官所賦予的其他的鮮活的生命,不是一件蠻令人欣慰的事嗎?

 

據調查,每天平均有18個人因為捐獻器官的短缺而失去生命。麵對著每日在死亡邊緣徘徊的這一特殊群體,看著手術成功後積極感恩地渡過每一天的人們,登記成為器官捐獻者是我們每一個健康人力所能及,有可能改變他人和許多家庭命運的事。

 

一般人們對於器官捐獻有兩個顧慮。一是怕自己在假死狀態下被誤診為死亡,而摘除器官,真的喪失生命。在美國,在摘除器官之前,必需由兩位無關於器官捐贈的醫生同時判定腦死亡,否則不能放棄搶救,因此這一可能性微乎其微到幾乎不會發生。

 

顧慮二出於宗教和習俗方麵的考量。事實上,幾大宗教,如佛教、道教、基督教、天主教等都認同器官捐贈精神,梵蒂岡教廷也是接受器官捐贈的。但是各類民間習俗,尤其是亞洲的習俗,尊重死亡,尊重死者,尊重遺體。人們都不希望自己在死後被打擾,或遺體被破壞。其實,我也有這種想法,這就是我隻肯捐贈器官而不捐贈遺體的原因。如果一點小小的打擾可以挽救七個人的生命,帶給他們看到皺紋和白發的機會,我想還是值得的。

 

捐贈的合法有效途徑:登錄政府網站 www.organdonor.gov

 

小知識: 

 

1966年美國提出腦死亡是臨床死亡的標誌,並於1968年在第22屆世界醫學大會上,由美國哈佛醫學院腦死亡定義審查特別委員會提出了將腦功能不可逆性喪失作為新的死亡標準,並製定了世界上第一個腦死亡診斷標準,即哈佛標準1970年,美國堪薩斯州率先在美國各州製定了有關於腦死亡的法規《死亡和死亡定義法》。1978年,美國製定了的《統一腦死亡法》(Uniform Brain Death Act UBDA),並正式在法律上將腦死亡定義為全腦功能包括腦幹功能的不可逆終止。在美國,腦死亡立法與器官移植立法是分開進行的,器官移植立法早於腦死亡立法。早在1968年即美國提出哈佛腦死亡標準的當年,1968年,美國律師協會(American Bar Association)等組織就倡議通過了《統一組織捐獻法》(Uniform Anatomical Gift Act,簡稱UAGA),至1973年,該法案已經在全國50個州及哥倫比亞特區統一實施。1984年,美國又通過了法律效力更高的《器官移植法案》(National Organ Transplants Act)。這樣一來,在美國,一般的人體器官捐獻與移植受器官移植法的規範,而腦死亡的判定則受腦死亡法的規範;如果在器官移植過程中涉及到了腦死亡的判定與實施等問題,則要受到器官移植法與腦死亡法的雙重約束。(摘自劉長秋《試論腦死亡立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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