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的收入情況公布:包括所有個人和企業等納稅情況。國有資產的盈利和納稅情況,其他公共事業收益等等。政府的支出情況:各級行政,事業單位,國企所有人員的工資福利支出。公民的社會福利支出,基礎設施建設支出,新增國企央企項目的投資,軍隊的支出。對其他國家的項目投資及援助支出等等。每年的前6個月公布上年所有的支出和收入情況。各個城市公布城市自己的收入和支出情況。然後省統計所有市的情況匯總公布報中央,中央公布全國性的收入和支出情況。
政府的收支情況公布如下規定:
以城市為例。下屬縣,鄉鎮,村的收入和支出明細。鄉鎮歸納所有下屬村,縣歸納所有下屬鄉鎮,市歸納所有下屬縣,鄉鎮,村所有明細匯總上報給省級。省級匯總下屬市上報給中央,中央匯總之後統一公布。
每年1月份沒有上報的村,將派遣審計上門走訪核查。將對村長和其他責任人進行1000元處罰並公布。如果審計核查涉及到貪汙行為的,將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每年2月份沒有上報的鄉鎮,將派遣審計上門走訪核查。將對鄉鎮長和其他責任人進行1500元處罰並公布。如果審計核查涉及到貪汙行為的,將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每年3月份沒有上報的縣,將派遣審計上門走訪核查。將對縣長和其他責任人進行2000元處罰並公布。如果審計核查涉及到貪汙行為的,將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每年4月份沒有上報的市,將派遣審計上門走訪核查。將對市長和其他責任人進行3000元處罰並公布。如果審計核查涉及到貪汙行為的,將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每年5月份沒有上報的省,將派遣審計上門走訪核查。將對省長和其他責任人進行4000元處罰並公布。如果審計核查涉及到貪汙行為的,將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每年6月份沒有上報的中央,將派遣審計上門走訪核查。將對總理和其他責任人進行5000元處罰並公布。如果審計核查涉及到貪汙行為的,將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