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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貸簡史:吃了五千年的人血饅頭 ZT

(2023-04-23 18:32:35) 下一個

高利貸簡史:吃了五千年的人血饅頭 

說起高利貸,大多數人聽到這個詞覺得挺嚇人的,馬上能想起港片裏麵,古惑仔們在垃圾巷裏死揍欠財務公司巨款又還不上的窮屌絲。高利貸固然沒有我們想象中的那麽恐怖,但也確實在吃著人血饅頭。說白了,高利貸就是一門生意而已,我們既不能以道德扼殺高利貸的合理性,也不能以純粹的商業邏輯來美化它。

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四部門聯合印發《關於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若幹問題的意見》,該意見明確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未經監管部門批準,或者超越經營範圍,以營利為目的,經常性地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擾亂金融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通知對如何定性和處罰利率超過36%的放貸行為做了詳細規定。

正是這條規定,讓大眾將高利貸聯係起來,紛紛解讀內地要嚴厲打擊高利貸。這樣的解讀,也有合理之處,畢竟之前的司法機關在處理此類案件時,將高出36%的部分作為無效約定要予以返還,而此次則是直接按犯罪處理。可見,在國家眼裏,高於36%的年利息,就是在放高利貸。

無論是歐洲,還是中國,都存在高利貸,且曆史悠久。

在歐洲,受宗教因素影響,高利貸曆史就是一部猶太人的血淚史,猶太人幾乎成為高利貸者的代名詞,充滿悲劇色彩;在中國,曆代統治者對高利貸的態度相對寬容,許多地主階級就是高利貸者,有些朝代的政府則直接從事高利貸業務,不過,打擊高利貸,則是政治統治之需。

(一)歐洲高利貸:猶太人的血淚史

宗教在歐洲曆史上扮演了至關重要的角色。從公元4世紀開始,基督徒神職人員被禁止放高利貸;到7世紀,禁止放高利貸的禁令,擴大到在俗的普通教徒;公元800年,教會在查理曼大帝的統治下將高利貸禁令擴大到所有人。

基督徒無法從事信貸行業,而信奉猶太教的猶太人不受此約束。薩羅·巴倫及合著者1975年出版的《猶太經濟史》一書中說:“從比利牛斯山到蘇格蘭,從大西洋到易北河,這中間各地的猶太人,大都是靠放高利貸生活的,從12世紀到15世紀都是這樣的。”

猶太人的信貸業務為什麽會變成高利貸呢?因為這項業務被當權者當成了壓榨的工具,猶太人放貸收貸,國王再向猶太人課以重稅,拿走利潤的大頭,而猶太人不過是取蠅頭小利。猶太人經常因為各種名目被起訴,課以巨額罰款,或者沒收財產,驅逐出境。如果公眾對猶太借貸者的仇恨沸騰起來,基督教的國王又會出賣猶太人,讓暴民攻擊他們。

以下事例可見放貸的猶太人是如何得悲慘:

12世紀中葉,英國規定猶太人的每筆貸款必須交10%的稅,而猶太人遺產的1/3要交給國庫。法律以外,還無休止地對猶太人進行敲詐勒索。

1298年,法國洛林的猶太人被控偷走了獻祭用的聖餅,玷汙了聖餅,因為這種莫須有的罪名,140個猶太定居點被洗劫,猶太人被驅逐和屠殺。

1348年,歐洲流行黑死病,基督徒也歸咎於猶太人,以此為由洗劫燒毀了350個猶太定居區,很多猶太人喪生火海。

1391年,西班牙的猶太人被洗劫,官方宣布他們喪失一切經濟權利,勒令他們皈依天主教,否則死路一條;皈依之後的猶太人又被視為異端,僅僅15世紀西班牙的宗教審判所,就判了3萬猶太人死刑,40萬猶太人坐牢。

中世紀詩人但丁筆下的《神曲·地獄篇》,放高利貸者不僅作為罪人被打入地獄,而且是與犯淫邪雞奸罪的人待在地獄的“同一環”。

《威尼斯商人》中,猶太人夏洛特是個完全的反麵人物,盡管如此,這部作品通過夏洛特之口揭露了曆史真相:“他(安東尼奧)罵我是異教徒……曾經羞辱我,奪取我幾十萬塊錢的生意,譏笑我的虧損,又挖苦我的富餘,侮辱我的民族,破壞我的買賣,離間我的朋友,煽動我的仇敵。他的理由是什麽?隻是因為我是一個猶太人。”

高利貸曆史的轉折,始於16世紀。隨著宗教改革的深入,荷蘭、英國先後將高利貸禁令廢除。在威尼斯這類自由商貿的城邦國家,高利貸變得普遍起來。在此基礎上,現代金融業開始萌芽。

(二)中國高利貸:打擊是政治需要

在中國,基本沒有過將高利貸視為非法的,但是,在中國有個大的傳統——重農抑商。這是因為,高利貸的過度擴張,往往會加劇土地兼並,影響政治穩定——受高利貸迫害的貧下中農,被迫將土地交出去,在削弱中央政府財權的同時,還製造出大量流民。

春秋時期,就出現了以貨幣為對象的高利貸。據《管子》記載,春秋時期,齊國西部穀物借貸的半年利率高達100%,而在利息率最低的北方借貸利率也達到20%。戰國四公子之一的孟嚐君,在其封邑薛地放債取息,作為奉養三千門客的財源。有一年,屬地歉收,很多人沒交利息,他派人催收,仍“得息錢十萬”,可見放債規模相當之大。

不僅平常百姓需借高利貸,連政府也不例外。《史記》記載,景帝三年,為平定諸侯叛亂,需要大量經費,漢朝將領向商人借高利貸。一位母顏氏願貸款給官府,但要求10倍利息,結果三個月後吳楚之亂得到平定,母顏氏如期收回了本金和利息,一舉成為長安巨富。

不過,自商鞅變法以來,重農抑商成為曆代統治者的國策:限製商人經營的範圍,重征商稅。

西漢末年,王莽變法,為了抑製高利貸,推出“五均賒貸”。賒是借錢給城市居民作非生產性的消費,如祭祀喪葬的用費,不收利息,短期即還;貸是借錢給小工商業者作資金,期限較長,按借款者的純利潤額收取年利十分之一(一說是月息3%,即年利36%)。

放高利貸,自然會引起暴動。唐朝末年,農民起義領袖黃巢控製嶺南,在廣州大肆濫殺無辜,包括阿拉伯、猶太、波斯等穆斯林商人在內被殺者有12萬。一種說法是,這些外國商人勾結唐官府,依勢放高利貸,引起民憤。

就連滅佛,也與高利貸聯係起來。在佛教曆史上,出現過“三武一宗滅佛”,指的是北魏太武帝滅佛、北周武帝滅佛、唐武宗滅佛與後周世宗滅佛。一個說法是,佛教勢力及寺院經濟膨脹威脅到世俗統治,寺院經濟靠的是向農民收地租以及發放高利貸。

北宋的王安石變法,就帶有高利貸的的影子。他推出“青苗法”,將官方儲糧折算為本錢,以20%的利率貸給農民、城市手工業者,以緩和民間高利貸盤剝的現象,同時增加政府的財政收入。但青苗法在實施過程中出現了一係列問題,變質為官府輾轉放高利貸的苛政,後來被停止執行。

元代時期,蒙古貴族被明令禁止直接經商,他們通過代理階層(斡脫商人集團)發放高利貸,年息百分之百,次年轉息為本,本再生息,時稱“羊羔利”、“羊羔息”。後來元朝政府設立斡脫所,管理和約束斡脫商人經營商業和放債謀利諸事。到明清時期,典當行、錢莊、票號等具有現代意義的金融機構逐漸發展成熟,信貸市場更為興盛;清朝末年,銀行正式被引入國內,開啟了中國的現代金融發展之路。

政府放高利貸,民間放貸,時刻都沒停止。就連晚清重臣曾國潘收複新疆,靠的就是借高利貸的錢。左宗棠同樣深受高利貸之害,在該過年時跑到他處躲避,他比其他涉高利貸者好的地方在於,放貸者礙於他的地位,不敢敲詐他。

新中國建立後,政府對高利貸開始整頓,一直到改革開放前,高利貸幾乎消失了。著名的楊白勞與喜兒的故事,就是以舊社會的高利貸為藍本創作的。

改革開放後,民間借貸逐漸恢複,不過在很長一段時間都都處於地下狀態。在溫州,由於高利潤的誘惑以及政府管控的缺失,民間集資組織“抬會”盛行,最終在80年代中後期爆發了危機。據稱,“短短3個月中,溫州全市有63人自殺,200人潛逃,近1000人被非法關押,8萬多戶家庭破產”。

此後,民間借貸糾紛便一直上演,乃至現在的網貸、套路貸等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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