臭豆腐釣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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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水滸》中武鬆殺潘金蓮案為例,淺析古代司法實踐中存在的問題

(2022-03-04 17:40:58) 下一個

以曆史知識去解讀曆史故事,來點有料,有趣味的解讀。

武鬆殺潘金蓮案案情回顧

先來回顧一下水滸中關於武鬆殺潘金蓮案的案情,潘金蓮原來是一個大戶人家的使喚丫頭,後來與大戶搞出糾纏,最終被大戶人家倒賠嫁妝,嫁給了武大郎,在清河縣的時候,很多浪蕩子弟就糾纏在武大家門口。

武大郎

當時人都形容潘金蓮:"無般不好,為頭的愛偷漢子。""好一塊羊肉,倒落在狗口裏!"

武大郎氣不過,帶著潘金蓮搬到陽穀縣居住。

武鬆路過景陽岡打虎後,被陽穀縣聘為小吏,武鬆與武大郎兄弟得以相聚,潘金蓮見武鬆長得高大威猛,想要勾引武鬆,被武鬆拒絕,後在武鬆出差公幹的時候,經王婆攛掇與陽穀縣大戶西門慶發生不正當男女關係。

賣犁的鄆哥因為王婆不讓他賣犁給西門慶,因此有意破壞這件事,就把潘金蓮與西門慶通奸的事情告訴了武大郎,武大郎隨即去捉奸,結果被西門慶打傷,武大郎因此一病不起,後來西門慶、潘金蓮、王婆等三人畏懼武鬆,認為一不做二不休,就毒死了武大郎。

在負責驗屍的時候,西門慶買通何九叔,使得武大郎能夠火化,等武鬆公幹回來後,發現武大郎已死,通過詢問何九叔得知武大郎是被毒死,並且取得武大中毒的骨頭兩塊,又從鄆哥處,得知潘金蓮與西門慶通奸打傷武大。

新版水滸西門慶與潘金蓮

在還原了整個案件的時候,武鬆在武大靈堂上殺死潘金蓮,隨後又在獅子樓鬥殺西門慶,再提著兩顆頭顱後到縣衙門自首。

經過縣級衙門和府尹上報刑部,刑部最終給出判決:

“據王婆生情造意,哄誘通奸,唆使本婦下藥毒死親夫;又令本婦趕逐武鬆不容祭祀親兄,以致殺死人命,唆令男女故失人倫,擬合淩遲處死。據武鬆雖係報兄之仇,鬥殺西門慶奸夫人命,亦則自首,難以釋免,脊仗四十,刺配二千裏外。奸夫淫婦雖該重罪,已死勿論。”

武鬆連殺兩人,隻判脊杖四十、刺配兩千裏

“殺人償命,欠債還錢”這都是天經地義的事情,為何武鬆連殺潘金蓮和西門慶兩人,最終隻判一個“脊仗四十,刺配二千裏外。”

在判詞裏麵對武鬆的判決解釋是:據武鬆雖係報兄之仇,鬥殺西門慶奸夫人命,亦則自首,難以釋免。

武鬆

可以看見,刑部對武鬆殺潘金蓮案的裁定是,首先是為兄報仇,情有可原;其次是有自首情節,予以減免;最後就是被殺者有重罪,罪有應得。以下,縱橫將會展開來分析武鬆連殺兩人為何會判得如此之輕。

(一)武鬆替兄報仇是血親複仇

我國古代一直有血親複仇的文化因素,武鬆與武大感情深厚,兩個人從小就相依為命,文中也一再提及長兄如父的話,從親情的角度來考量武鬆殺人,雖然犯法,但也是情理之中。

《禮記·曲禮》中提到:“父之仇弗與戴天。兄弟之仇不反兵。”

盡管在後世一直強調禁止私鬥,比如唐玄宗時處理張琇、張瑝為父複仇,殺殿中侍禦史楊汪一案時指出:“複仇雖禮法所許,殺人亦格律俱存。孝子之情,義不顧命,國家設法,焉能容此?殺人成複仇之誌,赦之虧律格之條。然道路喧議,故須告示。”

可見官府雖然反對私鬥,但是也有情感的考量在其中,也表明曆朝曆代對於複仇問題都極為棘手。

在宋朝時期,法律相對規範與完善,對於血親複仇在《刑統》中規定,複仇案件複雜的還需要皇帝來親自裁決。

民國時期施劍翹為父報仇槍殺孫傳芳

以儒家親情血緣為基礎形成的社會秩序,儒家崇尚父慈子孝、兄友弟恭,血濃於水,家庭是社會的基本單位,所以,官府對於武鬆案件,處於替兄複仇的角度,在量刑的時候必然給予一定程度上的減少。

(二)自首情節,可以減免罪行

武鬆能夠被減免罪行的第二條原因就是,武鬆係自首,古代官府限於人力和物力,以及偵查案件的能力,往往很多案件都無法偵破,在這樣的情況下,往往號召作案人能夠自首。

在秦朝時期,秦律中就有“自首”、“自告”等詞語,形成一種法律製度被確立,而到唐朝時期,自首製度逐漸成熟,在武鬆犯罪已成為事實後,他深知自己的罪行觸犯了刑律,主動帶著證人、證物、口詞到縣衙投案自首,並讓四鄰如實作證。

《唐律疏議·名例》中規定:“諸犯罪未發而自首者,原其罪”,宋朝時期在法律上對唐朝多有繼承,基本上唐律的基礎上進行的一些小修小補,對有自首情節的罪犯,都主張進行罪責減免。

可以說曆代法律都對有自首情節的罪犯進行罪責減免,以提倡自首。

武鬆在複仇的過程中,並沒有像在鴛鴦樓的時候大開殺戒,而是秉著冤有頭,債有主的原則,對官府也有一定的憧憬,因此在找好了左鄰右舍的人作證,再找出潘金蓮與西門慶通奸並且毒殺武大的證據,並且找人錄了王婆與潘金蓮的口供,在人證物證俱全的情況下,武鬆先是在靈堂上殺了潘金蓮,然後再去鬥殺西門慶。

武鬆

隨後,武鬆直接到縣衙自首,並且提供了充分的人證、物證、書證。人證有:王婆、何九叔、鄆哥、四鄰;物證有:行凶刀子、兩顆人頭;書證有供詞。

對於官府來說,大大減輕了官府的破案成本,後麵還會說到宋代地方官府司法部門的短缺,這裏先不展開了。

總之,武鬆殺人後能夠自首,也是量刑時候減免的重要因素。

(三)被殺者有重罪,酌情諒解

另一方麵,武鬆所殺潘金蓮與西門慶也有重罪,是死有餘辜,在判詞中說:奸夫淫婦雖該重罪,已死勿論。

在古代,通奸本已是重罪,而因奸弑夫則罪責更重,唐代法律規定因通奸而謀殺親夫的,兩人都按罪當斬,元明時期更是處於淩遲,王婆當時未被武鬆所殺,後來卻因為參與這個事件,最終被判:

據王婆生情造意,哄誘通奸,唆使本婦下藥毒死親夫;又令本婦趕逐武鬆不容祭祀親兄,以致殺死人命,唆令男女故失人倫,擬合淩遲處死。

水滸中王婆

通奸和謀殺親夫,在古代一直都是重罪,李悝在魏國變法時製定《法經》中就寫到:“夫有二妻則誅,妻有外夫則宮,曰淫禁。”

秦朝時期更是規定:“有子而嫁,倍死內外,禁止淫佚,男友浩誠,夫為寄之,殺之無罪……”在這裏,對“私通”定以極刑,“人人得以誅之”。

宋代法律規定,隻有當場捉到男女通奸才可以殺死奸夫淫婦而不被法律追究,武大郎如果能夠沉住氣,等到武鬆回來捉奸再殺死西門慶,是不用承擔法律責任的。

《宋刑統》規定:“犯奸而奸人殺其夫,謂妻妾與人奸通,而奸人殺其夫,謀而已殺故殺鬥殺者,所奸妻妾雖不知情,與殺者同罪斬,謂所奸妻妾亦合絞。”

從這一點來看,武鬆殺死罪有應得的潘金蓮和西門慶,也得到了官府的諒解。

(四)官府有意包庇武鬆

實際上在這個案件中,官府對武鬆有很多包庇,這也是最重要的因素,前麵的因素隻不過是影響量刑的因素,最重要的還是官府的態度,從陽穀縣到東平府,再到刑部對武鬆殺人案多有包庇和諒解。

武鬆

陽穀縣縣令在接到案子的時候,將武鬆殺人的招狀改為:

“武鬆因幾點亡兄武大,有嫂不容祭祀,因而相爭。婦人將靈床推到,武鬆救護亡兄神主,與嫂鬥毆,一時殺死。次後西門慶因與本婦通奸,前來強護,因而鬥毆。互相不服,扭打至獅子橋邊,以致鬥殺身死。”

如此一說,成功將武鬆的故意殺人,解釋成殺潘金蓮是潘金蓮有意阻攔在先,武鬆失手殺人在後,而殺西門慶也變成了西門慶動手在先,武鬆鬥毆殺死在後。

武鬆這個人是不會行賄的,縣令如此做法就是有意偏袒武鬆,盡管縣令曾經受了西門慶的賄賂,在之前沒有審理武鬆的報案,然而知縣見其為人仗義倒不見得,但是武鬆剛幫他到北京公幹,幫了他的大忙,自然有意偏袒。

東平府的府尹陳文昭對武鬆這個案子看得更重,武鬆畢竟是陽穀縣打虎的公眾人物,而且在情理上對武鬆也有諸多理解,因此陳文昭不但將案子再次改輕,再去刑部省院議罪的時候還找人前去疏通。

東平府尹陳文昭對武鬆多有偏袒

這也是武鬆隻判脊杖四十,刺配兩千裏的最根本的因素。

潘金蓮案中展現出宋代司法實踐中存在的問題

整個案件已經解釋的差不多了,在這個過程中,相信大家也能夠看出一定的問題,比如當道義與法律相衝突的時候,往往會考慮道德的標準,而官府在司法實踐的地方,也有很多主觀因素,可以說,盡管法律相對健全,但在實施過程中,仍然出現很多問題。

下麵就講講在這個案件中,古代司法實踐中存在的一些問題。

(一)情理與法理衝突後的取舍問題

在這個案件中,武鬆替兄報仇始終是一個繞不開的話題,這也是一直以來難以繞過的話題,那就是武鬆報仇合乎情理,為道義所支持。符合古代政府宣揚的儒家思想中的“義”,也為社會主流所支持。

武鬆在被刺配的時候,有很多人送行,細細來看,武鬆在陽穀縣並未給老百姓做什麽事情,相反是為知縣做了些私事,老百姓更多的是對武鬆替兄報仇這件事的認同。

武鬆

所以,盡管殺人違法,在社會輿論的壓力下,官府也有一定的考量,於是有了法外開恩,從輕處罰的問題。

在水滸中武鬆殺潘金蓮一案,完全可以看作是親情與法律的集中矛盾下,官府“徇情枉法,妄改供狀”,最終導致為情屈法,以法就情的現象。

為什麽會出現這樣的狀況,很大一部分原因就是,這些官員都是科舉考試出身,天天背的就是四書五經,從內心深處,他們也認為道義應該淩駕於法律,因此並不尊重法律,完全是根據個人好惡來判斷是非。

這種情況其實在古代屢禁不止,連官員都不重法,那還有誰重法呢?

(二)司法部門的缺位,報案程序複雜

之所以會出現上麵官員不注重法律的情況,也表明古代很多時候地方政府缺乏專業的司法人員,古代曆來將縣級政府作為最基層的管理機構,並沒有設有專業的司法部門。

宋太宗時下詔:“諸州長吏,凡決徒罪並須親臨”。到宋徽宗時進一步規定:“州縣不親聽囚而使吏鞫審者,徒二年”。

最終形成了中國古代縣太爺親自坐堂審判的司法製度,實際上,我們應該清楚,官員都是行政官員,會當官的不一定會審案,也就是將行政與司法結合後,往往會出現諸多問題。

宋代縣太爺

而且宋代的法律程序較為複雜,對官員的司法素質要求很高,一般官員難免適從,在具體實踐當中,往往出現上一段出現的問題,根據官員好惡來審判案件的情況。

而從另一方麵,古代司法對程序較為複雜,武鬆的哥哥去世,在有證據報案的情況下,知縣卻不受理,原因是:捉奸見雙,捉賊見贓,殺人見傷。

獄吏更是解釋道:

“但凡人命之事,須要屍、傷、病、物、蹤五件事全,方可推問得。”

你想想,已經出現命案,並且有人證和物證的情況下,還要這些東西才能夠辦案,如果老百姓都把這些整明白了,還要你政府來判什麽案。

(三)民眾不願牽扯到司法當中,不相信官府

《宋刑統》規定:

“諸告人罪,皆須明注年月,指稱實事,不得稱疑,違者笞五十。”

也就是說,你想要經官,得自己把案件的來龍去脈搞清楚,出了問題還是原告的錯。

正是因為訴訟程序複雜,導致老百姓都不願意經官,實際上是對官府的不信任,在水滸中,武鬆去找鄆哥打聽情況的時候,鄆哥說了一句沒來由的話,“隻是一件,我的老爹六十歲沒人養贍,我卻難相伴你們吃官司耍。”

近一段時間被罵慘了的鄆哥

不過就是做個人證,竟然牽扯到父親的養老問題,武鬆先是給拿五兩銀子,後來又許諾一些,鄆哥才敢於作證。

而武鬆去找團頭何九叔的時候,是帶著刀去的,何九叔其實是個明白他,他知道武大是冤死的,但是武鬆當時不在家,沒有“苦主”不敢聲張,說明什麽?如果沒有人出頭,武大就白了。

但是他知道武鬆回來後會為武大出頭,因此火化的時候留了兩塊骨頭。

在證人方麵,宋代也有詳細的法律規定,《宋刑統》規定:

誣告人者反坐,所誣屬流以下罪,則視前人已拷未拷而決定反坐罪之等級,“即拷證人亦是”。

也就是說,在詢問證人的時候,可以用拷問的方式,這一製度雖然加強了證言的真實性,另一方麵也導致人不願意出證,這就明白為何武鬆會拿刀去找何九叔,會給鄆哥養老,鄆哥才出來作證,實在是鬧不好就搭了自己的小命。

總結:

想一想,假如這個殺人的不是武鬆,而是另一個人,又會是如何下場呢?同樣的罪在不同的人出現不同的結果,那就是對法律的踐踏。

替天行道是因為法治不公

《水滸傳》中很多的案件中都出現的根本性的問題就是,人治往往高於法治,主觀往往淩駕於客觀,正是因為宋代對司法實踐的忽視,不能為老百姓伸張正義,才使得很多好人最終走上梁山“替天行道”。

假如法律合理,司法公正,也就不用誰來替誰行道了。(Z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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