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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楊案裁決書的閱讀理解題

(2020-03-07 19:22:07) 下一個

今天抽時間讀了體育仲裁法庭(CAS)對孫楊案的裁決書。我覺得這個裁決最關鍵的,是對《國際測試和調查標準》(ISTI)下列規定的理解:

Article 5.3.3 ISTI provides as follows:
“Sample Collection Personnel shall have official documentation, provided by
the Sample Collection Authority, evidencing their authority to collect a
Sample from the Athlete, such as an authorisation letter from the Testing
Authority. DCOs shall also carry complementary identification which
includes their name and photograph (i.e., identification card from the Sample
Collection Authority, driver's license, health card, passport or similar valid
identification) and the expiry date of the identification.”

孫楊方麵認為,按這條規定,每一位藥檢人員都應有單獨的授權證明,並且是針對此次藥檢。而CAS認為,“from the plain meaning of the language of Article 5.3.3 ISTI”,這條規定並不強製檢查組必須向運動員出示單獨的授權證明,判定隻要主藥檢官出示國際泳聯對藥檢公司IDTM的總的授權書就符合了這個規定,而這也正是爭執當天發生的情況。這份總的授權書上並沒有載明主藥檢官,血檢官和尿檢助理的姓名和照片,當然也不可能指明他們參加這次藥檢。

我的問題是,規定後半部分要求主藥檢官們攜帶身份證明是為了什麽?攜帶不是為了在需要的時候出示嗎?什麽需要呢,難道不是為了與單獨授權書上的藥檢官姓名照片進行對照核實嗎?裁決書後麵稱當天主藥檢官出示了IDTM公司頒發的ID卡,其上有她的姓名和照片,因此就符合了規定。這是把這條規定割裂了,前後完全沒有了邏輯關聯。按照規定,主藥檢官也可以攜帶駕照作為身份證明,但這能證明什麽,如果授權書上沒有主藥檢官的姓名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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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讀 ()評論 (4)
評論
棗泥 回複 悄悄話 不太明白這些事情。不過覺得這孩子太高調,太把自己當回事兒了。
spot321 回複 悄悄話 孫楊被媽媽寵得有些不像樣子,雖然這和檢測沒有直接關係。
PeonyInJuly 回複 悄悄話 孫揚的案子我沒有關注。 紅米很detail oriented. 謝謝分享。
Alabama 回複 悄悄話 孫楊的脾氣太大!沒有禮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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